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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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級行政區,或稱國家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是指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劃,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稱呼。

古代[編輯]

先秦[編輯]

東周以前的中國尚未產生中央集權制,因此也尚未產生行政區劃的概念。直到東周時期,各諸侯國在相互征戰、爭奪領土的過程中,為了加強對領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區劃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縣制

州郡制[編輯]

  • 秦朝時期,在被滅的六國故土推行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三十六郡。郡的權力分別由民政官郡守、軍政官郡尉、監察官郡監掌控;郡守的副職稱為郡丞。
  • 西漢時期,恢復分封,各諸侯國下轄郡,合稱郡國制推恩令頒布以後各國轄境不斷縮小,後期與郡平級。郡守在景帝時改稱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實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國,刺史的巡查範圍稱為刺史部。刺史的官銜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稱為,共有14個。國都長安及其周邊的巡查由司隸校尉負責。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設西域都護府
  • 東漢時期,在西漢基礎上將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稱交州部,西域都護府改為長史府。後期為平叛治亂,賦予一些刺史軍政大權,而改稱州牧
  • 三國時期,魏國下轄司隸和12州,吳國下轄4州;蜀國下轄益州。
  • 西晉時期,全國分為21州。
  • 東晉以後,南北方各國出於領土狹小、難民遷徙、開墾新地、分封獎賞等原因,不斷地拆分原有州郡、設立僑置州郡,甚至出現一州僅轄一郡一縣,行政結構疊床架屋,混亂不堪。
  • 隋朝時期,文帝開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國區劃,州郡兩級合併為州一級。煬帝大業三年(607)又改州為郡。

道路制[編輯]

行省制[編輯]

  • 元朝時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機構中書省直轄由河北、山東、山西、山後等地組成的腹里,並派出10個常態化的行中書省管理全國其他地方,簡稱行省。此外還有一些非常態化的行省,如征東行省交趾行省荊湖占城行省緬中行省等。監察方面的最高機構御史台集慶奉元兩地設置行台,分別管轄長江以南和潼關以西的監察事務。宗教方面的最高機構宣政院管轄全國的宗教事務,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務。

 中華民國[編輯]

大陸時期[編輯]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宣稱的行政區劃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上仍暫時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2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編號 名稱 簡稱 政府駐地 地區 編號 名稱 簡稱 政府駐地 地區
01 江蘇省 鎮江縣 華中 20 甘肅省 蘭州市 華北
02 浙江省 杭州市 華中 21 寧夏省 銀川市 塞北
03 安徽省 合肥縣 華中 22 青海省 西寧市 西部
04 江西省 南昌市 華中 23 綏遠省 歸綏市 塞北
05 湖北省 武昌市 華中 24 察哈爾省 張垣市 塞北
06 湖南省 長沙市 華中 25 熱河省 承德縣 塞北
07 四川省 成都市 華中 26 遼寧省 瀋陽市 東北
08 西康省 康定縣 西部 27 安東省 通化市 東北
09 福建省 福州市 華南 28 遼北省 遼源縣 東北
10 臺灣省 臺北市 華南 29 吉林省 吉林市 東北
11 廣東省 廣州市 華南 30 松江省 牡丹江市 東北
12 廣西省 桂林市 華南 31 合江省 佳木斯市 東北
13 雲南省 昆明市 華南 32 黑龍江省 北安市 東北
14 貴州省 貴陽市 華南 33 嫩江省 齊齊哈爾市 東北
15 河北省 清苑縣 華北 34 興安省 海拉爾市 東北
16 山東省 濟南市 華北 35 新疆省 迪化市 西部
17 河南省 開封縣 華北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市 華南
18 山西省 太原市 華北 37 西藏地方 拉薩 西部
19 陝西省 西安市 華北 38 蒙古地方 庫倫 塞北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今蒙古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日漸迫於蘇聯以及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只能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決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臺灣時期[編輯]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2]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實務上默認外蒙古的獨立;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3];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6直轄市[5]。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省名 簡稱 省政府所在地 直轄市名 簡稱 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臺灣省 不適用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建省 不適用 新北市 新北 板橋區
桃園市 桃園區
臺中市 西屯區豐原區
臺南市 安平區新營區
高雄市 苓雅區鳳山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的行政區劃
  • 1949年起全國劃分為六個大行政區,簡稱大區。中國共產黨此前統治時間較長的華北、東北兩大區政府稱人民政府,其他大區政府稱軍政委員會。
  • 1949年全國下轄30省、內蒙古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西藏地方昌都地區,共計50個一級行政區。
  • 1953年全國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共計47個一級行政區。
  • 1954年全國下轄25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共計31個一級行政區,同年廢除所有大行政區。
  • 1958年,天津市降級為河北省轄市,並遷省會於此。
  • 1965年全國下轄22省、5自治區、2直轄市,共計29個一級行政區。

目前全國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含23個省(包括台灣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代碼 名稱 簡稱 政府駐地 地理大區 代碼 名稱 簡稱 政府駐地 地理大區
11 北京市 通州區 華北 43 湖南省 長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河西區 44 廣東省 廣州市
13 河北省 石家莊市 45 廣西壯族自治區 南寧市
14 山西省 太原市 46 海南省 海口市
15 內蒙古自治區 呼和浩特市 50 重慶市 渝中區 西南
21 遼寧省 瀋陽市 東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22 吉林省 長春市 52 貴州省 黔/貴 貴陽市
23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 53 雲南省 滇/雲 昆明市
31 上海市 黃浦區 華東 54 西藏自治區 拉薩市
32 江蘇省 南京市 61 陝西省 陝/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杭州市 62 甘肅省 甘/隴 蘭州市
34 安徽省 合肥市 63 青海省 西寧市
35 福建省 福州市 64 寧夏回族自治區 銀川市
36 江西省 南昌市 6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烏魯木齊市
37 山東省 濟南市 71 台灣省 台北市 華東
41 河南省 鄭州市 中南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南
42 湖北省 武漢市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
註:省政府駐地慣稱省會,自治區政府駐地慣稱首府。臺灣台澎金馬)由中華民國自1945年(台灣省的臺灣澎湖)/1912年(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統治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之台灣省,省會為台北,但行政區劃則註明資料暫缺。相關背景請參閱臺灣省臺灣問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行政區國家機構設置
行政區類型 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的常設機關
行政機關
(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自治區
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監察委員會
直轄市 高級人民法院
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行政會議 特別行政區政府 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的法院系統 律政司 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行政會 特別行政區政府 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的法院系統 檢察院 廉政公署

參考文獻[編輯]

  1. ^ 辽朝“五京道”存否之争. www.cass.cn. [2022-05-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9). 
  2.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2011-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4-23). 
  3.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11-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1). 
  4.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2011-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09). 
  5.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2011-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9). 
  6. ^ 6.0 6.1 中國的行政區劃——省級行政單位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7. ^ 7.0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人民網
  8. ^ 香港基本法. [2015-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7). 
  9. ^ 澳門基本法. [2015-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26).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