一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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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制,一般指某企业中的全体人员,完全只服从一位领导者的意志的管理制度。但从另一个角度说,领导者必须对他受委托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历史[编辑]

列宁于1918年提出一长制,旨在限制革命中的无序化倾向。到1920年,苏联已经有一半左右的机关实现了一长制管理。苏联军队中也实行一长制,指挥官全权管理并负责行政、党政和战斗事务。然而1924年斯大林上台后,官僚专政的一长制在苏联延续下去。[1]

中国在1950年代初曾采用过一长制,但时间不长。1960年中共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鞍钢宪法以取代一长制。[2]但是到1990年代末的国企改制时,部分曾经废除了一长制的企业又开始将管理制度改为一长制。

否定[编辑]

托洛茨基曾总结到:“或许它还算工人国家(斯大林领导的苏联),但无产阶级专政已完全荡然无存。退化的工人国家处于官僚专政之下。”[3]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未定稿第二版:“在‘一长制’条件下,劳动群众被迫听命于‘一长’,被‘一长’当作单纯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就丧失了根本的权利,最终必然受到资产阶级‘一长’的剥削和压迫。”[4]

恩格斯指出:“个人管理工业的必然后果就是私有制”[5]

参考文献[编辑]

  1. ^ 托洛茨基. 被背叛的革命. 
  2. ^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会. 共和国的历程. 
  3. ^ 托洛茨基. 工人国家、政治反革命与波拿巴主义. 
  4. ^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上海人民公社: 上海人民公社. 1976: 32~33. 
  5. ^ 恩格斯, 弗里德里希. 《共产主义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