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定居证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湾居民定居证

台湾居民定居证或称台湾居民定居证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签发出給希望定居於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居民的一種證件

办理[编辑]

申請人資格為:以依親(直系血親)目的、或已與大陆居民結婚滿三年、或在大陆投資已有一定績效。[1]

办理该证时需向公安机关上缴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中华民国护照。 被批准定居后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编辑]

  1.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www.nia.gov.cn.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