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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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时期制定颁行的法律,共12篇500条。其重新确定了五刑八议十恶制度,为后朝法典相继沿用,《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制定[编辑]

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为改革旧律,命高颎及其它重臣郑译杨素苏威裴政等十四人,广泛采用各律的优点,“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十月完成,颁布实行。三年(583年),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因此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为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制成《开皇律》。

律文[编辑]

律文共十二篇,五百条。与旧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杖罪一千余条。主要参照北齐,部分参照北周的法律而制成。其篇目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亦作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篇。还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平民诉讼程序,如百姓有冤情,可逐级上告,甚至直到朝廷

刑罚[编辑]

杨坚北周辅政时,鉴于其“刑政苛酷,群心崩骇”,主张“法令清简”,并且“躬履节俭”,结果“天下悦之”[1]。即帝位后,在制定新法时,废除前朝的鞭刑枭首轘裂酷刑,以及“孥戮相坐之法”[2]。确立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刑罚共分二十等,即死刑二等:;流刑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或服劳役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等:自六十到一百;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

新的五刑制度自《开皇律》确定为法定刑法后,取代了等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肉刑,为历史形制的进步,被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十恶[编辑]

《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改为“十恶之条”,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按规定,“犯十恶及故(意)杀人狱成(经审讯已定案)者,虽会赦(大赦)尤除名。”十恶的罪名自《开皇律》确立后,历代法典均相继沿用、不作修改。

特权[编辑]

《开皇律》对贵族官员犯罪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八议范围内的人或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十恶除外),都可以减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赎罪

影响[编辑]

隋朝虽仅存三十七年,但其法制建设有很大成就,而《开皇律》被史学家誉为好法,其上承汉律的源流,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各朝所沿用,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着重要的地位。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法制产生过影响。

参考资料[编辑]

  1. ^ 隋书·高祖纪上》
  2. ^ 《隋书·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