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煤鋼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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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煤鋼共同體最初的成員國
歐洲煤鋼共同體旗幟

歐洲煤鋼共同體(英語: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簡稱ECSC;法語:Communauté européenne du charbon et de l’acier,簡稱CECA;德語:Europäische Gemeinschaft für Kohle und Stahl,簡稱EGKS)1951年4月18日通過《巴黎條約》成立,1952年7月23日生效。根據條約規定,成員國毋須交納關稅而直接取得的生產原料。該組織隨後擴大了規模和條約範圍,最終導致了歐盟的產生。

歐洲煤鋼共同體的締約國有法國西德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歐洲煤鋼共同體是歐洲漫長歷史上出現的第一個擁有超國家權限的機構。成員國的政府第一次放棄了各自的部分主權,並將這些主權的行使交給一個獨立於成員國的高級機構。條約的直接目的是規範貿易和工業,但更大的目標是跨國合作。[1]《巴黎條約》生效期限為50年,因此,2002年7月23日之後,歐洲煤鋼共同體不再存在。

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巴黎條約源於法國時任外交部長羅伯特·舒曼於1950年5月9日首次提出的舒曼計劃。計劃中,舒曼向德國總理康拉德·阿登納建議共同掌管成員國煤鋼工業,並免除相關關稅,隨即獲後者同意。這意味着二戰結束後,正被英國占領並受戰勝國委員會控制的魯爾地區將獲重新發展的機會,而當時該地區大量的工業設備正在拆除。

巴黎條約計劃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共同掌管煤和鋼這些重要的戰爭物資,實現互相控制,以保障歐洲內部的和平,也為二戰後重建所需的重要生產資料提供保障。他的競爭者有英國主導的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歐洲煤鋼共同體於1965年4月8日通過合併條約與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合併。

簽署
生效
條約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1951
1952
巴黎條約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英語Treaty of Brussels#Modification巴黎會議英語London and Paris Conferences#Paris
1957
1958
羅馬條約
1965
1967
合併條約
1975
N/A
歐洲理事會成立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1992
1993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條約
2001
2003
尼斯條約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英語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Merger and expiry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英語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英語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英語Western European Union#2009–2011: Dissolution  
                     
  1. ^ Nicholas Herrmann. Full Fathom Five. Places Journal. [2019-0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