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秘密印刷厂旧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坐标31°14′04″N 121°27′52″E / 31.23445°N 121.46445°E / 31.23445; 121.46445

中共中央秘密印刷厂旧址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所在上海市黄浦区
分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时代1931年-1932年
登录2014年4月4日
地圖

中共中央秘密印刷厂旧址,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新昌路99号(原梅白克路),是一幢坐西朝东、砖混结构沿街三层公寓式建筑。在1931年至1932年期间,它曾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上海秘密设立的印刷厂。2014年,该建筑旧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定为第八批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1]

沿革[编辑]

1931年初,中共中央派中共中央出版发行部经理毛泽民钱之光在齐物浦路元兴里(现周家嘴路998弄146-148号)秘密筹建中共中央印刷厂。同年4月,中共中央负责保卫工作的顾顺章湖北汉口被捕叛变,秘密印刷厂面临暴露风险[2]。毛泽民转移到香港,秘密印刷厂由左觉农联系,钱之光仍负责印刷厂[3]

随后,中共中央转移印刷厂到梅白克路的一幢新建红砖三层公寓内,底层设烟纸杂货铺,铺面紧靠街道,时刻为楼上秘密印刷的工人提供信息;二楼三个小房间作为钱之光等人的住房;三楼则是印刷厂,进行秘密排字、印刷、装订等工作。秘密印刷厂的主要领导者为毛泽民,实际由钱之光负责。为安全起见,钱之光化名徐之先,以烟纸店老板身份作掩护,开展秘密印刷工作[4]施有章赵锡群负责印刷;杜梅臣负责铸字、印模、制型版;杜延庆霍彤光负责排字;何实山何实嗣钱宛正负责装订包装[3]。后来随着印刷业务增大,钱宝林、钱广才也加入到印刷厂的工作,主要负责店铺的营业[5]

印刷厂利用周边闹市区的掩护,秘密印制出版了苏区来的文件、文章,印制有关宣传形势、罢工斗争情况的传单,同时还印刷《党的建设》、《红旗周报》、《布尔塞维克》、《实话》等期刊[6]。印刷厂的工人们运送货物,会把印刷品藏在藤箱、网篮中带出。1932年夏,印刷厂员工称在弄堂口,听到弄里几个妇女在说“好像听到有什么声音”[6][4]。此事引起了秘密印刷厂警惕。经集体讨论决定暂停印刷,人员疏散[3]。之后印刷厂搬至麦特赫斯脱路(今泰兴路386号[7]),后又转移至武定路(181弄12号-14号[7])、张家宅路(北京西路张家宅路73弄48号[7][8]。1933年,由于上海局势进一步恶化,钱之光等人经批准进入中央苏区[7]

旧址后为居民用房,不对外开放。2001年6月,中共中央秘密印刷厂旧址被黄浦区人民政府定为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9]。2014年4月4日,该建筑旧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定为第八批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10]

相关[编辑]

参考[编辑]

  1. ^ 国家文物局主编. 中国文物地图集 上海分册. 北京:中华地图学社. 2017.01: 136–140. ISBN 978-7-80031-643-2. 
  2. ^ 黄锦毅,纪振英主编;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组织部等编. 足迹 纪念中国共产党诞辰八十周年 中英文本. 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 2001.06: 301. ISBN 7-5322-2815-0. 
  3. ^ 3.0 3.1 3.2 《〈纵横〉精品丛书》编委会编. 隐蔽战线写真. 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2.06: 6–7. ISBN 7-5034-1258-5. 
  4. ^ 4.0 4.1 王烈著. 钱之光传.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 1993.10: 24–25. ISBN 7-5059-0916-9. 
  5. ^ 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编纂. 中共上海党史大典.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1.06: 649. ISBN 7-5320-7492-7. 
  6. ^ 6.0 6.1 柳毅编著. 中国的印刷术. 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 1987.06: 284. 
  7. ^ 7.0 7.1 7.2 7.3 陈志凌主编;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编. 中共党史人物传精选本 第8卷 政治经济建设篇 下. 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1.04: 300. ISBN 7-80153-379-8. 
  8. ^ 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上海市文物局. 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上海史迹.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3.01: 110–111. ISBN 978-7-5608-5036-8. 
  9. ^ 上海市委宣传部策划,上海市测绘院编制. 上海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地图册.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06: 19. ISBN 7-208-05246-8. 
  10. ^ 上海市新增市级文保单位85处. web.archive.org. 2014-07-14 [2019-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