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中華民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圖書館法
Library Act
施行日期2001年1月19日
修正次數1
最新修正2015年2月4日
法規類別
行政
教育部
終身教育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圖書館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2000年由教育部游月霞等39人、江綺雯等45人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 教育法制委員會於2000年12月27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2001年1月4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01年1月4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2001年1月17日由總統陳水扁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01年1月19日起施行

圖書館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

制定目的[编辑]

王振鵠(民91)於《圖書館年鑑》中整理各國訂定圖書館法之目的:

  1. 奠定圖書館事業設置與發展的法治基礎,保障圖書館永續經營。
  2. 建立完善的圖書館體系及有效的管理機制。
  3. 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提供終身學習資源。
  4. 促進圖書館設立普遍化、組織網路化、管理科學化、作業自動化、服務全民化。
  5. 推廣圖書館合作組織,謀資訊之共建共享。
  6. 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圖書館事業發展中的職責。
  7. 鼓勵私人及法人團體興建圖書館或贊助圖書館服務。
  8. 保障專業人員之任用。

制定歷程[编辑]

民國104年(2015年)2月4日《圖書館法》修正條文
  1. 民國55年(1966年),中國圖書館學會(現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年會中即提出相關概念。
  2. 民國72年7月(1983年),行政院修訂《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明訂《圖書館法》的制定為重要措施之一。
  3. 民國76年(1987年),國立中央圖書館與中國圖書館學會辦理《圖書館法》制法相關事務,提出16條草案條文,內容較趨向遠景與理念。
  4. 民國78年(1989年),教育部成立「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
  5. 民國80年(1991年),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成員修改過去草案條文,提出5章33條的《圖書館法》草案,之後陸續經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修改與更正。
  6. 民國90年(2001年)1月17日,總統令公布《圖書館法》,全文20條。
  7. 民國104年(2015年)2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圖書館法》,全文19條。

條文內容[编辑]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圖書館法》第7條

《圖書館法》確立各種類型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大專校院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專門圖書館)的設立宗旨與功能,以及明列所屬機關。當中並指出由中央機關統一制定圖書館營運基準與技術規範,建立標準。此外,對圖書館服務層面、重視人員專業能力、促進館際合作、建立輔導體系與評鑑制度、明文規定出版單位須呈繳出版品予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對圖書資訊的典藏與傳承有所助益。

參考資料[编辑]

  • 王振鵠(民91)。圖書館法與圖書館事業之發展。圖書館年鑑/90年。臺北市:國家圖書館。頁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