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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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可案發生於顺治四年(1647年)的清朝第一起文字狱

案件始末[编辑]

顺治四年(1647年)丁亥四月,一位法号函可的和尚,原是明朝礼部尚书韩日缵的长子[1],因藏有“逆书”《再变记[2]而遭到满洲大将巴山张大猷等逮捕[3],被擒送军前,函可身上有洪承疇印牌,牵涉到洪承畴[4],“拷掠至数百,绝而复苏者屡,但曰某一人自为,夹木再折,血淋没趾无二语,观者皆惊顾咋指,叹为有道。”[5]。顺治五年(1648年),多尔衮考慮到穩定江南局勢,不想再生事端[6],对函可从轻發落,流放到沈阳[7]

参考文献[编辑]

出处[编辑]

  1. ^ 东华录》顺治四年
  2. ^ 再变记》记载顺治二年至顺治三年的事变。
  3. ^ 清史列传》卷78《贰臣传·洪承畴》记载道:“十月,巴山等以察获游僧函可、金腊等五人,携有谋叛踪迹……”。
  4. ^ 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三十五;《柳如是别传》:“巴山等拷问函可,即欲得知洪氏是否与此运动有关。”
  5. ^ 函可《千山诗集》
  6. ^ 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三十八
  7. ^ 陈寅恪:《柳如是别传》第五章

書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