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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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中華民國內政部根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為規範並審查國內印行之中華民國地圖而制訂的行政命令。該條令於1988年(民國77年)8月27日由內政部訂頒,當時名爲「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後幾經修正,並於2002年(民國91年)11月28日更名為「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最後於2004年(民國93年)11月9日由時任內政部長的蘇嘉全簽署部令廢止。而實際上,內政部早在1990年代後期就已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1]

2002年條文[编辑]

2004年條文[编辑]

中華民國全圖[编辑]

參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