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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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改制中国北宋神宗元丰年間进行的大規模官制改革。

唐朝律令体制下,形成了以三省六部为首的精密官制体系,唐玄宗以降的社会变化,现实和理念偏离越来越大。唐朝大量设置臨時官——使職。使職包括观察使节度使转运使等。使職让律令之外的官员掌握实权。唐朝滅亡,五代十国傾向更加严重。宋朝成立統一中国,并没有大规模改变混乱官制。北宋中期,宋神宗即位,任用王安石进行熙宁变法充实財政、軍事。王安石退任後,元丰三年(1080年)着手官制改革,1年8个月完成。宋朝官制根据《唐六典》,使唐風三省六部体制在形式上復活。又按照当时時代特征进行修正,对其後南宋金朝元朝明朝清朝官制影响巨大。宰相制度延续到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六部等制度沿用到清朝末年。

具体内容[编辑]

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辞任宰相,翌年引退。元丰改制基本按照王安石的路線,但不同的是由宋神宗主導。

元丰改制内容首先是解体三司。三司(户部、度支、盐铁)为管理財政的巨大官厅。王安石新法实施,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在新法第一段階集中新進官僚。同時三司解体,三司权限移交司农寺太府寺軍器监将作监大理寺刑部工部,三司权限限制于经济事務。元丰時经济权限交到户部,三司完全消灭。

第二是移管人事权。改革以前人事权被審官院流内銓三班院枢密院四者分割,分别管理京朝官(中高級文官)、選人(下級文官)、三班使臣(下級武官)、大使臣已上内臣(中高級武官)的人事安排。熙寧三年(1070年),審官院分割为審官東院、審官西院,枢密院人事权归属審官西院。分割的人事权在元丰時全部归属吏部,原人事四部署改为吏部属下四選司:審官東院改尚書左選、審官西院改尚書右選、流内銓改侍郎左選、三班院改侍郎右選。上級文武官人事权交到中書手中,枢密院还保有一些武官的人事权。

第三是宰相职务变更。元丰改制在外形上根据唐制恢复三省六部,三省長官(中書令尚書令門下侍中)空位,尚書左僕射門下侍郎尚書右僕射中書侍郎宰相执政官(副宰相)则由尚書丞(左右各1人)和不兼任尚書僕射的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各1人)担任,自此双相四执政成为定制,宰执之任不复为员数不定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参知政事

第四是寄禄官一本化以及职事本官职权的恢复。宋代初期沿袭五代习惯,职事本官只是有名无实表明待遇的虚衔,而原本表示待遇的文武散官则形同虚设。元丰改制后,旧制文职本官按唐制散官名号进行更名,成为寄禄官,取代了唐朝散官九品二十九阶制,形成文官寄禄官九品二十四阶的格局,而原本的文武二十九阶散官则成为藩国羁縻官专用的官衔[註 1]。改制前,寄禄官根据科举成绩等因素,四阶或五阶寄禄官並立于一品秩,比如九品制从五品的寄禄官,元丰前分别担任光禄卿衛尉卿少府监司农卿太常少卿等,这些官职不理本衙实务,实际出任的官职为差遣,其中,有科举出身者授太常少卿,无出身者授光禄卿。而改制后,从五品官员,不论其出身成绩如何,寄禄官就是中散大夫,而原本的光禄卿、太常少卿等本官,则与对应的旧差遣(如「判光禄寺事」、「同判太常礼院」)进行统合,基本恢复了《唐六典》所规定的职权。这项改革在宋徽宗政和年间进一步推展到武官和技术官,形成五品五十二阶武阶[註 2]和四品二十二阶技术官[註 3]

唐律令没有的枢密院是否废除也进行了讨论,最后得以保留。但是人事权被中書夺走,权限缩小。

神宗後,司馬光为宰相,元丰改制基本方針继承。将御史台谏官言官台谏)权限強化,继承本来属于門下省的職務。为了回避频繁发生的宰相执政和言官之间的冲突,由宰相来强化人事权。

宋欽宗時,余應求上疏,言:「天下錢糧,祖宗時盡緫之三司使。自改官制以来,錢榖散漫,不盡屬戸部久矣。近世中人緫領名色尤不一。欲乞令天下錢糧盡歸戸部」(《歷代名臣奏議》,卷四十五,四庫全書文淵閣本,頁二十四,余應求上疏)。據此,神宗元豐五年的官制改革,破壞了政府的財政制度,原先三司使掌管的事務,並未全歸戶部;徽宗時甚至命宦官掌管各樣上貢,於是財政制度大壞。

注释[编辑]

  1. ^ 中国武官则保持原本的武选-军职序列,未作变更。
  2. ^ 宋制,武阶最高只到正五品内客省使(政和时易为通侍大夫),进一步升迁的话是加刺史团练使等遥郡牧守官,再进一步则是去武阶改为正任牧守官,最高为正二品正任节度使徽宗时曾短暂设立从一品太尉作为武阶之首。
  3. ^ 宋初,伎术官最高为正七品军器库使(政和易为成全大夫),政和后在其上加从六品三阶。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