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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磅秤

市制(或市用制)是現行中國大陸金門馬祖的民间市场上惯用的度量衡制度。市制是在1930年开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基于国际单位制改革原有的營造尺庫平制而成。

历史与现状[编辑]

中華民國[编辑]

中華民國使用市用制之前,民國4年(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權度法》,其第二條明定營造尺庫平制以及萬國權度通制並行。[1]國民政府于1929年(民國18年)2月2日制定2月16日公布颁布《度量衡法》、1930年(民國19年)1月1日实施,[2]其第二條:「中華民國度量衡採用萬國公制為標準制,並暫設輔制稱曰市用制。」[2]其第五條:「市用制長度以公尺三分之一為市尺(簡作尺),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為市斤(簡作斤),容量以公升為市升(簡作升),一斤分為十六兩,一千五百尺定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為一畝,其餘均以十進。」[2]其第十一條:「凡有關度量衡之事項,除私人買賣交易得暫行市用制外,均應用標準制。」[2]

1945年才歸由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澎湖,則一直以使用台制為主。

使用市用制的中華民國法律有:

法源 立法日期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所用市用制單位 法條效力
度量衡法》第二、五、六、十一條 1929年2月2日 1929年2月16日 1930年1月1日 非現行,下次1954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但仍有部份法律繼續使用市用制。
警察服制條例》第三十八條 1937年6月4日 1937年7月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尺 非現行,下次1947年版繼續使用市尺。
民國三十年糧食庫券條例》第五條 1941年9月10日 1941年9月2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斗 停止適用於1973年。
民國三十二年糧食庫券條例》第五條 1943年7月30日 1943年8月1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斗 停止適用於1973年。
戰時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第十條 1944年8月30日 1944年9月19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合、市擔、兩 廢止於1977年,下次1954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
鹽政條例》第八條 1947年2月20日 1947年3月12日 自公布日施行 衡器以市用制為準 廢止於2004年,1955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
警察服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1947年9月25日 1947年11月13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尺 非現行,下次1977年版不再使用市用制。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四條 1948年10月29日 1948年11月10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斤 廢止於1997年,1949年6月28日總統令指定全國為本條例實施區域。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二、十一條 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與追認 1949年1月19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兩、市錢 現行,蔣中正總統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緊急處分逕行公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統一前,債務不予處理。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六、九、十七條 1950年5月31日 1950年6月12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斤 廢止於1992年。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四條 1951年10月5日 1951年10月16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斤 廢止於1989年。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四條 1952年11月14日 1952年11月29日 自公布日施行 市石、市斤 廢止於1987年,1953年1月3日行政院令指定全國為施行區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民国的市用制沿用了一段时间。1959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的命令》:“原来以国际公制为基础所制定的市制,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經習慣通用,可以保留”,但也規定等于500克的市斤,长期等于16(旧)市两,应当改成等于10(新)市两:“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煩,应当一律改成十两为一斤;这一改革的时間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自行决定。中医处方用藥,为了防止計算差錯,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計量單位,不予改革。”[3]

1977年4月5月,国务院以“国发[1977]3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批转了国家标准计量局卫生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同意将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为米制的“克”、“毫克”、“升”、“毫升”,并要求“新出版的和修订再版的中医中药书刊、药典、规范和教材,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从197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事实上废止了最后的“1市斤等于16市两”的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7年5月27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4]1981年7月14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12.暂时允许使用的市制单位列于表10,其它市制单位不准使用。一般不要将市制单位与国际单位制单位制或任何其它单位构成组合单位。”[5]当时暂时允许使用的市制单位,就是长度的里、丈、尺、寸、分,质量的担、斤、两、钱、分,以及面积的亩、分、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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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7]

中国大陆民间至今仍习用“斤”作为重量单位,因此,一般的商店、超市或者菜市场为方便顾客,标示价格时仍以一斤为单位(或与千克并行),只是受法规限制会写成“500克”。此外,日常交流时不少人以“斤”来衡量体重(但习惯使用千克者亦不少),用于农业、林业和城市建设的土地丈量仍常用“亩”,有些服装店和布店基于习惯,也会使用市尺、市寸丈量布料或顾客身材。

港澳[编辑]

香港澳門,由於當時仍然為英國葡萄牙屬地,並沒有受此等改革影響,民間仍然沿用傳統單位,後來並和英制公制同時使用。

目前的市制单位[编辑]

长度[编辑]

下表依據民國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條,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換算用粗體。中华人民共和国1959年《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称方案》列出的市制長度單位是市、市、市、市、市、市,不再列出中華民國公布的[8]

市制长度单位的基本单位是“尺”,一尺合国际单位制三分之一米。

1里 = 15引 = 150丈 = 1500尺 = 1,5000寸 = 15,0000分 = 150,0000釐 = 1500,0000毫 = 500米
  1引 = 10丈 = 100尺 = 1000寸 = 1,0000分 = 10,0000釐 = 100,0000毫 = 33 ⅓ 米
  0.1引 = 1丈 = 10尺 = 100寸 = 1000分 = 1,0000釐 = 10,0000毫 = 3 ⅓ 米
  0.01引 = 0.1丈 = 1尺 = 10寸 = 100分 = 1000釐 = 1,0000毫 = ⅓ 米
  0.001引 = 0.01丈 = 0.1尺 = 1寸 = 10分 = 100釐 = 1000毫 = ⅓ 分米
  0.0001引 = 0.001丈 = 0.01尺 = 0.1寸 = 1分 = 10釐 = 100毫 = ⅓ 釐米
  0.00001引 = 0.0001丈 = 0.001尺 = 0.01寸 = 0.1分 = 1釐 = 10毫 = ⅓ 毫米
  0.000001引 = 0.00001丈 = 0.0001尺 = 0.001寸 = 0.01分 = = 0.1釐 = 1毫 = 33 ⅓ 微米

与公制换算

  • 2里 = 1 公里
  • 3丈 = 10米
  • 3尺 = 1米
  • 3寸 = 10 厘米[9]

面积[编辑]

下表依據民國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條,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換算用粗體。中华人民共和国沿用。

1頃 = 100畝 = 1000分 = 1,0000釐 = 10,0000毫 = 60,0000平方尺 = 66666 23 平方米
0.01頃 = 1畝 = 10分 = 100釐 = 1000毫 = 6000平方尺 = 666 23 平方米
0.001頃 = 0.1畝 = 1分 = 10釐 = 100毫 = 600平方尺 = 66 23 平方米
0.0001頃 = 0.01畝 = 0.1分 = 1釐 = 10毫 = 60平方尺 = 6 23 平方米
0.00001頃 = 0.001畝 = 0.01分 = 0.1釐 = 1毫 = 6平方尺 = 23 平方米
  • 1平方丈 = 100平方尺
  • 1平方尺 = 100平方寸[10]

换算

  • 基本换算1公顷 = 15亩
  • 1平方丈 = 11 19 平方米

重量[编辑]

1929年中華民國公布[编辑]

下表依據民國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條,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換算用粗體

1擔 = 100斤 = 1600兩= 1,6000錢 = 16,0000分 = 160,0000釐 = 1600,0000毫 = 1,6000,0000絲 = 5,0000克
0.01擔 = 1斤 = 16兩= 160錢 = 1600分 = 1,6000釐 = 16,0000毫 = 160,0000絲 = 500克
0.000625擔 = 0.0625斤 = 1兩= 10錢 = 100分 = 1000釐 = 10,000毫 = 10,0000絲 = 31.25克
0.0000625擔 = 0.00625斤 = 0.1兩= 1錢 = 10分 = 100釐 = 1000毫 = 10000絲 = 3.125克
0.00000625擔 = 0.000625斤 = 0.01兩= 0.1錢 = 1分 = 10釐 = 100毫 = 1000絲 = 0.3125克
0.000000625擔 = 0.0000625斤 = 0.001兩= 0.01錢 = 0.1分 = 1釐 = 10毫 = 100絲 = 0.03125克
0.0000000625擔 = 0.00000625斤 = 0.0001兩= 0.001錢 = 0.01分 = 0.1釐 = 1毫 = 10絲 = 0.003125克
0.00000000625擔 = 0.000000625斤 = 0.00001兩= 0.0001錢 = 0.001分 = 0.01釐 = 0.1毫 = 1絲 = 0.0003125克

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改制[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9年发布改制當年,《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称方案》列出的市制重量單位是市担、市斤、市两、市钱、市分、市厘,不再列出中華民國公布的毫、絲。[8]

市制重量单位的基本单位为“斤”,一斤合国际单位制0.5千克。斤两间进制改为十进制。

1担 = 100斤 = 1000两= 1,0000钱 = 10,0000分 = 100,0000厘 = 5,0000克
0.01担 = 1斤 = 10两= 100钱 = 1000分 = 1,0000厘 = 500克
0.001担 = 0.1斤 = 1两= 10钱 = 100分 = 1000厘 = 50克
0.0001担 = 0.01斤 = 0.1两= 1钱 = 10分 = 100厘 = 5克
0.00001担 = 0.001斤 = 0.01两= 0.1钱 = 1分 = 10厘 = 0.5克
0.000001担 = 0.0001斤 = 0.001两= 0.01钱 = 0.1分 = 1厘 = 0.05克

容积[编辑]

下表依據民國18年(1929年)《度量衡法》第六條,1930年1月1日施行,直接法定的換算用粗體。中华人民共和国1959年《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称方案》列出的市制容量單位是市石、市斗、市升、市合,不再列出中華民國公布的列出勺、撮。[11]

明清舊制尚有撮、圭、粟、顆、粒、黍、稷、禾、槺、枇、粞等單位。

市制容积的基本单位为升,一升合国际单位制一公升,由于两个单位大小一样,所以,国际单位制的公升也简称为升。

1市石[12]= 10市斗 = 100市升 = 1000市合(gě) = 1,0000勺 = 10,0000撮 = 100公升
0.1市石 = 1市斗 = 10市升 = 100市合 = 1000勺 = 1,0000撮 = 10公升
0.01市石 = 0.1市斗 = 1市升 = 10市合 = 100勺 = 1000撮 = 1公升
0.001市石 = 0.01市斗 = 0.1市升 = 1市合 = 10勺 = 100撮 = 0.1公升
0.0001市石 = 0.001市斗 = 0.01市升 = 0.1市合 = 1勺 = 10撮 = 0.01公升
0.00001市石 = 0.0001市斗 = 0.001市升 = 0.01市合 = 0.1勺 = 1撮 = 0.001公升

参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大總統令法律第1號. 公布「權度法」. 政府公報(重印本)957期第85-94頁. 中華民國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 民國4年(1915年)1月7日 [2012-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2). 
  2. ^ 2.0 2.1 2.2 2.3 立法院法律系統:度量衡法 (民國18年)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4-04-25.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7月3日第16号(总号:18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311至312页《国务院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的命令》,尚未简化部份汉字。
  4. ^ [1][永久失效連結]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1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0月20日第十八号(总号:36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56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四、市制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一年第十八号(总号:365)第57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表10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4月1日第四号(总号:42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134至138页《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8. ^ 8.0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年第16号(总号:180)第316页《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称方案》(尚未简化部份汉字)
  9. ^ 度量衡法 (民國18年) 第五條
  10. ^ 度量衡法 (民國18年) 第六條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年第16号(总号:180)第317页《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称方案》(尚未简化部份汉字)
  12. ^ 今读dàn,但古书中统读shí,见《现代汉语词典》,《广韵》中“石”仅有一音,dàn或为今人误读。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