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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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關係法》
美國國徽
全名本法乃為幫助維護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並促進美國的外交政策,授權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繼續保持商業、文化和其他關係,並為其他目的。
縮寫(通俗)TRA
立法機構第96屆美國國會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引用文獻
公法美國聯邦公法第96–8號
法律匯編93 Stat. 14
法典編纂
修訂法編美國法典第22卷:外國事務與交流英語Title 2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創建章節美國法典第22編英語Title 2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48章 § 3301 et seq.
立法歷程

臺灣關係法》(英語:Taiwan Relations Act縮寫TRA)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臺灣關係法是代表深化美國台灣的夥伴關係,並支持台灣和韓國以及其他民主國家加強緊密合作交流的重要法案[1]。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是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的各項方案或交往關係,同樣適用於臺灣人民,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對台灣外交政策的基石之一[2]

背景[編輯]

從1978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奉行「一條線」戰略,為了與美國、加拿大西歐聯合對抗蘇聯,從而在1979年和美國建立外交關係。美國廢除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並且撤出所有的駐台美軍美軍協防台灣司令部(USTDC)也在1979年4月25日關閉。

中華民國政府動員了其在美國的遊說團遊說國會,以迅速確保美國對台灣島的安全保證,並在台灣多方面呼籲國會議員中的反共情緒、二戰期間共同戰鬥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侵犯人權宗教自由的行為等。[3][4]

參議員貝利·高華德美國國會的其他成員質疑總統卡特單方面廢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權力,因為這項條約是由美國國會參議院批准的一項條約。在戈德華特訴卡特案英語Goldwater v. Carter中,控方認為需要由參議院的批准才能終止此類條約,卡特總統的行為超出了他的權限。[5]惟此案經最高法院認定屬政治範疇,且參議院並未提出異議而不予受理。

該法案在美國中華民國斷交後,由美國國會兩院通過,1979年由吉米·卡特總統簽署。國會未採納國務院原先提出的「綜合法案」草案版本,而自行研擬「臺灣關係法」全文,並自1979年以來持續有效。卡特政府簽署了《台灣關係法》,以維護商業、文化,以及通過非官方關係建立起來的其他關係,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成立一個非營利法人,即美國在台協會(AIT)——正式官方政府代表,無正式外交關係。[6]該法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概要[編輯]

台灣的定義[編輯]

法案以「台灣當局」一詞稱呼統治台灣的治理當局(目前為中華民國)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台灣」一詞的定義為台灣主島澎湖群島,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a]

事實上的外交關係[編輯]

本法案通過授權建立一個實質大使館來管理美國和台灣的「事實上的外交關係」,並指出,除非另行終止,否則中華民國與美國在1979年之前達成的任何國際條約與協定仍然有效。唯一被終止的條約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本法案規定,「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響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7]

軍事規定[編輯]

「美國將向台灣提供必要數量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以使台灣能夠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有關美國將向台灣提供的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的決定將由總統和國會決定。

本法案進一步規定,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

法案還要求美國有一個政策「向台灣提供防禦性質的武器」,並「維持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求美國政府遵循不具有國內法約束力的美中三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原則,但歷屆美國政府仍根據本法案與六項保證向台灣出售武器。

2001年4月,時任美國總統小布什宣布美國協防台灣。次年,他表示「我尊重這一法律(《與台灣關係法》)。它規定如果台灣遭到進攻,我們將幫助它自衛。」將本法視為美國協防台灣的法源[8]:34

反應和重申[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與第三世界國家,而不是與美國或蘇聯結盟,參與核不擴散等各種運動,便於其批判其他超級大國[3]在1982年8月17日的公報中,美國同意減少對台軍售。但作為1982年向中華民國提出的「六項保證」的一部分,它也稱不會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並制定解釋公報內容的軍售部分會視台海關係為前提進行調整的備忘錄。

在1990年代後期,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不具約束力的決議,指出台灣與美國之間的關係將由《台灣關係法》受到尊重。這項決議由比爾·克林頓總統簽署,意味着美國政府重視《台灣關係法》的程度高於中美三公報。[9][10]美國國會一再重申《台灣關係法》的重要性。[11]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在2007年7月的一份報告證實,美國的政策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12]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將《台灣關係法》視為「美國無理干涉中國內政」。[13]當美國繼續向台灣提供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持續抗議。[14]

2016年5月19日,在蔡英文就任第14任中華民國總統前夕,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委員、參議院情報專責委員會委員馬可·盧比奧和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前主席、參議院台灣連線共同主席羅伯特·曼南德茲共同提出決議,重申《台灣關係法》和「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的基石。[15][16][17]

美國共和黨在2016年的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我們的關係將繼續基於《台灣關係法》的規定,我們確認里根總統在1982年給予台灣的六項保證。我們反對任何一方採取任何單方面行動改變台灣海峽的現狀:關於台灣未來的所有問題必須通過對話和平解決,並得到台灣人民的同意;如果中國違反這些原則,美國將依照《台灣關係法》,幫助台灣自衛……作為美國的忠實朋友,台灣值得我們的大力支持,包括自由貿易協定地位,及時出售包括製造柴油潛艇技術在內的防禦性武器……」

2021年11月17日,美國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副助理紐伯格(Anne Neuberger) 表示,根據《台灣關係法》,美政府將會為台灣防衛提供支援。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表示,《台灣關係法》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非法無效的。[18]

2023年2月22日,俄羅斯官媒Radio Sputnik駐美國華府廣播節目媒體人Garland Nixon稱「拜登在白宮提及毀滅台灣計畫」,對此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指出「40多年來,美國的『一中政策』一直以《台灣關係法》、《三個聯合公報》和『六項保證』為指導。」,並表示「拜登總統曾在擔任參議院議員時投票支持《台灣關係法》,並繼續堅定地遵守其中的原則,包括美國將繼續協助台灣保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美國將把任何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未來的力量,視為對西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施以高度關切」,也表示「美國將維持足夠能力,抵制任何可能危及台灣人民安全、社會、經濟制度的力量,或其他形式的脅迫。」,也強調「 美國對台灣的承諾堅如磐石,並有助於維護台海兩岸與區域的和平與穩定。美國將繼續支持和平解決兩岸問題,這符合台灣人民的意願和最大利益。」[19]

其他國家的《台灣關係法》[編輯]

  • 日本日本有國會議員組織和民間力量在多年來支持推動制訂日本版《台灣關係法》。2021年日本執政黨自民黨的外交部會「台灣專案小組」,有議員主張仿效美國制定日本版法案。[20][21]
  •  歐洲聯盟,有台灣學者建議遊說催生歐盟版本《台灣關係法》。[22]

參見[編輯]

註釋[編輯]

  1. ^ 來源列表:
    • 陳鴻瑜. 台灣法律地位之演變(1973-2005) (PDF) (報告). 臺北縣: 淡江大學東南亞研究所: 9. 2008年7月20日 [2017年10月17日].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7年10月17日). 對於台灣的定義是規定在第十五條第二款:「台灣一詞:包括台灣島及澎湖群島,這些島上的居民,依據此等島所實施的法律而成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以及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與任何繼位統治當局(包括其政治與執政機構。)」從而可知,台灣關係法所規範的台灣只包括台灣和澎湖群島,並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 
    • 黃婉婷. 中共會從小島下手 測試美護台決心. 中時新聞網. 2023-04-10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我國與美國於1954年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該適用範圍就僅限台灣、澎湖,沿海島嶼如大陳島、一江山及金門馬祖都不算在內,《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生效後,台灣的定義也僅有台灣、澎湖。 
    • 施明德. 建構金門、馬祖和平特區及警軍 一個台灣人對台灣各政黨領袖的公開信. 鏡週刊. 2022-12-06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金門、馬祖不在美國《台灣關係法》承諾的範圍之內。 
    • 王照坤. 防台遭入侵法案含金馬 學者:游賀挺台決心更強. 中央廣播電臺. 2020-07-29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教授林泰和今天(29日)受訪指出,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所謂的「台灣」就是台灣、澎湖,不包括金門、馬祖 
    • 陳艾伶. 中國內部政經危機接連引爆!《外交政策》:習近平恐出兵金馬離島轉移焦點. 風傳媒. 2020-07-29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根據《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美中三公報及對台六項保證,美方承諾向台灣本島及澎湖維繫防務關係,但金門、馬祖不在實施範圍內。 
    • 洪銘德、洪子傑. 美國印太戰略發展下的臺灣金馬防衛作戰 (PDF). 通識教育學報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2023-12, 10: 60–61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2-21). 然而,不可諱言的,《臺灣關係法》所定義之「臺灣」僅包括台灣與澎湖群島,並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外離島。 
    • 梁路思、李淨瑤. 一步步蠶食台灣領土 習近平用「此方式」奪金門、馬祖!(視頻). 看中國. 2023-09-21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更何況美國制定的《台灣關係法》並不包括金門和馬祖,美國沒理由出兵,而且中共沒有動武,也符合了聯合國精神。 
    • 熊玠語中評:我要說出《台灣關係法》真相. 中國評論通訊社. 2015-01-14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據瞭解,《台灣關係法》中「台灣」一詞僅僅代表台灣本島、澎湖列島等其餘環繞台灣本島之小島,並未包含金門與馬祖。……熊玠解釋道,這一點確實在當時存在很大爭議,《台灣關係法》沒有涉及金門和馬祖是不想挑釁大陸。「當時大家爭議是否應列入金門和馬祖,如果列進去了,可以加強台灣屬於傳統中國的概念,但後來有人認為,這太刺激北京了,因為北京認為金馬是大陸的一部份,後來經大家的投票決定不把金門和馬祖放進去。 
    • 沈潔. 金門酒傳達的密碼. 芋傳媒. 2023-01-31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金馬與台澎法律地位不同,無可爭議,蔣介石與美國簽的共同防衛條約,適用範圍只在台澎,不包括金馬;美國國會制定的「台灣關係法」也只包括台澎,而不及於金馬。這一方面是因為法律地位、歷史事實,另一方面也是金馬無法防守。所謂海峽中線,金馬就畫在中國那一邊。 
    • 連根藤. 一個台灣 四種定義. 自由時報. 2008-04-10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可見美國所提的台灣人民和台灣統治當局都不包括金門和馬祖。 
    • 王景弘. 把台灣當國家看. 自由時報. 2011-06-07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但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定義只限「台灣與澎湖」,不含金、馬 
    • 周松男. 【專文】台海兩岸真的終需一戰嗎?. 民報. 2022-07-04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曾先生認為,中共以武力攻佔金馬群島,美國、日本不可能出兵助台,因為台灣關係法不包括金門、馬祖。 
    • 謝永生. 看東看西專欄:台灣關係法不是台獨關係法. 中時新聞網. 2015-03-17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台灣關係法」是為了取代「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為了維持台海及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值得注意的是關係法涵蓋範圍,只包括當時的臺灣省行政區,並不包括金門、媽祖、東引、西引以及南沙群島。 
    • 馬祖通訊周刊. 專題報導/金門馬祖會被台灣放棄嗎?. 馬祖通訊. 2002, (35) [202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1). 1979年中美斷交,在「台灣關係法」第15條中對於「台灣」有明確的界定:「台灣一詞,按照法案全文之需要,包括台灣本島及澎湖,該等島嶼之人民‥‥」台灣關係法不包含金馬外島,顯見不論從現實局勢與法令規章考量,美國始終反對台灣在金馬外島駐軍。 

參考文獻[編輯]

  1. ^ 台灣關係法. Washington D.C.: 美國在台協會. 1979年1月1日 [2017年6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5月9日) (中文). 
  2. ^ 美國國會. 鏈接至維基文庫 台灣關係法. 維基文庫. 1979年. 四. B. 2.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3. ^ 3.0 3.1 Dittmer, Lowell. Reform and Chinese foreign policy. Zhao, Jianmin; Dickson, Bruce (編). Remaking the Chinese State: Strategies, Society, and Security. Routledge. 2001: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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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Taiwan Relations Act: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Sec. 4 under APPLICATION OF LAWS;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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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H.Con.Res.117 - Expressing the sense of Congres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hould reaffirm its unwavering commitment to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s the cornerstone of United States relations with Taiwan, and for other purpos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Congress.gov英語Congress.gov, 200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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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白宮「毀台計畫」失言瘋傳 AIT回應了. [2023-0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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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