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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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藏于台北的条约原件
簽署日1906年4月27日
簽署地點 大清北京
蓋章日1906年7月23日
締約方 清朝
 英国
保存處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英国 英國國家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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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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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英語: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Tibet,又稱《中英新訂藏印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有关西藏事务的條約,為此前《中英藏印條約》等條約的改訂條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4月27日在中國首都北京簽訂,7月23日在英國伦敦交换批准。條約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背景[编辑]

1904年(光緒三十年)英國侵略西藏第十三世達賴喇嘛逃往蒙古,英軍與三大寺寺长罗生戛尔曾等人簽定了《拉薩條約》。對此清政府不予承认,英國於是与中國進行谈判。

1905年2月,中英双方在印度加尔各答举行谈判。清政府代表為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英国代表为英印政府外事大臣费礼夏英语Stuart Fraser (diplomat)。由於中方代表唐绍仪在谈判中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而英方代表認為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权,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唐绍仪遂提出中止谈判,並返回中國。9月,参赞张荫棠代替唐绍仪继任全权大臣继续谈判,仍无进展。直至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开谈判。在此期間,由於英國的總理與內閣易人,遂有所讓步。27日,中方代表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正式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英国同意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

條約內容[编辑]

正約共六款,主要內容有:

  1. 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2. 作為附約的《拉萨条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不许除中国之外任何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只有与中国商定好的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3. 所有光绪十六年(1890年)、十九年(1893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