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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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典範
日本國政府國章(準)
日本法律
編號昭和22年(1947年)法律第3号
效力現行法
內容與日本皇室有關的制度
相關日本國憲法
鏈接皇室典範 總務省法律資料庫
修正昭和24年(1949年)法律第134号

皇室典範》(日语:皇室典範こうしつてんぱん Kōshitsu Tenpan)是日本一套規定皇位繼承順序、日本皇室的制度與結構相關的法律。皇室典範一詞係指兩者,一為《大日本帝國憲法》時代的產物(1889年2月11日裁定),另一者則基於《日本國憲法》第2條與第5條下制定而成的(1947年1月16日法律第三號)。為了將前者和後者區別,前者多以舊皇室典範稱之。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等級,並非法律。這點和現行的典範即有相當大的差異。

舊皇室典範[编辑]

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的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級皆為國家基本法。但須注意的是,其法因應不同時期,地位得以變更。舊皇室典範在制定之初,為皇室家法之性質,但1907年(明治40年)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中,取得宮內大臣以及國務各大臣的副署,且成為公佈的對象,亦認定國民處於皇室拘束之下。也因為此法本來就與1907年依據公式令(官方令)等制定之下的宮務法和國務法不同,是分開制定的,皇室典範自然並非依循憲法之下。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是經由皇族會議及樞密顧問的諮詢來欽定(舊皇族典範62條),這些手續無須經過帝國議會的協贊與決議(大日本帝國憲法74條)。也可以說這表現出——與現今在日本國憲法之下的皇室典範不同的——皇室自律主義。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以本身即為法源的「皇室典範」形式而行。記錄上,增補只有1907年2月11日和1918年(大正7年)11月28日的兩次增補而已,而本文的修正因無案例而廢止。另外,1907年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一部份修正於1946年(昭和21年)12月27日。

在日本國憲法之下[编辑]

日本國憲法體制下的皇室典範是作為一條法律訂定,和其他法律一樣,制定與改訂經由國會實行,皇室制度成為與國民同級,與國會事務相關。日本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皇位為世襲制,世襲方法則依據皇室典範的規定實行。雖然皇室典範規定只有男性皇族才擁有皇位繼承權,但因從秋篠宮文仁親王以來41年間都無男性皇族誕生,敬宮愛子內親王誕生後,皇室典範的改訂成為議論焦點;其中,承認女性同樣擁有皇位繼承權的意見,也有讓舊宮家回復皇籍的意見(皇位繼承問題)。2006年(平成18年)9月6日,悠仁親王出生,雖令繼位改革問題暫時解決,但民眾要求女性繼承皇位的聲音不減。專家亦指出,日本皇室制度並不穩固,最年輕一代只有一名男丁,因此不應只著眼目前,應該改革皇室[1]。另外,最近也有應尊重本人意願,推進皇族女性和舊宮家的男性之婚姻的意見。如此一來,如皇族女性生出男孩,其子成為天皇的話,既能維持男系傳統,同時也能減少國民對舊宮家復甦的抵抗感,因此被認為是得以圓滑推進皇室典範的手段。

構成與條文釋義[编辑]

皇室典範之構成如下:

  • 第一章 - 皇位繼承
  • 第二章 - 皇族
  • 第三章 - 攝政
  • 第四章 - 成年、敬稱、即位之禮、大喪之禮、皇統譜與陵墓

主要條文釋義[编辑]

  • 第1條 皇位繼承資格為具有皇統之男系男子。
  • 第2條 皇位繼承順序為直系、年長、近親優先。
  • 第4條(天皇駕崩,皇嗣立即即位):通常是必須在得知天皇駕崩消息的當天,皇嗣立即於所在處宣佈登基,待日後再舉行正式的登基大典。
  • 第8條 當皇子作為皇嗣時稱之為皇太子。沒有皇太子時,皇孫作為皇嗣則稱為皇太孫[註 1]
  • 第12條 皇族女子如與天皇或皇族以外者建立婚姻關係,則不保留皇族身分。

條文修正[编辑]

  • 1949年(昭和24年) - 因應總理府設置法等關聯法律之制定而修正
    • 因組織改整,將總理廳改為總理府、宮內府改為宮內廳
  • 2017年(平成29年) - 天皇退位等相關皇室典範特例法
    • 追加附則「作為皇室典範中的特例,為了天皇退位而制定之『天皇退位相關之皇室典範特例法』加入皇室典範中」。此法律將皇室典範沒有提及之「天皇退位」,限定只適用於第125代天皇明仁。伴隨此退位所產生之「上皇」、「上皇后」與「皇嗣」等新的皇室地位,與其相關事項所訂定之特例法,但並不改變皇室典範本則,多簡稱為『皇室典範特例法』。[2][3][4][5][6]

相關條目[编辑]

註解[编辑]

  1. ^ 現今身為皇嗣的秋篠宮文仁親王並非皇太子或皇太孫,僅為稱呼為皇嗣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