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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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語:Twenty-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XII),规定了美国总统任期制。该修正案于1947年3月2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提交各州認可,并于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夠数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此修正案通過後,富兰克林·罗斯福篤定成了美國唯一擔任過四屆的總統;此前美國總統無任期限制,但一般跟隨兩任就下台的不成文習慣。修正案生效後,總統只能擔任四年兩屆、共八年的任期,最多擔任九年又364天(閏年則可到十年);已經擔任過兩屆總統的人,亦不允許在隔一個任期後再次參選。

修正案内容[编辑]

美国国家档案局保存的修正案文本
  • 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過两年,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過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 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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