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新加坡台北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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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Singapore
代表處所在的港務集團大廈
概要
類型駐外機構實質大使館
地址 新加坡亞歷山大路460號
坐标1°16′25″N 103°48′04″E / 1.273575°N 103.801214°E / 1.273575; 103.801214坐标1°16′25″N 103°48′04″E / 1.273575°N 103.801214°E / 1.273575; 103.801214
启用1969年 (1969)[註 1]
機構信息
辖区 新加坡
 朝鲜[1]
所属部門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外交部
代表童振源 大使[註 2]
网站
www.taiwanembassy.org/SG
地圖
地圖

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英語: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Singapore)是中華民國外交部新加坡設立的外交代表機構,为实质大使館。中華民國外交部內部按慣例稱之為「駐新加坡代表處」。新加坡亦在臺灣臺北設有名為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的機構,也類似於大使館。但因為兩國間沒有正式邦交。新加坡因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邦交而採行一個中國政策,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地位,因此只設置準官方機構,來處理雙方的簽證及商務事宜。

歷史[编辑]

自新加坡在1965年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取得獨立以來,中華民國與新加坡共和國兩國一直維持着非官方關係。1969年3月6日[註 1],中華民國在新加坡派駐代表團,稱為「中華民國駐新加坡共和國商務代表團[5]:52

1990年,新加坡共和國有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交,於是中華民國駐新加坡共和國商務代表團便在同年9月30日[註 3]改名為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6][7]

歷任代表[编辑]

姓名 就任 卸任 外交銜級
對外名義
外交職務
本職職務
備註
張彼得 1969年4月 1980年9月 代表 代表
胡炘 1980年9月 1988年8月 代表 代表
蔣孝武 1988年8月 1990年1月 代表 代表
陳毓駒 1990年5月 1994年4月 代表 代表
邱進益 1994年4月 1996年9月 代表 代表
歐陽瑞雄 1997年7月 2003年 代表 代表
烏元彥 2003年6月 2005年6月 代表 代表
胡為真 2005年6月 2007年 代表 代表
郭時南 2007年9月 2008年9月 代表 代表
史亞平 2009年1月 2012年2月 代表 代表
謝發達 2012年5月 2015年7月 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註 2]
張大同 2015年7月 2016年7月 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江春男 2016年8月2日 2016年8月9日 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到任前請辭[註 4]
梁國新 2016年11月 2023年3月22日 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童振源 2023年5月8日 現任 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交通[编辑]

新加坡地鐵環線拉柏多公園地鐵站,往西北方向步行,便可到達臺北代表處。

參見[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駐館位置及聯絡資訊.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22-1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1). 
  2. ^ 外交部針對本(8)月31日媒體報導我駐無邦交國家代表對內改稱「大使」事,特澄清說明. 公眾外交協調會 (新闻稿).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3. ^ 陳培煌. 統一名稱 代表對內稱大使. 中央通訊社.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09). 
  4.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6-13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9). 
  5. ^ 5.0 5.1 5.2 編著者:黃剛. 中華民國駐外代表機構之建制年表及疑考(1949-2006). 中華民國與各國互駐代表機構之建制年表及疑考(1949-2006) (PDF). 臺北市: 出版者:黃剛. 2007-07-00 [2021-12-11]. ISBN 978957414673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9-09) (繁体中文). 
  6. ^ 代表處簡介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4-08-26.〉,驻新加坡台北代表处,最后访问于2014年8月22日。
  7. ^ 黃天才、黃肇珩,《勁寒梅香: 辜振甫人生紀實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4-08-26.》,聯經出版,2005年,第545页。

注釋[编辑]

  1. ^ 1.0 1.1 中华民国官方资料中,除1969年3月、1969年3月6日的说法,另有1964年3月、1967年3月、1968年11月14日的说法[5]:52
  2. ^ 2.0 2.1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3. ^ 中华民国官方资料中,除1990年9月30日的说法,还有1990年11月29日的说法[5]:52
  4. ^ 宣誓就職但未正式上任,因酒後駕車爭議請辭獲准。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