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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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英語對應詞:Region)在漢語中,常為對一定的區域泛稱。在地理學領域上,可以指狹小區域,如這片地區土壤很肥沃;也可指大片區域,如草原地區、濱湖地區。在政治學領域上,則常用作行政區劃的名稱之一。

地理學[編輯]

地理學概念,可以指局部地區,如大陸地區(漢語運用上常等同於中國大陸),歐洲大陸歐洲地區,美洲地區即美洲

行政區劃[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行政區域名稱之一,其政府機關為地區行政公署,為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一張中國地圖,按地級行政區的種類塗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圖中灰色即為地區的範圍

北京市在部分區域設立有「地區辦事處」,存在於城郊結合部,與所在鄉鎮實行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地區名稱 所屬省級行政區 設立日期 行政公署駐地
大興安嶺地區 黑龍江省 1970年4月 加格達奇區
阿里地區 西藏自治區 1970年 噶爾縣
阿克蘇地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968年9月 阿克蘇市
喀什地區 喀什市
和田地區 和田市
塔城地區 塔城市
阿勒泰地區 阿勒泰市

中華民國[編輯]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

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依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

1945年,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中華民國接管台灣的主權,史稱台灣光復,在舊金山和約簽訂前即先納臺灣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到台灣後,歷經九二香港會談香港主權移交澳門主權移交等事件,於1992年和1997年先後訂立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疆域分為臺灣地區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三個部份至今。而中華民國實際管轄之地區,則根據1949年至1991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或1992年至今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劃為自由地區

中華民國地區名稱 實際管轄 分區法理依據 分區起始時間
自由地區  中華民國
 日本
 文萊
 馬來西亞
 菲律賓
 越南
 印度尼西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991年5月1日
臺灣地區  中華民國
 日本
 文萊
 馬來西亞
 菲律賓
 越南
 印度尼西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992年9月18日
大陸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阿富汗
 不丹
 北韓
 印度
 哈薩克
 吉爾吉斯
 緬甸
 巴基斯坦
 俄羅斯
 塔吉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992年9月18日
港澳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1997年7月1日
澳門:1999年12月20日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