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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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化

大明刑部尚書
籍貫 江西撫州府臨川縣
字號 字汝德,號繼峰
諡號 莊僖
出生 嘉靖十八年(1539年)
逝世 萬曆十七年(1589年)
出身
  • 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同進士出身

舒化(1539年—1589年),字汝德,號繼峰江西承宣布政使司撫州府臨川縣(今江西省撫州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己未進士。萬曆間官至刑部尚書。卒莊僖

生平[编辑]

江西鄉試第二十六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三甲第十四名進士[1][2],授职湖廣衡州府推官[3],改任鳳陽府推官[3],候补升户科给事中。隆庆元年(1567年),任刑科右給事中[4]。隆庆三年,改任兵科右給事中[5]、戶科左給事中[6]、刑科都給事中[6]。隆庆四年(1570年),请求释放被囚禁的大臣郑履淳李芳,等到朝廷会审,又请求释放李巳,几人都得到宽恕。当时高拱执政,路楷杨顺因處決沈鍊而判死罪。高拱想改变路楷处境,称杨顺是祸首,杨顺处死,路楷可以不死。舒化将狱案文件向高拱展示说:“白蓮教案中本無沈炼姓名,而由路楷加入。故路楷确是祸首。”高拱又提议宽恕方士王金等人罪过,舒化称:“这是先帝的遗诏,假如想免罪,应该怎么解释?”与高拱意見相抵,被贬出京城,任陕西参政[7],他因此上疏乞归[8]

万历三年(1575年),出任山西按察使[9]。万历五年,改任河南按察使[10]。晋升为太仆少卿,又因病回乡。再由南京大理卿[11]召至京师,任刑部左侍郎。任内,云南、缅甸反叛平定,皇帝亲临午门楼察看俘虏。舒化宣读奏词,声音洪亮,抑扬顿挫,万历帝非常赏识。遇上刑部尚书空缺,皇帝亲拟诏令录用舒化。舒化上奏称:“陛下的仁慈出自天性。知府钱若赓、知州方复乾因为酷刑而死于戍边。请求申命大小臣僚,让他们各自遵守律法条例,不要滥施酷刑。《大明律》一书,高皇帝在两厢房中阅览,亲手更改、审定。现在还没有经过详细审议的案子就命令从重治罪,已经审定了的案子又下诏指令加罪而后斩杀,这就是说律法不值得为根据。去年冬天不时下雨下雪,灾异频繁出现,过错就在此处。”皇帝下优诏答复他。遇上续修《会典》,于是他编辑了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事例与刑法名称相关的案子三百八十二条,上奏皇帝。皇帝下诏将它告示朝廷内外[12]

万历十四年(1586年),舒化應詔陳言。请求皇帝「清獄訟,速訊讞,嚴檢驗,禁冤濫」,而以恪守天条、安抚百姓、回归本源的圣心,得到皇帝嘉纳。神宗顧慮臣子欺罔,间或有人揭发,就派遣官吏去加以逮捕,搜取证据,文书累叠积压。舒化称:“主上治政法则贵在抓住纲要,不应当侵扰有司;徒然使人将过失归咎于皇上,而下属反而借机掩饰过失。”潞王府的小校因事被兵马司吏目鞭笞,皇帝恼怒,将吏目逮捕,投入诏狱,拷打致死,又将七名捕卒治罪。舒化为此争辩。皇帝下诏将为首的一人治罪,其余皆得宽宥[13]

次年京察,南京科道抨击舒化。于是他多次上疏请求回乡,神宗不允。遇上考察囚犯的事,他又开始办公。宦官中的贵人传达皇帝的旨意要宽恕三十多名死囚,舒化争辩主张不宽恕。诏令最后依从了他的建议。不久他称病重,于是回到家乡。萬曆十七年(1589年)卒,朝廷追赠太子少保,賜諡莊僖[14]

著作[编辑]

著有《大明律附例》、《萬曆問刑條例》、《刑書會據》等。

家族[编辑]

曾祖舒協誠;祖父舒宇廓;父舒璧,教諭。母汪氏[15]

有子舒體震

延伸阅读[编辑]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國朝獻徵錄·卷之四十五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二百二十》,出自《明史

參考[编辑]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3.0 3.1 國朝列卿紀 ,9冊133卷 ,89
  4. ^ 明實錄:穆宗實錄 ,25卷 ,689
  5. ^ 明實錄:穆宗實錄 ,30卷 ,785
  6. ^ 6.0 6.1 明實錄:穆宗實錄 ,31卷 ,817
  7. ^ 明實錄:穆宗實錄 ,55卷 ,1374
  8. ^ 《明史》(列傳·220卷):舒化,字汝德,臨川人。嘉靖三十八年進士。授衡州推官。改補鳳陽,擢戶科給事中。隆慶初,三遷刑科給事中。帝任宦官,旨多從中下。化言:「法者天下之公,大小罪犯宜悉付法司。不當,則臣等論劾。若竟自敕行,則喜怒未必當,而法司與臣等俱虛設。」詔是其言。冬至郊天,聞帝咳聲,推論陰陽姤復之漸,請法天養微陽,詞甚切直。有詔言災眚洊至,由部院政事不修,令廠衞密察。化偕同列言:「廠衞徼巡輦下,惟詰奸宄、禁盜賊耳。駕馭百官,乃天子權,而糾察非法,則責在臺諫,豈廠衞所得干。今命之刺訪,將必開羅織之門,逞機阱之術,禍貽善類,使人人重足累息,何以為治。且廠衞非能自廉察,必屬之番校。陛下不信大臣,反信若屬耶?」御史劉思賢等亦極陳其害。帝並不從。已而事竟寢。校尉負屍出北安門,兵馬指揮孫承芳見之,疑有奸,繫獄鞫訊,詞連內官李陽春。陽春懼,訴於帝。言尉所負非死者,出外乃死,承芳妄生事,刑校尉。帝信之,杖承芳六十,斥為民。化請以陽春所奏下法司勘問,不納。四年熱審,請釋纍臣鄭履淳、李芳,及朝審,又請釋李已,皆得宥。時高拱當國,路楷、楊順以搆殺沈鍊論死。拱欲為楷地,謂順首禍,順死,楷可勿坐。化取獄牘示拱曰:「獄故無鍊名。有之,自楷始。楷誠罪首。」拱又議宥方士王金等罪,化言:「此遺詔意,即欲勿罪,宜何辭?」忤拱,出為陝西參政。再疏致仕歸。
  9. ^ 明實錄:神宗實錄 ,39卷 ,906
  10.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14卷 ,2173
  11.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35卷 ,2515
  12. ^ 《明史》(列傳·220卷):萬曆初,累擢太僕少卿。復以疾歸。由南京大理卿召拜刑部左侍郎。雲南緬賊平,帝御午門樓受俘。化讀奏詞,音吐洪亮,進止有儀,帝目屬之。會刑部缺尚書,手詔用化。化言:「陛下仁心出天性。知府錢若賡、知州方復乾以殘酷死戍。請飭大小臣僚各遵律例毋淫刑。大明律一書,高皇帝揭之兩廡,手加更定。今未經詳斷者或命從重擬議,已經定議者又詔加等處斬,是謂律不足用也。去冬雨雪不時,災異頻見,咎當在此。」帝優詔答之。會續修會典,因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後事例與刑名相關者三百八十二條,奏之。詔頒示中外。
  13. ^ 《明史》(列傳·220卷):十四年應詔陳言。請信詔令,清獄訟,速訊讞,嚴檢驗,禁冤濫,而以格天安民歸本聖心。帝嘉納焉。帝慮羣下欺罔,間有訐發,輒遣官逮捕,牽引證佐,文案累積。化言:「主術貴執要,不當侵有司;徒使人歸過於上,而下反得緣以飾非。」潞王府小校以事為兵馬司吏目所笞,帝怒,逮吏目下詔獄,掠死,又罪其捕卒七人。化爭之。詔罪為首一人,餘並獲宥。
  14. ^ 《明史》(列傳·220卷):明年,京察拾遺,南京科道論及化。遂三疏乞歸,帝不許。會當慮囚,復起視事。中貴傳帝意宥重辟三十餘人,化爭不可。詔卒從其議。尋稱病篤,乃聽歸。卒,贈太子少保,諡莊僖。
  15.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登科錄》 

相关条目[编辑]

官衔
前任:
郭郊
明朝衡州府推官
1556年-1562年
繼任:
鄒崑
前任:
潘季馴
明朝刑部尚書
1584年-1587年
繼任:
李世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