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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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形文是根據構字方式而劃分的一種漢字六書中的一項,屬於「獨體造字法」。 六書有四個基本法則:象形、指事、會意、形聲;兩種補充法則:轉注、假借。 許慎說文解字》云:「象形者,畫成其物,隨體詰詘,日月是也。」 用文字的線條或筆畫,把要表達物體的外形特徵,具體地勾畫出來。例如「月」字像一彎月亮的形狀,「龜」字像一隻龜的側面形狀,「馬」字就是一匹有馬鬣、有四腿的馬,「魚」是一尾有魚頭、魚身、魚尾的游魚,「艸」(草的本字)是兩束草,「門」字就是左右兩扇門的形狀。而「日」字就像一個圓形,中間有一點,很像人們在直視太陽時,所看到的形態。

象形文來自於圖畫文字,但是圖畫性質減弱,象徵性質增強,它是一種最原始的造字方法。它的局限性很大,因為有些實體事物和抽象事物是畫不出來的。因此,以象形文為基礎後,漢字發展成表意文字,增加了其他的造字方法,例如六書中的指事會意形聲。然而,這些新的造字方法,仍須建基在原有的象形文上,以象形字作基礎,拼合、減省或增刪象徵性符號而成。

分類[编辑]

一、獨體象形:(純體象形、象形正例)

  • 特徵:
  1. 僅象一物,畫成其物,隨體詰詘。
  2. 取整體實物為象,筆畫無可分割與拆解。
  3. 具體之型。
  4. 有物可象。不僅字型皆象實物,字義亦為具體事物。

二、複合象形:(象形變例)-又分為「增體象形」、「省體象形」、「變體象形」

  1. 增體象形:指在一個象形初文型體之上,再增加一個不成文的「具象」形體而成。(如果所增之形為「抽象」符號,則為「增體指示」。如果所增之體為聲符,則為「形聲」,不屬象形。)例:「果」字:从「木」,象「果實」之形。
  2. 省體象形:指在一個象形初文形體的基礎之上,「省簡」某些筆畫而成。所省的筆畫或多或少,沒有一定規則。目的為便利書寫或分化字義。例:「片」字:半「木」為「片」。
  3. 變體象形:指在一個象形初文形體的基礎之上,「改變」某些筆畫或位置而成。所改變的筆畫或位置或多或少,沒有一定規則。目的為分化字義。例:「夭」字:从「大」而奔走擺動雙臂之形為「夭」。

参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