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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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票,為投票過程中,將圈選後的選票亮示其他人的行為。

一般選民亮票是不合道德的行為,有涉嫌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的可能,各國法律常明文禁止秘密投票時故意的亮票行為,例如中華民國臺灣)具體制訂在《妨害投票罪》中。但亮票後的選票投入票匭後仍屬有效。

但是由於民意代表告知選民真實政治立場才合乎道德、因此民意代表在議會內常會刻意亮票(因此民代在議場內的投票常常是記名投票)。

案例[编辑]

在臺灣,另有稱作技術性亮票的名詞,主要為通過一些看似「不小心」的行為(如攤開選票吹氣,欲使選票油墨乾凝;或者將選票正面朝上,投入票匭),使選票亮出而達到目的。在立法院立法委員投票時常有所聞,甚至成為黨團正式的命令——尤見於政黨對決投票中,以表示黨員己身遵照黨團的投票指示。[1]

參考來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