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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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簡稱《八二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以及現行憲法,由1980年8月18日時任領導人鄧小平提出全面修憲建議,歷經2年多的修訂,在1982年12月4日舉行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中被表決通過[1][2][3]。此後該憲法歷經5次修改,2018年的第五次修訂版是該憲法的最新修正案[4][5]。《八二憲法》的誕生具有撥亂反正改革開放文革後法制重建等時代背景[6][7][8][9]。該憲法以《五四憲法》為基礎,突出了憲政主義的精神、觀點和思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2][6][10][11][12][13]

歷史背景[編輯]

憲法制定[編輯]

1980年代初,隨着撥亂反正改革開放逐漸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經被完全否定;而當時的第三部憲法是在文革中制定,其中含有許多不適宜內容,於是修憲成為迫切需求[6]。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的講話(俗稱「8.18講話」)[14],向全國人大提出全面修憲建議,強調:1)憲法應當保證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2)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3)要體現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4)要明確哪些問題應當由集體討論和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一人一票,每個書記只有一票的權利,不能由第一書記說了算。[2][3][10][15][16]

經歷2年多的修訂,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的憲法,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四部憲法[2][6]。該憲法建立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構成了現今憲法的主體部分,其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

  • 1982年憲法一定程度上理順了黨與法的關係,將中國共產黨黨務機構分離出國家機構運作體系,推動黨政分離。1982年憲法取消了前兩部憲法在憲法正文中規定的執政黨的領導地位的提法,只是在憲法序言中表述了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同時取消了1978年憲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和全國人大「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的規定。
  • 1982年憲法否定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原則。[17]規定了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18][19]
  • 1982年憲法建立了反對個人專制的硬性制度。「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集體深刻認識到了個人專制的危害性,認為造成個人專斷的原因是「權力過分集中」、「領導職務終身制」和「家長製作風」,「文化大革命」的教訓說明「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如果不堅決改革現行制度中的弊端,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嚴重問題今後就有可能重新出現」。1982年憲法遵循上述精神,為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恢復了1954年憲法關於國家主席的設置;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為防止個人專制而建立的最重要的制度是國家最高領導職務的限任制,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皆不得超過兩屆。政府首長的任期限制顯然有益於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建立和完善。[17]
  • 文革期間通過的《七五憲法》第二十八條公民享有罷工自由的內容遭到刪除,其修改理由此後一直難以服眾,而長期以來被認為是掩蓋勞資矛盾的障眼法,也是其他幾個社會主義國家後來攻擊中國終於走上修正主義道路的由頭之一。

補充條款[編輯]

自1982年起至2022年,《八二憲法》共歷經五次修訂[4][5]

主要內容[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

現行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歌國徽首都五部分組成。序言部分簡介建國歷史,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國策,以及國家的基本性質與基本形式,和憲法的效力。總綱則明確國體,基本國策等。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則闡述各項人權和公民應盡義務。國家機構部分則規定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同時作為立法機關。實行議會制,行政部門即國務院對全國人大負責。國家主席為形式上的國家元首,可提名國務院總理人選交由人大通過。軍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獨立於行政部門,對全國人大負責。司法部門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負責,對行政部門獨立。最後一部分則規定了國家的基本標誌,即國旗,國歌,國徽等。


註釋[編輯]

  1. ^ 私營經濟入憲過程,可參閱徐慶全〈私營經濟是怎麼獲得「准生證」的〉,《北京日報》;或者198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正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個別條款的建議》。
  2. ^ 此次修憲背景,可參閱近年在中國大陸公開出版的《憲法學》教材,或參閱孫丙珠《修憲提高了我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
  3. ^ 在此後幾年內,
    1. 新華社2006-12-8,「目前群體性事件有以下特點:重大群體性事件接連發生,涉及面越來越廣;在一些群體性事件中,出現經濟問題政治化的趨向;暴力對抗程度明顯增強,處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釀成流血事件;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千方百計地插手、利用群體性事件,企圖煽動、製造動亂。」
    2. 《鳳凰資訊》2007-04-17,《公安部副部長:避免因處置不當導致群體事件擴大》
    3. 《南方都市報》2008-11-04,《公安部長:處置群體事件慎用武器防止激化矛盾》

參考文獻[編輯]

  1. ^ 邓小平完善民主集中制 三项重要建议. 人民網. 《廣安日報》. 2018-11-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7) (中文). 
  2. ^ 2.0 2.1 2.2 2.3 童之偉. 八二宪法与宪政. 《炎黃春秋》.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8) (中文). 
  3. ^ 3.0 3.1 王漢斌. 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 人民網. 中國人大. 2004-09-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8)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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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胡鞍鋼 等. “文革”后邓小平如何恢复基本制度(选自《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 新浪.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4-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09)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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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17.0 17.1 郭道暉; 江平; 陳光中; 何勤華; 楊海坤; 張千帆. 《中国法治百年经纬》.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ISBN 978751620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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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騰訊新聞. 共和国辞典第44期:八二宪法. 騰訊網歷史. 2011年 [2017-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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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北京林業大學 李紅海,《「三個代表」入憲,你着什麼急?》,2004
  22. ^ 几度沧桑 国歌的诞生及背后鲜为人知的故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日報》. 2017-06-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10) (中文). 
  23. ^ (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新華網. 2018-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25) (中文).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8-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02) (中文).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