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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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分類高等法院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創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创建时间1949年
應用範圍
上級最高人民法院
下級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层级的人民法院,为副省级单位[1]。上诉法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級法院为中級人民法院

设置范围[编辑]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按甲类职务任免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复函》(〔80〕干办字6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标配为副省部级[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按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配备两名左右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下列高级人民法院: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审级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使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职能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全部职能。

管辖[编辑]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

  •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参考文献[编辑]

  1.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预算公开情况. [2022-06-19]. 
  2. ^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简体)). 
  3. ^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简体)).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