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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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案,於2010年在台灣發生的金融案件。前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及其妻子吳淑珍,被指控在第二次臺灣金融改革期間,收受元大證券馬志玲兩億元賄款,協助元大證券購併復華金控。這被視為是扁家弊案之一。

事件經過[编辑]

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

在2001年間,陳水扁政府時期,推動二次金改政策,政府希望台灣金融機構能朝向整併方向前進。

元大證券併購復華金控[编辑]

因為行政院財政部凍結金控公司執照申請,元大證券希望能夠經由併購復華金控,來取得金控公司執照,但是面對市場上,如中國信託的競爭。元大證券董事長馬志玲,透過其友人杜麗萍,向吳淑珍談妥2億元政治獻金,在2004年11月30日,以水果紙箱,內裝現金,帶至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

為使元大證券併購復華金控案通過,陳水扁及吳淑珍發揮政治上的影響力,勸退辜仲諒,使中國信託放棄併購復華金控;讓元大證券取得有利地位。11月24日至26日期間,陳水扁指示馬永成,以電話聯繫財政部長林全,說明元大證券已經取得復華金控最多股權,希望爭取公股支持,讓元大證券進入復華金控董事會。

2006年11月9日,元大證券以成為復華金控子公司之方式進行合併。2007年6月29日,元大證券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8月1日召開董事會,將復華金控改名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金控併購世華銀行[编辑]

國泰金控蔡宏圖,連續四年交付政治獻金給陳水扁,金額共4 億元。

特偵組認為國泰金控經由行賄,以取得世華銀行經營權。二審法官也認定這筆錢是賄款,但最高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只依照推論來定罪,將此部份發回。

法院審理[编辑]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於2010年一審時,根據法定職權說,認為金融合併非《憲法》所定總統職權,判決陳水扁及吳淑珍無罪[1]

二審法院(高等法院99年矚上重訴字77號判決)則根據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於二次金改等金融政策有實質上的影響力,判決陳水扁、吳淑珍收賄成立,各判決18年、11年徒刑。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482號刑事判決)根據觸犯職務上收賄罪,陳水扁及吳淑珍珍各被判刑10年、8年,共併科罰金1億8,000萬元,並追繳2億元貪污所得定讞[2]。2015年,特偵組循司法互助途徑,由瑞士銀行將陳水扁家族遭凍結帳戶中的674萬2,416美金(折合新台幣2億2,135萬餘元)匯回台灣,其中2億元繳入國庫,剩餘款項作為陳水扁個人罰金。此項執行完成後,陳水扁未繳個人罰金剩下7,000萬多元,吳淑珍個人罰金8,000萬元則已繳清[3]

參見[编辑]

註釋[编辑]

  1. ^ 二次金改 扁等21被告全無罪. 自由時報. 2010-11-06 [2015-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二次金改 扁10年珍8年定讞. 蘋果日報. 2012-12-21 [2015-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胡守得. 扁元大併復華2億貪款 北檢追繳入國庫. 台灣蘋果日報. 2015-10-01 [2015-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