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语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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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语言法令(英語:Official Languages Act,法語:Loi sur les langues officielles),是加拿大皮埃尔·特鲁多領導的联邦政府通过的一條法令,于1969年9月9日正式生效[1]

法令赋予英语法语在联邦政府机构中享有同行地位的权利[2]。尽管官方语言法令不是唯一一部与官方语言相关的法律,但是却是加拿大政府双语政策的基石。该法令在1988年修訂。

法令内容[编辑]

  • 加拿大人有权从联邦机构或者国营公司得到双语服务。
  • 在法庭上,加拿大人有权选择以英语或法语作出供詞。
  • 议会在通过法律及規例时必须以双语發佈,并且英语版和法语版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 在国内特定地区(主要为国家首都地区蒙特利尔新不伦瑞克)、加拿大海外机构以及国内需要以双语服务的地区,英语和法语在联邦公共服务机构享有相同地位。但国内其它地区,联邦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使用英语或法语。
  • 授權成立官方語言專員辦事處,確保該法令的實施。

影響[编辑]

雙語政策使法語至此享有與英語同等的地位,對在加拿大以法語作為母語的人減少生活上的不方便,同時使加拿大教育向雙語發展。至於法語作為官方語言,某種程度上增加魁北克人對加拿大聯邦的歸屬感,對后來魁北克獨立運動舒緩了本來更強大的獨立運動。

参考文献[编辑]

  1. ^ 40 Years of the Official Languages Act. 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 [6 July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3月23日). 
  2. ^ Official Languages Act - 1985, c. 31 (4th Supp.). Act current to July 11th, 2010.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10-0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