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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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政府的官员选拔制度,用于代替始于汉武帝时期的察举制。雏形产生于曹操掌权时期[1]東漢延康元年(220年)曹魏建立前夕,由吏部尚书陳群正式提出。该制度在隋文帝时期由科举制度取代。《三国志·魏志·陈群传》:“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中略)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此制度日後導致「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階段固化(社會流動性低)現象。

历史背景[编辑]

最早,漢代推行察舉制,再由中央加以一番考試。長久以來為地方官吏以及門閥把持,乃至賄選之風極盛。其先是對策,只是徵詢意見。直到東漢後期,始正式有考試,其時只為考試制度之一部份[2]:44。漢末天下大亂,察舉制無從推行[2]:44。朝廷用人缺乏客觀標準,武人在行伍中濫用人員,不依制度[2]:44

曹操时,九品中正制规模初具[1]。曹魏時,以陳群之議,始創設九品中正制以選拔人才[2]:44。此制大體,实际将人才选拔权力收归中央。在中央任職,「贤有识见」者,由各州郡分別公推大「中正」,[3]中正必須是二品現任中央官。由中正以簿世(譜牒家世)、行狀(才幹、道德)、鄉品(中正鑑定)为标准查访评定州郡人士,把人才分成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各地大小中正,就其所知,分別品第[2]:44。並加評語。給鄉品前先列某一層次,即所謂「輩目」,由小中正(郡)列入記錄,襄助大中正(州)核定後[2]:44,最後轉呈以六條作舉薦標準:

  • 忠恪匪躬
  • 孝敬盡禮
  • 友於兄弟
  • 潔身勞謙
  • 信義可復
  • 學以為己

中正制每隔三年清理調整。

两晋时期,司马氏标榜作为清议的主要对象。进入南朝以后,清议的范围明显扩大了,当时除了不遵孝道和有违丧纪者仍要受到清议处罚外,被列入清议的还有以下多种名目[4]

  • 赃污淫盗:自刘宋以后,士人犯盗赃罪者也皆由中正记注清议之目,禁锢终身。
  • 婚姻失类:南朝士族为了维护门第族望的纯洁性,把婚姻关系严格限制在士族范围之内,不与寒门通婚。士族如果不严守这种限制,便被视为婚姻失类,要受到清议处罚。
  • 感恩乘错:在涉及冠婚丧祭等重要礼制的往复书札中,若是“笔迹过鄙,无法度”,则被视为“秽书”,“合朝耻辱”。
  • 内乱:晋代对破坏家庭伦常的行为也加以清议处罚,但概念较为笼统。时则将与祖父和父妾通奸者定为“内乱”,列入清议之目,终身禁锢。

影響[编辑]

九品中正制是要改進漢末察舉之頹風,漢末人口流徙,戶籍紊亂,鄉論不能行,於是以出身該地的賢能京官,評論當地之人士優劣,以代鄉論;強化中央集權,全國人才集中到中央[2]:45。九品中正制,在初期的確替曹魏選出不少人才,又能一定地調和地方勢力。但地方無才,混淆考課銓敘與選舉[2]:45。到西晋中期,由於司馬氏乃一世家大族,所以实际中正官都从世家大族中选定,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八王之亂後,這種不公平現象曾經受到一定遏止,但到東晉後,由於門閥制影響又再度浮現,促成孫恩之亂。從南朝開始,面對寒人庶族逐漸越過九品中正治制的障礙,進入或混入士族行列,原本世家大族為防止庶族進一步假冒士族,便編寫譜牒譜牒學成為一門學問。

中正制多重家世,少看賢愚,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都以此制选官,遇到戰亂還能選出優秀人才;和平過久則造成社會風氣浮靡,世族弟子終日清談,不問國事。世族為維持門第血統,婚姻必擇門當戶對英语Homogamy (sociology)。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和科举制度实现,此制终被废除。

参考文献[编辑]

引用[编辑]

  1. ^ 1.0 1.1 《宋书》卷94: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錢穆.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香港: 人生出版社. 
  3. ^ 《太平御览》卷265引《傅子》:“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又引应琚《新论》曰:“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足束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又引《吴志》:“习温为荆州大公平,大公平,即州都也。”
  4. ^ 张旭华. 南朝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及其作用. 中国史研究. 1998, (02): 49–60 [2022-04-18]. ISSN 1002-796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8). 

来源[编辑]

书籍
刊物文章:

參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