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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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条约法律司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外交部制发。

主要领导
司长 马新民
副司长 苟海波齐大海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机构类型 外交部内设职能司
行政级别 正司局级
联络方式
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英語:Department of Treaty and Law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外交部条法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直接领导的工作机关。[1]

机构沿革[编辑]

条约法律司始于1949年成立的条约委员会,由章汉夫副部长兼任。1958年改称条约法律司。此后缩编,并入西欧美澳司。1972年,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再建国际条法司。1980年独立建制。

工作职能[编辑]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主要按照国务院和外交部给其确定的工作范围,负责办理以下各项工作[2]

  • 调研外交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和国际法发展动向,为外交决策和行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处理涉联合国条法事务、涉港澳台条法事务;
  • 承担双边、多边条约对外谈判工作,承办国家对外缔结双边、多边条约和国际司法合作的有关事项,处理涉外案件;
  • 负责、协调气候变化、海洋法、海底、极地、国际渔业、网络安全和人权等法律事务。

历任司长[编辑]

条约法律司时期[编辑]

国际条法司时期[编辑]

条约法律司时期[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条约法律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2-09-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31). 
  2. ^ 背景资料:外交部条约法律司. 中新网. [2014-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