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清治時期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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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年法國人所繪臺灣地圖

臺灣清治時期之行政區劃為1683年(永曆37年、康熙23年)大清帝國攻滅東寧王國至1895年(光緒21年、明治28年)大清帝國大日本帝國兩國簽定之《馬關條約》生效,臺灣割讓予日本間之行政區域。期間經過多次改變,清朝後期由於國際情勢,臺灣戰略地位漸趨重要,臺灣行政區也逐漸增加。

各時期行政區劃分[编辑]

清朝康熙年間將臺灣納入版圖後設立了「臺廈道」,與廈門共署,並同時隸屬於當時的福建省清朝後期由於國際情勢,臺灣戰略地位漸趨重要,臺灣行政區也逐漸增加,至清治最後十年間方建省設立「福建臺灣省」到臺灣割讓予日本

臺灣清治時期行政區概要
年份 直隸州
1683年(康熙22年)-1727年(雍正5年) 福建省 臺廈道 臺灣府
1727年(雍正5年)-1875年(光緒元年) 福建省 臺灣道 臺灣府
1875年(光緒元年)-1887年(光緒13年) 福建省 臺灣道 臺灣府、臺北府
1887年(光緒13年)-1895年(光緒21年) 福建臺灣省 臺灣道 臺灣府、臺北府、臺南府臺東直隸州

臺廈道時期[编辑]

1685年臺灣府完成區劃後行政區劃圖
年份 行政區 備註
1684年(康熙23年) 一府三縣 臺灣府 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 以新港溪(今鹽水溪)至二仁溪之間為臺灣縣,
二仁溪以南設鳳山縣,新港溪以北設諸羅縣
1723年(雍正元年) 一府四縣 臺灣府 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彰化縣 將諸羅縣之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

臺灣道時期[编辑]

一府時期[编辑]

1734年臺灣道縣廳界重劃完全實施時行政區劃圖

1727年(雍正5年)清廷改臺廈道為臺灣道臺灣正式與福建本土的廈門分離,並將道署移署於臺灣府城,以便就近指揮軍事。[1]

年份 行政區 備註
1727年(雍正5年) 一府四縣一廳 臺灣府 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彰化縣澎湖廳 臺灣縣澎湖群島劃為澎湖廳
1731年(雍正9年) 一府四縣二廳 臺灣府 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彰化縣、澎湖廳、淡水廳 彰化縣之大甲溪以北劃歸淡水廳
1787年(乾隆52年) 一府四縣二廳 臺灣府 臺灣縣、鳳山縣、嘉義縣、彰化縣、澎湖廳、淡水廳 平定林爽文起義後,改諸羅縣嘉義縣
1812年(嘉慶17年) 一府四縣三廳 臺灣府 臺灣縣、鳳山縣、嘉義縣、彰化縣、澎湖廳、淡水廳、噶瑪蘭廳 增設噶瑪蘭廳

二府時期[编辑]

1875年臺灣道行政區劃圖,藍綠色系為臺灣府所轄,紅橘色系為臺北府所轄;基隆淡水縣廳界到臺灣建省時才確定

牡丹社事件清廷認知到臺灣在國際上的戰略地位,治理臺灣的態度漸趨積極,故有在北部增設政區之舉。

年份 行政區
1875年(光緒元年) 二府八縣四廳 臺灣府 臺灣縣鳳山縣嘉義縣彰化縣恆春縣澎湖廳卑南廳埔里社廳(、鹿港廳
臺北府 淡水縣宜蘭縣新竹縣基隆廳

福建臺灣省時期[编辑]

1894年臺灣行政區劃,紅色系為臺北府所轄,黃色系為臺灣府所轄,藍色系為臺南府所轄,灰色為臺東直隸州

1885年(光緒11年)清廷敕命臺灣獨立建,因為與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業務,因此官方正式名稱稱為福建臺灣省,不過一般仍稱分治後的臺灣為臺灣省。建省準備工作完成後於1887年(光緒13年)正式成立新官制及新重新畫定行政區。臺灣省城擇於原彰化縣橋仔圖(今臺中),並於省城所在地新設臺灣府臺灣縣,原臺灣府改稱臺南府,原臺灣縣改稱安平縣。主張存在鹿港廳的說法則認為此時鹿港廳併入彰化縣[2],而將大肚溪以北的範圍,設臺灣縣(約今臺中市範圍)。另外臺灣雖建省,但臺灣道並沒有廢除,形成省下只轄一道,且轄區完全相同的窘境,也因此造成巡撫與道台爭權的情況。

年份 行政區 直隸州
1885年(光緒11年) 三府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 臺南府 安平縣鳳山縣嘉義縣恆春縣澎湖廳
臺灣府 臺灣縣彰化縣苗栗縣雲林縣埔里社廳
臺北府 淡水縣宜蘭縣新竹縣基隆廳(、南雅廳
臺東直隸州

日治後的改制[编辑]

1895年(光緒21年、明治28年)初,受大清帝國大日本帝國兩國爆發甲午戰爭,臺灣亦受戰火波及,戰爭中澎湖群島大日本帝國海軍所佔領,成立「澎湖列島行政廳」。兩國簽訂馬關條約後,日本即規劃成立臺灣總督府並將臺灣改為三縣一廳。將三府改為縣(臺北縣臺灣縣臺南縣);另因臺灣改隸日本後,澎湖群島成為兩國之國境前線,故總督府另設置澎湖島廳獨立管轄。原本各府轄縣和廳改為派出性質的縣轄支廳,而臺東直隸州則併入臺南縣;與下表不同處在於嘉義支廳在此規畫中屬於臺灣縣。日本接收臺灣過程中,部份前清官民組織臺灣民主國抗拒而爆發乙未戰爭,除臺北縣外之行政區規劃並未施行,而改用未有自治能力的派出機關「民政支部」取代縣,支廳則改為「出張所」,彰化支廳被改名鹿港出張所。直到全島平定後,1896年(明治29年)4月總督府才正式施行下表中的區劃,而與原規劃不同在於臺灣縣改為臺中縣,嘉義改屬臺南縣,施行後不久鹿港支廳旋即恢復名稱為彰化支廳。

清朝 大清帝國福建臺灣省(1895) 日本大日本帝國臺灣(1896)
臺北府 南雅廳 縣直隸 臺北縣
淡水縣
淡水支廳
宜蘭縣 宜蘭支廳
新竹縣 新竹支廳
基隆廳 基隆支廳
臺灣府 臺灣縣 縣直隸 臺中縣
苗栗縣 苗栗支廳
彰化縣 鹿港支廳
埔里社廳 埔里社支廳
雲林縣 雲林支廳
臺南府 澎湖廳 澎湖島廳
安平縣 縣直隸 臺南縣
嘉義縣 嘉義支廳
鳳山縣 鳳山支廳
恆春縣 恆春支廳
臺東直隸州 臺東支廳

相關連結[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及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6-09-11.
  2. ^ 2.0 2.1 顯彰皇化. 右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017-02-24 [2018-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09) (中文(臺灣)). 
  3. ^ 駱芬美. 被混淆的臺灣史: 1861~1949之史實不等於事實. 時報文化. 2014-01-17: 123 [2018-12-03]. ISBN 978957135886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4) (中文(臺灣)). 
  4. ^ 淡水廳. nrch.culture.tw. [2019-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7). 
  5. ^ 清代台湾南雅厅建置的研究_论文网. www.lunwencloud.com. [2019-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4).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