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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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由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6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补充任命民族委员会委员。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补充任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补充任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任免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免去楚图南的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补充任命民族委员会委员。

民族委员会[编辑]

1983年6月7日通过:

1983年12月8日补充任命:

1986年4月12日补充任命:

免去:

1987年6月23日补充任命:

法律委员会[编辑]

1983年6月7日通过:

1986年4月12日补充任命:

财政经济委员会[编辑]

1983年6月7日通过:

1986年4月12日补充任命: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编辑]

1983年6月7日通过:

1985年3月21日补充任命:

1986年1月20日补充任命:

1986年4月12日补充任命:

外事委员会[编辑]

1983年6月7日通过:

1986年4月12日补充任命:

1986年6月25日免去:

华侨委员会[编辑]

1983年6月7日通过:

1986年4月12日补充任命: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