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捕即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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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捕即解政策香港殖民地時期港英政府為解決非法入境者問題而推行的措施。

1970年代至1980年代实行抵垒政策时期,中國内地居民偷渡來港人數不斷增加,1980年10月23日,立法局三讀通過《1980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取消抵壘政策,轉為實施「即捕即解」,拘捕及遣返所有非法入境者。在當日以前已來港的中國内地非法入境者,可在其後3日(24日至26日)寬限期內,登記領取香港身份證,當日後抵港的偷渡者,則會被立刻遣返中国内地。[1] 而香港雇主雇用偷渡客者,可罰款5萬港幣並判監一年[2]

政策公佈後,數以千計偷渡入境者,在寬限期內到位於金鐘道的辦事處,不断地辦理登記領取香港身份證。

参考资料[编辑]

  1. ^ 【蘋話當年】1980年抵壘政策終結時. 2013年11月4日 [2017年3月1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3月14日). 
  2. ^ 七十年代末的广东反偷渡斗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