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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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制定機關新加坡国会
制定日期1965年12月22日
批准日期1965年12月23日[1]
施行日期1965年8月9日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
法案引用Bill No. B 43 of 1965
呈交者李光耀
首讀1965年12月13日[2]
二讀1965年12月22日[3]
三讀1965年12月22日[4]
現狀:已生效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的最高法律。现行宪法于1965年8月9日生效,源于1963年颁布的《新加坡邦宪法》、《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经 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适用于新加坡)、及《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宪法文本是新加坡宪制性法律中的约束性法源之一,其他约束性法源包括宪法的司法解释和某些其他法令;非约束性法源包括软法、宪法惯例和国际公法。

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立法之司法审查与行政之司法审查。虽然在1980年的一个案例中,英国枢密院认为,宪法第四部分的基本自由应作广义解释,而新加坡法院常怀假定合宪英语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之理念,致使基本自由权利被狭义解释。

宪法第4条写明新加坡宪法为新加坡的最高法律。而在实践中,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以议会主权为特征。

新加坡宪法根据条款的性质,有两种修改的方式。大多数宪法条款在二读、三读过程中,经所有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便可以修改。保护新加坡主权的条款,则需在全国公民投票中获得至少三分之二总票数的支持下,才能修改。这一要求也适用于第5条(2A)和第5A条,但尚未生效。新加坡宪法第5条(2A)保护部分核心宪法条款,如宪法第四部分中的基本自由,以及与总统选举、权力、维护、免于起诉和免职有关的条款。宪法第5A条授权总统否决直接或间接规避或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宪法修正案。这些规定尚未生效,因为新加坡政府认为民选总统的政治地位尚在演变,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新加坡高等法院不承认印度最高法院关于宪法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的理论;也就是说,议会有权修改或废除《宪法》的任何条款,即使是那些被认为是基本的条款。

历史[编辑]

殖民地时期[编辑]

新加坡于1867年成为英国海峡殖民地的一部分。1867年2月4日颁布的英王制诰(letters patent),是海峡殖民地的“宪法”,设立了海峡殖民地的立法会。其后,新的诰书在1877年设立了行政会议,并赋予总督委任法官之权。海峡殖民地最后的宪法性文件是1924年的诰书及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5]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新加坡被日本占领。战后,海峡殖民地于1946年解散,新加坡成为英国皇室殖民地。此时,《1946年新加坡枢密令》(Order in Council)是新加坡新的宪法性文件,设立了行政会议和立法会,并首次包含民选成员[6]。《1946年新加坡枢密令》于1948年3月1日生效;同年3月20日,新加坡举行了第一次立法会选举。1955年,英国政府根据林德英语George Rendel爵士领导的宪法委員会的报告书颁布了新的《1955年新加坡殖民地枢密令》(即后世所称的「林德宪法」),重新设立了立法会,其议员基本由选举产生[7],但殖民政府保留了对行政、财政、内部安全和执法的权力[8]

1958 年,《新加坡(宪法)枢密令》使新加坡成为大英帝国内的自治邦,设立了新加坡国家元首、总理和立法议会(51名议员完全由选举产生)。

马来西亚时期[编辑]

根据1963年的《马来西亚协定》,新加坡并入马来西亚联邦,成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州,不再为殖民地[9]。新加坡此时的宪法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及1963年的《新加坡州宪法》[10]。《新加坡州宪法》大部分内容与1958年的《枢密令》相同,但不提及司法机构,因为司法机构由联邦宪法规定[11]

独立后[编辑]

《1965年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RSIA)于1965年12月22日由议会通过,并追溯至1965年8月9日[12]。《独立法》规范了新加坡的独立立法权和行政权。根据《独立法》,新加坡行政权属于总统,由总统或内阁行使,而此前属于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和议会的立法权,则属于新加坡总统国会。此外,《独立法》授权总统“对任何成文法作出他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修改,以适应本法及新加坡从马来西亚分离后获得的独立地位”[13]。此权力从1965年持续到1968年。

新加坡独立后,宪法部分条款依旧源自《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第6(1)条规定,除该法第6(3)条规定的条款外,《马来西亚宪法》的条款“应在新加坡继续有效,但须作出必要的修改、调整、限定和例外,使其符合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后的独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部分规定的“基本自由”适用于新加坡,但关于财产权的第13条被删除,以确保新加坡《1966年土地征用法》的合宪性。《土地征用法》授权新加坡政府强制征用地产[14]

1980年3月11日,新加坡政府整理分散于各个法案中的宪法条文,并整合出版。为了整理宪法条文,司法部长被赋予酌处权,可以合并宪法条文,并根据新加坡的独立地位作出必要或适宜的修改、重新安排条款、或省略重复的、不适当的或不适用的内容[15]。据此,政府颁布了1980年《宪法》再版。此外,总统有权授权司法部长出版更多重印本,纳入当时生效的所有宪法修正案[16]

自1965年8月9日《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生效以来,已经历51次修订,部分重要的宪法修改如下:

  • 1965年:降低修宪门槛,可由国会以简单多数修改。
  • 1970年:为了保障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成立了总统委员会。1973年,更名为“总统少数民族权利委员会” (Presidential Council for Minority Rights),其主要职能是审查国会通过的法案,以确保法案不歧视任何种族或宗教社群。
  • 1979年:提高修宪门槛,要求修宪案二读和三读时,需当选议员支持比率至少为三分之二。
  • 1984年:引入了非选区议员(Non-constituency Members of Parliament)。
  • 1988年:引入集选区(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ies)。此后,国会部分席位由集选区选出,参选人需要几个人组成团队参选国会议员。角逐集选区议席者的至少其中一人必须是来自少数种族社群。
  • 1990年:引入提名议员(Nominated Members of Parliament),给议会带来更多独立的声音。
  • 1991年:规定总统由直接选举选出。
  • 1994年:设立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庭,使总统得根据内阁建议,就部分宪法问题,征求该法庭意见。
  • 2016年:规定如一社群连续5届或5届以上未有成员担任总统,则总统参选人必须来自该社群。

宪法结构[编辑]

新加坡宪法分为十四部分(part),如下所示:

部分 主题
I. 前言
II. 共和国与宪法
III. 新加坡共和国主权之保护
IV. 基本自由
  • 第9条:生命权与人身自由权
  • 第10条: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
  • 第11条:禁止刑法追溯既往和重复审判
  • 第12条:平等权利与平等保护
  • 第13条:禁止流放,行动自由权
  • 第14条: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 第15条:宗教自由权
  • 第16条:教育平等权
V. 政府
VI. 立法机关
VII. 少数人权利总统委员会
VIII. 司法
IX. 公共服务
X. 国籍
XI. 财政条款
XII. 反颠覆特权与紧急权力
XIII. 一般条款
XIV. 过渡性条款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A.P. Rajah (Speaker), "Message from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Assents to Bills Passed)",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ficial Report (1965-12-24), vol. 24, col. 557.
  2. ^ Lee Kuan Yew (Prime Minister), speech during the First Reading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Bill,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ficial Report (1965-12-13), vol. 24, col. 37.
  3. ^ Lee Kuan Yew, speech during the Second Reading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Bill,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ficial Report (2012-12-22), vol. 24, cols. 451–455.
  4. ^ Lee Kuan Yew, speech during the Third Reading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Bill,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ficial Report (2012-12-22), vol. 24, cols. 455–456.
  5. ^ Kevin Y[ew] L[ee] Tan, A Short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Singapore, Kevin Y[ew] L[ee] Tan (编), Essays in Singapore Legal History, Singapore: 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Marshall Cavendish Academic: 27–72 at 37–39, 2005, ISBN 978-981-210-389-5 .
  6. ^ Singapore Order in Council 1946 (S. R. & O., 1946, No. 462, UK), dated 27 March 1946.
  7. ^ Singapore Colony Order in Council 1955 (S.I. 1955 No. 187, UK).
  8. ^ Tan, pp. 42–46.
  9. ^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Singapore 1963 in the Sabah, Sarawak and Singapore (State Constitutions) Order in Council 1963 (S.I. 1963 No. 1493, UK; reprinted as Gazette Notification (G.N.) Sp. No. S 1/1963), which was enacted under the Malaysia Act 1963 (1963 c. 35, UK), s. 4.
  10. ^ Tan, pp. 47–50.
  11. ^ Tan, "The Evolution of Singapore's Modern Constitution", p. 14.
  12. ^ 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Act 1965 (No. 9 of 1965, 1985 Rev. Ed.) ("RSIA"), s. 6.
  13. ^ Jack Lee Tsen-Ta, Rediscovering the Constitution, Singapore Law Review, 1995, 16: 157–211 at 170 [2021-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30) .
  14. ^ Land Acquisition Act (Cap. 152, 1985 Rev. Ed), ss. 5 and 6.
  15. ^ By the Constitution (Amendment) Act 1979 (No. 10 of 1979). For commentary, see S. Jayakumar, Legislation Comment: The Constitution (Amendment) Act, 1979 (No. 10), Malaya Law Review, 1979, 21: 111–118 [2021-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7) .
  16. ^ Constitution, Art.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