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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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主要领导
省长 吴晓军
副省长(8) 王林虎才让太 刘 涛 杨志文 刘 超 李宏亚 何录春 王海红
秘书长 苏全仁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组织上级机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省级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 正省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下级机构
办公厅 1
组成部门 23
直属特设机构 1
直属机构 10
部门管理机构 7
联络方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际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2号
 電話號碼 +86 (0)971 8482973
對外官網 www.qinghai.gov.cn

青海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沿革[编辑]

1950年1月,原青海省人民军政委员会改组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1955年1月,改称青海省人民委员会。1967年8月,改为青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青海省革命委员会撤销,复设青海省人民政府

职权[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8.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9.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0.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编辑]

根据《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除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外,青海省人民政府设置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0个,派出机构2个,部门管理机构7个[2][3]

青海省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组成部门[编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

直属机构[编辑]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挂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直属事业单位[编辑]

部门管理机构[编辑]

派出机构[编辑]

主要领导[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 
  2. ^ 质量云. 汇总(一):12个省机构设置图表(22个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 搜狐网新闻. 北京. [2019-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中国大陆)). 
  3. ^ 青海省编办. 青海省政府机构. 青海省机构编制网. 西宁. [2019-0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9) (中文(中国大陆)).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