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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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簡稱『憲研憲草』。是由第一屆國民大會整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至三次會議的39件憲法討論案,經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於1962年12月16日以「有關修改憲法各案研討結論」為名提交時任總統蔣中正,蔣中正於1966年1月29日發布總統咨文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於臺北市中山堂召開審議。[1]

修改要點[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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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要點,主要是力求讓194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符合憲法本文前言與國父遺教,以達成權能區分、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之體制。主要修正八點[2]

  1. 人民的權利義務
  2. 國民大會之職權與組織
  3. 總統對國民大會之關係
  4. 五院對國民大會之關係
  5. 五院對總統之關係
  6. 五院相互間之關係
  7. 省之地位
  8. 基本國策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與中華民國憲法條文比較
機關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
國民大會
  • 國民大會代表由各及其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選舉
  • 創制複決法律與憲法修正案之職權
  • 每年自行集會一次、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
  • 國民大會代表由各及其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選舉
  • 僅可對憲法修正案行使創制複決,其他法律之創制與複決延後實施
  • 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
總統
  • 對國民大會負責,由國民大會選舉,任期六年,得連任一次
  • 總統宣布戒嚴解嚴,國民大會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提交國民大會追認
  • 由國民大會選舉,任期六年,得連任一次
  • 總統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行政院
  •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
  • 得就立法院決議提起覆議及呈報總統咨請國民大會複決
  •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對立法院負責,得就立法院決議提起覆議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省制
  • 省政府執行中央法令,監督地方
  • 省長由人民選舉,任期三年
  • 得依據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 省長由人民選舉

臨時會決議[编辑]

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總統咨文

1966年2月1日總統蔣中正在國民大會臨時會致詞高度讚揚表示,「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中,曾就有關修憲各案研討結論,著有決議:『鑑於當前赤氛未戢,大陸未復,際此反攻前夕,國家根本大法,不宜多所更張;凡屬修憲問題,可留待大陸光復之後,從容商討,次第進行,當能益符民望,愈洽事機。爰經建議國民大會將此項研討結論,留俟大陸光復後國大集會進行修憲時,作為研討之參考。』…相信各位同仁,在此次大會中,當能本諸憲政研討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建議,作更明智的決定,以符合全國國民一致的期望。」[3]已經為這次臨時會對於此次修憲案預留伏筆。

2月5日,該案提交國民大會臨時會特種委員會審查,由召集人薛岳擔任主席,並提出特種委員會審查報告,報告決議「大陸光復前,不修改憲法」。2月7日由何應欽主持第三次大會,當時出席1205席代表,舉手同意審查報告者1072席,故予以通過。[4]

2月8日,蔣中正總統在閉幕詞表示,「這次大會,對於修憲問題,接受了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議,確定:『凡屬修憲問題,可留待大陸光復之後,從容商討,次第進行。』這一決定,就不止是『愈洽事機』,而且『益符民望』,這是諸位同仁最高智慧的抉擇,最足珍貴的貢獻!…總之,這次臨時會的成功,乃在貫徹了不修憲的主張,維護了憲法的尊嚴與完整,亦顧到了行使兩權與動員戡亂的相互關係;證明我們雖在戡亂復國的非常時期,而始終能貫徹民主憲政的精神,作合理的發揚,與不斷的進步。…中正為感於大會同仁,誠信相孚,團結一致的精誠,自當以有生之年,相與我大會同仁,戮力同心,反攻大陸,共伸撻伐,消滅奸匪,以爭取復仇雪恥聖戰的勝利,復國建國大業的成功!並與我代表同仁,帶回這一部選民所交付的完整無缺的憲法,帶回 國父革命精神之所託的三民主義,使大陸同胞,都能重歸於憲政體制之下,以共享自由、和平、富強、康樂、三民主義的福祉!」[5]

註釋[编辑]

  1. ^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四編),第一屆臨時會,第四章 有關修憲案之處理,第一節 總統咨送有關憲法修改案研討結論. [2022-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2. ^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四編),第一屆臨時會,第四章 有關修憲案之處理,第二節 有關修憲案之審查. [2022-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3. ^ 對國民大會臨時會致詞,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卷28 演講,中華民國五十五年. [2015-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 
  4. ^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四編),第一屆臨時會,第四章 有關修憲案之處理,第三節 對有關修憲案之決議. [2022-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5. ^ 對國民大會臨時會閉幕致詞,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卷28 演講,中華民國五十五年


參考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