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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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该标志外观为一个内部带有花纹的蓝色圆环包围一面中华民国国旗、两把黄色麦穗、一处红色的“国民大会”字样及一朵黄色梅花。
国民大会徽章
基本信息
员额[注 1]
年度预算额[注 2]
授权法源《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主要官员
主席团主席叶菊兰(末任)
国大秘书长叶俊荣(末任)
任期与集会时长相同(≤1个月)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48年3月29日
前身机关制宪国民大会
解散日期2005年6月10日(冻结)
后继机关立法院
司法院宪法法庭
联络信息
网站www.na.gov.tw
备注国民大会已于2005年6月10日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停止运作
汉语名称
繁体字 國民大會
简化字 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简称国大)是中华民国已停止运作之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现已交付中华民国国民立法院司法院宪法法庭

依据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国大为五权宪法中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国民中枢行使职权。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该机构仍继续运作至2000年虚化。2005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本次修宪后国大及所有与国大相关的条文均被冻结。

根据宪法原文,国大由国民大会代表(简称国大代表、国代)组成,其最重要职权为选举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相当于当时美国总统选举人团苏联最高苏维埃。后来成立与其相类似的代议制立法机构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韩国朴正熙时代的统一主体国民会议等。

宪法原文虽未改动,但由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所修订的《增修条文》,宪法半数文本已经停止适用;但由于增修条文的有效期限为国家统一[1],所以与国民大会相关的《国民大会组织法》、《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国民大会同意权行使法》等法律仍未废除[2],故国大目前处于冻结状态,并未被废止。

2012年3月第8届立法院院会由台湾团结联盟党团提出上述三法的废止案,但因届期不连续原则,并未完成审查[3][4]

历史[编辑]

理论背景[编辑]

国大由孙文提出。在宪法的设计中,孙认为,“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众人之事。照此,他将政府的功能分为政权与治权。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种政权,而治权则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协助。其中,关于监督政府、变更领土及修宪等中央政权交由国大行使,并将国大的宪法层级置于五院之上。如此一来,人民透过选举国民大会的代表于中央机关行使政权,进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权,使得政权与治权之间达到平衡,人民权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桂宏诚认为国大为孙规划中的政权机关,代表人民主权,他们委托专门人员,组成立法院,进行立法[5]。由国大代表人民行使政权、权能区分等理论。李鸿禧等台湾学者认为这接近于民主集中制[6][7]。李炳南认为孙的国大相关思想受到了苏联的苏维埃制度的影响,国大和苏维埃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8]

制宪与行宪[编辑]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宪国民大会。

制宪过程中国大之组织与职权沿革列表
法案 组成 集会频率 职权
五五宪草 国代由及同等区域选出 3年1次 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及各院主要官员(含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创制复决法律、修宪
期成宪草 国代由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
国大议政会议政员由国代互选
政协宪草 国代包含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与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之代表
6年1次 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宪
(创制复决延后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 国代由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

1946年10月11日,由中国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拒绝参加。国民大会为等待第三方面提交名单而延期3天,1946年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召开,与会者基本上是1936年选出的代表,《中华民国宪法》在此次会议中被通过[9]

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全国依照宪法同时举行第1届国代选举。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选出之国代在南京集会,正式召开行宪第1次会议。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后,为应付内战之扩大,会中首先启动修宪程序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举行第1任总统、副总统选举,选出总统和副总统,组成行宪后的中华民国政府,此届国大亦被称为“行宪国民大会”。

南京市国民大会堂,为第1届国大于1947年~1949年之集会场所。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称为南京人民大会堂,地址为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64号
中华文化堂为国大自1972年2月21日至2005年6月10日期间的议场。
第1届国大开会时会堂侧“国民大会”牌坊

历次修宪[编辑]

国大第1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于1948年4月18日议决通过《临时条款》,同年由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使宪法公布不久便无法落实。政府迁台后,宪法的适用性以及国大的职权逐渐受到质疑。于是在1991年确立了第1届国代的退职,并开始遴选新任国代以及调整宪法,其后历届国大于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与2000年共完成6次宪法增修,此时期的国大亦被称为“修宪国民大会”。

第3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2000年5月19日止。按照第6次修宪后之《增修条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国大组织变更如下:国代为300人,在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于3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国大于选举结果确认后10日内集会,集会以1个月为限,国代任期与集会时长相同,即俗称“任务型国民大会”。其职权为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及议决立法院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中山堂,位于台北市中正区延平南路98号,为国民大会1950年至1966年之集会场所。
国民大会秘书处设于台北市中华路一段53号,直到国民大会停止运作。

人民直接行使政权[编辑]

2005年国代选举结果
政府党派 249 反对党派 51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127 台湾团结联盟 台湾团结联盟 21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17 亲民党 亲民党 18
中国民众党 3 民主行动联盟 5
农民党 1  新党 3
公民党  无党团结联盟 2
建国党 1
无党籍
同意修宪案 反对修宪案

随著时间推移,选举总统的权限下放至全体人民,国大亦不再常设,仍透过选举组成,任务完成随即解散。

2004年8月,宪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宪院会,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数赞成,3读通过“国会改革、公投入宪”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提案。依此次立法院通过的修宪提案,将废除国大,未来立法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将交由公民投票复决。此修宪案仍须经过选出的国大代表复决通过,才正式生效。因此于2005年动员选出第4届国大以表决该修宪案,并广泛被认定为最后一届国大,称为“任务型国大代表”。

2005年6月7日该届大会第2次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叶菊兰轮值大会主席,任务型国大以249票赞成,48票反对,跨过修宪门槛的225票,复决通过宪法增修条文修宪案共6个条文,包括国会改革案、公民复决、废除国大等三大议题。

第1条规定公投复决入宪、废除国大;
第2、5、8条是配合废除国大后的职权移转;
第4条是国会(立法院)改革条款及总统弹劾流程修正;
第12条则是订定公投复决门槛。

同年6月10日公布前述条文,实行58年的国民大会制度被暂时中止。

职权[编辑]

宪法中有关于国大职权之条文为第4条(变更国土)、第27条(国大职权)、第30条(国大临时会之召集)、第100条(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第174条(修宪程序)。国大之职权整理如下:

宪法与《增修条文》中对国大职权的规定列表
宪法中关于国民大会之职权的规定 现行《增修条文》规定
第4条 决议领土变更案 由立法院提出领土变更案交由自由地区公民投票复决
第27条 选举总统、副总统 自由地区公民直接选举总统、副总统
罢免总统、副总统 由立法院提出罢免案交由自由地区公民投票决定
第27条及
第174条
修改宪法 由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交由自由地区公民投票复决
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第30条及
第100条
议决监察院所提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由立法院提出弹劾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

另外《增修条文》于1992年第2次修正至2005年第7次修正之间对中央政府机关做出改组。国大做为宪法中由直接民选产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曾经暂时取得以下人事同意权以维持权力分立原则。

各机关人员任命过程列表
机关 原《宪法》(1947–1992) 早期《增修条文》(1992–2000) 现行《增修条文》
司法院 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第79条) 三院之人事,由总统提名,
国大同意任命。
三院之人事,由总统提名,
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试院 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第84条)
监察院 监察委员,由各省级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第91条)
院长、副院长由监察委员互选。(第92条)

国大自2005年冻结之后,上述职权已经分别转至国会(立法院)、宪法法庭(司法院),修改宪法条文须交由公民投票复决。依照现行《增修条文》之规定:

  • 宪法修正案及领土变更案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1/4之提议,3/4之出席,及出席委员3/4之决议后提出。经公告半年,于3个月内交由自由地区公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为通过。(第1条、第12条)
  • 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1/4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2/3之同意后提出。交由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第2条)

历届国大[编辑]

国大之集会原依宪法规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90日举行,另依第30条有关规定,得召集临时会。然而预定改选的1953年,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已失去对中国大陆的控制权,从而导致第1届国代原选区(除台湾金门马祖大陈)无法办理选举而全体无限期延任,曾被讥为“万年国会”。[10]

历届国大详情列表
届别 法定任期 实际任期 会议 选举 名额 附注
第1届 原为6年,
后改为无限制
1948年3月27日-1991年12月31日
(各次当选者任期见右附注)
会议8次,
临时会2次
1947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 2,961 在中国大陆举行的唯一一次选举。该次台湾省亦选出19名代表。
政府迁台后来台报到者1,578名,至1991年底仅剩565名代表。
1969年增选选举 15 仅在台湾地区(福建省除外)举行。选出代表之任期同1947年选出者。
1972年第1次增额选举 53 台湾地区任期制增额代表,任期6年,受国际情势延为8年。
1980年第2次增额选举 76 台湾地区任期制增额代表,任期6年。
1986年第3次增额选举 84 台湾地区任期制增额代表。任期6年至1992年底,与第2届代表有交错。
第2届 1992年1月1日至
第8任总统(李登辉)任满前
1992年1月1日-1996年5月19日 会议1次,
临时会4次
1991年选举 325 在台湾地区全面改选。
第3届 4年 1996年5月20日-2000年5月19日 会议5次 1996年选举 334
任务型 1个月 2005年5月20日-2005年6月7日 会议1次 2005年选举[11] 300 冻结前最后一次选举

历届国大选举及任期

国大历次集会[编辑]

历次集会详情列表
届别 会议 日期 重要决议 与会代表选出年份 集会地点
第1届 第1次会议 1948年3月29日-1948年5月1日
  • 通过《临时条款》。
  • 第1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蒋中正,副总统:李宗仁)。
1947年 国民大会堂 南京市
第2次会议 1954年2月19日-1954年3月25日 中山堂 台北市
第3次会议 1960年2月20日-1960年3月25日
临时会 1966年2月1日-1966年2月8日
  • 讨论宪政研讨委员会宪法草案,决议不修改宪法。
  • 修正《临时条款》,解除国民大会行使创制复决权之限制并同意其设置宪政研究机构。
第4次会议 1966年2月19日-1966年3月25日
第5次会议 1972年2月20日-1972年3月25日
  • 修正《临时条款》,增额中央民意代表改为定期改选。
  • 第5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总统:蒋中正,副总统:严家淦)。
1947年、1969年 中山楼
第6次会议 1978年2月19日-1978年3月25日 1947年、1969年、1972年
第7次会议 1984年2月20日-1984年3月25日 1947年、1969年、1980年
第8次会议 1990年2月19日-1990年3月30日 1947年、1969年、1986年
第2次临时会 1991年4月8日-1991年4月24日
  • 废止《临时条款》
  • 通过《增修条文》(第1次增修)
第2届 临时会 1992年3月20日-1992年5月30日
  • 修正《增修条文》(第2次增修)
  • 总统、副总统改由自由地区人民选举。总统、副总统与国大代表任期由6年改为4年。
1986年、1991年
第2次临时会 1992年12月25日-1993年1月30日
第3次临时会 1993年4月9日-1993年4月30日 1991年
第4次临时会 1994年5月2日-1994年9月2日
  • 修正《增修条文》(第3次增修)
  • 第9任起总统、副总统改由自由地区公民“直接选举”。
第5次会议 1995年7月7日-1995年8月17日
第3届 第1次会议 1996年7月7日-1996年8月30日 1996年
第2次会议 1997年5月5日-1997年7月23日
  • 修正《增修条文》(第4次增修)
第3次会议 1998年7月21日-1998年8月10日
1998年12月7日-1999年1月25日
第4次会议 1999年6月8日-1999年9月3日
第5次会议 2000年4月8日-2000年5月19日
  • 修正《增修条文》(第6次增修)
  • 国大改为“任务型”非常设机关,需要行使职权时才进行选举。
任务型 第1次会议 2005年5月30日-2005年6月7日
  • 修正《增修条文》(第7次增修)
  • 国大停止运作,其权力交由国民、立法院及司法院宪法法庭。
2005年

历任首长[编辑]

主席团与议长[编辑]

第1、2届国大采主席团制,集会时由代表互选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席轮流主持会议。依1994年《增修条文》第3次增修规定,第3届国大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代表互选产生。[12] 2000年《增修条文》第6次增修后规定国大复采主席团制,故2005年任务型国民大会不设议长、副议长。

  中国国民党/未知   青年党   民社党   无党籍

第1届[13][编辑]

第2届[13][编辑]

第3届[编辑]

国民大会送给国父纪念馆的纪念牌
第3届国大议长、副议长列表
会期 议长姓名 议长政党 副议长姓名 副议长政党
1996年7月8日-1999年1月13日 钱复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谢隆盛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99年1月13日-1999年9月8日 苏南成 陈金让
1999年9月8日-2000年5月19日 陈金让 (副议长代理议长)

任务型[编辑]

2005年任务型国大主席团主席列表
排名 姓名 政党 排名 姓名 政党 排名 姓名 政党
1 叶菊兰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5 周清玉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9 许志雄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2 陈金让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6 蔡政文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0 葛永光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3 李安妮 台湾团结联盟 台湾团结联盟 7 李元贞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11 顾立雄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4 叶耀鹏 亲民党 亲民党 8 赵丽云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秘书长[编辑]

国大设秘书处处理会务,并设秘书长1人。1996年国大设议长前,秘书长为其事实上的“常任首长”,对外代表国大。自1948年至1997年,秘书长在国大集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任命,不集会时只设置代理秘书长,由政府任命;国大设议长后,秘书长改为常任制,1997年至2001年,秘书长改由国大议长遴选;2001年后,秘书长又改于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遴选。2003年,国大未集会期间之业务依法移交至立法院,秘书处和秘书长改于任务型国大集会时临时设立。历任秘书长除洪兰友外在任职时均为国代。[12][14][15]

历任国大秘书长列表
任期 姓名 选区 政党 国大届次 任命代表选出年份 附注
1948年4月5日-1958年9月28日 洪兰友 (非国大代表)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第1届 1947年 国民大会不集会时为代理秘书长
1959年12月10日-1966年6月8日 谷正纲 贵州安顺
1966年6月8日-1972年6月6日 郭澄 山西阳曲 1947年、1969年
1972年6月6日-1976年9月15日 陈建中 陕西富平 (未经大会正式任命)
1976年9月15日-1980年9月29日 郭澄(2次) 山西阳曲 1947年、1969年、1972年
1980年10月2日-1990年9月19日 何宜武 福建寿宁 1947年、1969年、1980年
1990年9月19日-1992年1月22日 朱士烈 湖北竹山 1947年、1969年、1986年
1992年1月22日-1996年9月1日 陈金让 全国不分区 第2届 1986年、1991年
1996年9月1日-2003年5月19日 陈川 第3届 1996年 常任秘书长
2005年5月26日-2005年5月31日 钱林慧君 台湾团结联盟 台湾团结联盟 任务型 2005年 代理秘书长
2005年5月31日-2005年6月7日 叶俊荣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秘书长

宪政研讨委员会[编辑]

在第1届国大任内,国民大会曾设置“宪政研讨委员会”(简称宪政研讨会宪研会),作为常设机构,由全体国代组成,负责研讨宪政问题。宪研会的活动分为两阶段,第1阶段为1960-1966年,第2阶段为1966-1991年。

历史沿革[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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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3月11日,第1届国大第3次会议修订通过《临时条款》规定:“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于国民大会第3次会议闭会后,设置机构,研拟办法,连同有关修改宪法各案,由总统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讨论之。”根据总统蒋中正核定的《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组织纲要》,同年7月1日,宪研会正式成立,以总统蒋中正为主任委员,副总统陈诚为副主任委员,国大秘书长谷正纲为秘书长,全体国代为委员;同时,设若干研究组,研究两权行使及修宪问题。[13]

按照《组织纲要》规定的任务,宪研会经过1年半的研讨工作,于1961年12月25日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草案初稿”案及“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对有关修改宪法各案研讨结论”案(即所谓宪研宪草;宪研会并建议国民大会将此项研讨结论“留俟大陆光复后国民大会集会进行修宪时,作为研讨之基础”)。1962年2-7月,宪研会就上述两案广征社会各方意见,最后于当年12月16日将两案及相关意见文件1并呈报总统蒋中正,完成阶段性任务。[16]

1966年2月,蒋中正召集第1届国大临时会,将宪研会呈报的两权行使办法及宪研宪草提交大会。国大临时会审查通过了关于行使两权的《临时条款》修正案及“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并决定在两岸统一前暂不修改宪法本文。同时,国大临时会还决定继续设置研究机构,研讨宪政问题,不以两权行使为限,因此于2月7日修订通过《临时条款》,将上次通过的关于研究机构的条文改为:“国民大会于闭会期间,设置研究机构,研讨宪政有关问题。”同年3月23日,第1届国大第4次会议重新制定了《组织纲要》。[13]

1966年7月1日,根据新的法源,宪研会重新成立,仍以总统为主任委员,国大秘书长为秘书长,全体国代为委员,由国大秘书处办理日常事务;同时,根据《组织纲要》规定,由主任委员指定谷正纲为副主任委员,并设置常务委员和若干研究委员会。宪研会平时研讨宪政问题,每年12月25日(行宪纪念日)在台北中山堂举行全体会议,国代因此得以借宪研会名义实现每年定期集会。[17]

1991年5月,总统李登辉公告废止《临时条款》,宪研会失去法源基础,于当年7月1日终止运作。[18]

历任主要负责人[编辑]

第1阶段(1960年7月-1966年6月)[17]

第1阶段历任主要负责人列表
职位 姓名 政党 附注
主任委员 蒋中正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总统兼任
副主任委员 陈诚 副总统兼任
秘书长 谷正纲 国大秘书长兼任

第2阶段(1966年7月-1991年7月)[19][18]

第2阶段主要负责人列表
职位 姓名 任期 政党 附注
主任委员 蒋中正 1966年7月1日-1975年4月5日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总统兼任
严家淦 1975年4月6日-1978年5月20日
蒋经国 1978年5月20日-1988年1月13日
李登辉 1988年1月13日-1991年7月1日
副主任委员 谷正纲 1966年7月1日-1990年3月31日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主任委员指定
陈建中 1991年1月18日-1991年7月1日
秘书长 郭澄 1966年7月1日-1972年6月6日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国大秘书长兼任
陈建中 1972年6月6日-1976年9月15日
郭澄 1976年9月15日-1980年9月29日
何宜武 1980年10月2日-1990年9月19日
朱士烈 1990年9月19日-1991年7月1日

设立初衷与法学界评价[编辑]

原本的国民大会是用来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政府权力的权力机关,立法院是政府的立法机关,当时起草宪法的人对五权宪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为五权宪法中的五权不是五权分立相互制衡,而是五权共治,前提是一个全能的政府拥有5个职能机构,分别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考试机构,监察机构。

从性质上的分析立法委员与国大代表的区别就是:一是前者是民选专业官员(设计游戏规则),后者是人民利益代表(选择游戏规则),二是前者是选区选举,后者是按照地区(县)或利益团体人口比例选举出来的。相当于把美国三权分立中的参议院打造成了一院制的立法院,把众议院提升到了国家权力机构的位置。

国民大会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书中将其作为政权机构,负责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他的原始构想是将其作为类似美国选举人团性质的非议会组织。孙中山提出了政权,治权分离的思想,即“国大有权,政府万能[20]”。在这个思想下,国民大会不能视为有立法权的议会,而是一个掌握政权的机构。孙中山又把立法院作为议会,并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五院之间互不牵扯,无须互相负责,仅需对国大负责,以达到政府万能的目的。有学者认为[21],孙中山设想的国民大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作为议会,则它人数太多,议事效率低下;作为选举人团,它的人数又太少,难以代表4亿国民。且立法院间接民选又失去议会的直接民意基础。

1946年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政治协商会议宪草采取中共建议[22],则将国民大会虚化,各省议会合为无形国民大会,即联邦制。但在各方对联邦制的反对下,张君劢重新设计了宪草,巧妙地限制了国民大会职权,将其开会次数减为6年1次且创制权与复决权被变相拖延。这是减小国民大会权限,且绕过联邦制的折衷办法。

有观点认为[23],国民大会只有选举罢免总统权和修宪权是危险的,国大既为全体国民选举,而权力较少,将致使其频繁运用修宪权以扩大自身职权,导致国家因频繁修宪而政局动荡,即有学者所谓其“成事不足,败事有馀”[24]。1948年第1届国大召开时即有张知本等人要求修宪扩大职权,后播迁台湾又出现国民大会代表自肥案。国民大会的认受性受到质疑。

但亦有观点[25]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前言在整部宪法中可以做为宪法解释与适用之依据,亦是宪法本文的1部分,且具宪法效力与拘束力之性质。然宪法前言所云之“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本宪法”,至今日国民大会虚设化、立法院作为国会独大治权一相比较,似有违宪之疑虑。

参见[编辑]

备注[编辑]

  1. ^ 根据2005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中华民国国民大会现已停止运作,亦无员额。
  2. ^ 根据2005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中华民国国民大会现已停止运作,亦无预算。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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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见《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序言。
  2. ^ 立法院法律系統. [2012-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8-16). 
  3.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 [2021-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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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桂宏诚《中华民国立宪理论与1947年的宪政选择》:“众所皆知,孙中山将权能区分理论正面表述为‘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但若从负面来表述,未尝不也意味‘人民应该有权,但人民不一定有能’。……因此孙中山主张区分政权与治权,即意味了人民主权机关与立法机关应有所区分。”“国民大会为孙中山规画中的政权机关,实亦即为象征主权在民的机关,而立法则被归为政府治能,故成为以院为名称的治权机关。其次,国民大会的组成分子称代表,已不若国会议员称议员,此一改变,也当与国民大会不具有议政功能有关。同样的,立法院的组成份子称委员,则与孙中山设计中的立法院为专家立法,且属政府权能的治权有关。且称委员,也意味了并非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受国民大会委托,专责立法的人员,故不是象征主权在民的机关。”
  6. ^ 李鸿禧. 制定新憲是當前憲政改革唯一的道路. 自由时报. 2003-09-23 [2014年1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2月2日) (中文(台湾)). 
  7. ^ 林浊水. 【華山論劍】拆政府與國家人格分裂症:民進黨兩岸戰略系列十二. 想想论坛. 2013-08-23 [2014年1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9月10日) (中文(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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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五权宪法,国父全集
  21. ^ 南京国民大会堂 见证中国宪政梦的夭折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如果将其视作代表民意行使民权的集会议事机关,两千多个代表,规模太过庞大,难以正常行使职权。但如果将此看作是直接民权的代表,其人数又太少,缺乏代表性,反而不如直接全民选举。”
  22. ^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23. ^ 邓丽兰:从“国民大会”观民国政制的演变. [2009-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19). 
  24. ^ 国民大会的理论与实践. [2009-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14). 
  25. ^ 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

外部链接[编辑]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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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位持有相同头衔者: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国会第一届复会
中华民国 制宪国民大会(1946年)
中华民国国会
(国民大会、立法院以及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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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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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2月25日-1949年9月21日
继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