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大臣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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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SofS)是擔任英国政府部門部長内阁閣员[1]有別於其他內閣大臣,英国财政部內閣大臣稱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2]若干部門的內閣大臣之下尚設有名為「国务大臣」(Minister of State)的政務官職位。[3]

內閣大臣有许多位,它们的正式头衔为“国王/皇帝或女王陛下的首席...內閣大臣”。立法一般只称其为“內閣大臣”,而不具体指哪一位。1978年解释法英语Interpretation Act 1978规定,“内阁大臣”一词的含义为“女王陛下的首席大臣之一”。[2]这个职位可以不经过委任立法程序而创建,主要根据政务的变化和首相的意愿。

历史[编辑]

英格兰王国[编辑]

中世纪英格兰王会任命一个助手,称为“国王书记(king's clerk)”即后来的“秘书(secretary)”,其职责是处理国王的书信。亨利八世之前,国王只有一个秘书,亨利八世任命了两个。在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时代,这些人获得了“内阁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的称号。1688年成立内阁后,两位內閣大臣承担了更高的职责,管理两个部门,其称呼也变成了“南方部大臣英语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Southern Department”和“北方部大臣英语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Northern Department”。两者都涉及内政事务,但他们在外交上的职责有差异,所以一个处理北欧的新教国家,另一个处理与南欧的罗马天主教国家的关系。南方部大臣地位在北方部大臣之上。

联合之后[编辑]

在1708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之后,创建苏格兰大臣的职位,但这第三个內閣大臣职务从1742年到1768年取消,第三大臣再次创立的时候,担负了大英帝国日益增加的行政事务。1782年,南方部改组为内政部,北方部改为外交部,第三大臣再次取消。1794年,第一次反法同盟战争期间,第三大臣第三次建立起来,负责战争部的工作。7年后,殖民地事务从内政部移交给陸軍部。1854年,创建了第四大臣,专管陸軍部,1858年,创建了管理印度事务的第五大臣。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个格局没有变化。战后十年间,有三个內閣大臣职位建立,一位是从战争部拆分出来的空軍大臣;一位是从殖民地部拆分而出的自治领大臣;还有一位是重新回归內閣大臣级的苏格兰大臣。

二战中,政府的职能范围非常之广,许多新部门组建起来,但没有部门的首长成为內閣大臣。这一情况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英国调整国防机构,空军大臣降级。1947年印度独立后,印度事务部和自治領事务部合并进外交及联邦关系部。几年后,随着大英帝国国力的萎缩,殖民地部和英联邦关系部合并为英联邦部。1964年,国防部成立,其首長成为內閣大臣。1968年,英联邦部与外交部合并为今天的外交及联邦事务部。

但是內閣大臣这个词汇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1964年哈罗德·威尔逊首相上台,他开始把英国内阁中各种五花八门的头衔统一为內閣大臣,只有个别例外。到二十世纪末,几乎所有内阁部门的首长都是內閣大臣,唯一没有变化的是财政大臣。与六十年代之前內閣大臣这一头衔的总体稳定相比,之后內閣大臣的职责和数量的流动性都非常大,只有外交大臣内政大臣的职责没有太大变化。

当前职位[编辑]

偶尔会颁发首席大臣的荣誉称号。它自1962年以来一直存在。現任首席大臣為身兼外相藍韜文

已废止职位[编辑]

  • 北方部大臣(1660–1782;改为外交大臣)
  • 南方部大臣(1660–1782;改为内政大臣)
  • 外交大臣(1782–1968;改为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 殖民地事務大臣(1768–1782;1854–1966;并入英联邦事务大臣)
  • 陸軍大臣(1794–1801;1854–1964;1946年降格;并入国防大臣)
  • 陸軍及殖民地大臣(1801-1854;拆分为陸軍大臣和殖民地大臣)
  • 印度事務大臣(1858–1947;从1935年称印度和缅甸大臣;并入英联邦关系大臣)
  • 空军大臣(1918–1964;1946年降格;并入国防大臣)
  • 自治领大臣(1925–1947;并入英联邦关系大臣)
  • 英联邦关系大臣(1947–1966;改为英联邦事务大臣)
  • 工业、贸易和区域发展大臣(1963–1964;改为贸易和工业大臣)
  • 教育和科学大臣(1964–1992;改为教育大臣)
  • 经济事务大臣(1964–1969;废除)
  • 英联邦事务大臣(1966–1968;并入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 就业和生产力大臣(1968–1970;改为就业大臣)
  • 社会服务大臣(1968–1988;拆分为卫生大臣和社会保障大臣)
  • 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1968-2020;并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能源大臣(1974–1992;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贸易大臣(1974–1983;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工业大臣(1974–1983;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物价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大臣(1974–1979;废除)
  • 社会保障大臣(1988–2001;并入工作和养老金大臣)
  • 教育大臣(1992–1995;并入教育和就业大臣;2010年恢复)
  • 国家遗产大臣(1992–1997;改为文化、传媒和体育大臣)
  • 教育和就业大臣(1995–2001;拆分为教育和技能大臣,工作和养老金大臣)
  • 环境、交通和区域大臣(1997–2001;拆分为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大臣,环境、食品和郊野大臣)
  • 国际发展大臣(1997-2020;并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大臣(2001–2002;拆分为交通大臣,副首相办公室)
  • 宪制事务大臣(2003–2007;拆分为内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 教育和技能大臣(1964–2007;拆分为儿童、学校和家庭大臣,创新、大学与技能大臣)
  • 贸易和工业大臣(1970–2007;改为商务、企业和监管改革大臣)
  • 商务、企业和监管改革大臣(2007–2009;改为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
  • 创新、大学与技能大臣(2007–2009;并入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
  • 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2007–2016;改为商务、能源和产业战略大臣)
  • 能源和气候变化大臣(2008–2016;并入商务、能源和产业战略大臣)
  • 退出欧洲联盟事务大臣(2016年设立;2020年1月31日,英國正式脫歐,此職隨脫歐部被裁撤。)
  • 国际贸易大臣(2016-2023;并入商業及貿易大臣)

参考文献[编辑]

  1. ^ 香港立法会. 立法会CB(2)2848/05-06(01)号文件 (PDF). 香港立法会. 2006年7月26日 [2019年1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年10月13日). 
  2. ^ 2.0 2.1 Schedule 1 to the Interpretation Act 1978, as amended, from 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3. ^ 薛波 (编). 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年: 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