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日韩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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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日韩协约
類型不平等条约
簽署日1907年7月24日
簽署地點大韩帝国汉城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簽署者李完用
日本伊藤博文
締約方大韩帝国
日本大日本帝国
語言韩语
日语
第三次日韩协约
朝鲜语名稱
諺文제3차 한일협약
汉字第三次韓日協約
日语名称
汉字 第三次日韓協約

第三次日韩协约》,又稱為《第三次韓日協約》、《韓日新協約》、《丁未條約》、《丁未七條約》,是日本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于1907年7月24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海牙密使事件後,日本於1907年7月18日逼朝鮮高宗退位。因乙巳條約已失去外交權,而淪為日本的保護國大韓帝國,再因此條約,高級官吏任免權落入日本在韓國的統監手上(第四條),韓國政府官吏可由日本人出任(第五條)。至此韓國的内政完全落入日本的管轄之下。该协约的未公开部分还规定解散大韓帝國軍,及喪失司法權與警察權。

大韩帝国的七位内阁大臣对条约签订表示赞同,因而被韩国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丁未七賊”。

内容[编辑]

  1.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2.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3.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4.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5.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6.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7. 廢止1904年《第一次日韩协约》的第一項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