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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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自首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自首是指犯人犯罪未被發覺前[1],向负责管理的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罪行,並接受裁判。在中国大陆以及台灣,自首都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投案则是指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身份[查证请求],或已知犯人身份時后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判。在台灣,投案不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1],而在中国大陆,投案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投案”和“自首”两个词汇时常会被非法律界人士错误使用,或者被合称为“投案自首”。

如果犯人犯下罪行过重(如恶性谋杀强奸抢劫,以及巨额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节,有时也不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在中国大陆,对于犯下性质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罪和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罪的嫌犯,即使其自首或投案,法院也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如上海杀妻藏尸案中的兇嫌朱曉東。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