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識決策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共識決策法(英文: Consensus decision-making) 是指一種決策過程[1],不僅追求參與者的多數的同意,而且還解決和減輕少數人的反對以達成最多同意的決策。

共識通常被定義為以下含義:

  • 普遍同意
  • 達成普遍同意的過程。

共識決策法主要指達成普遍同意的過程。

該方法試圖消弱派別或黨派的作用,並提升個人意見的表達。通過並列不同的意見,該方法也增加了不可預測或創新方案出現的的可能性。該方法尋求最小的反對意見,因此該方法在志願者組織中非常流行,在志願者組織中,決策只有取得最廣泛的認可,才更有希望被貫徹執行。當決策的強制執行難以實施時,就希望採用共識決策法,這樣每一個參與者將被要求對決策施加影響。

相對於哪些多數派採取行動,並執行決策而沒有更多的與少數投票人進行磋商的情況,少數派的意見必須更大程度的被考慮。這種方法通常被認為共識需要更多的時間和努力去達成。因此,一些團體可能保留共識決策法用於特別複雜,有風險和重要的決策。然而,有許多團體的例子,那些團體採用共識決策法,以一種使期能夠既考慮到少數派的意見,又同時可以及時有效地做出決策。這些例子將在共識決策法的期望一節給出。

共識[編輯]

共識的含義:

  • 共識(Consensus)不是「一致」(unanimity)的代名詞。 儘管「一致」有時也可能是決策過程中同意的規則。共識只着重建立超多數(supermajority)的支持,而一致要求所有參與者都支持一個決定。 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 防止出現多數人暴政的情況出現。
  • 共識也不是多數表決,所有意見都是有價值,共識需要尊重不同聲音,當然並不總是要接納它。51%的人傾向的選擇通常並不足以形成共識,而只有少數人支持的選擇更基本不可能是共識

民主意味着人民統治,民主的目的是為來形成公民之間的合理共識(普遍同意)。這是民主方法的合理性所在, 與特殊的人或群體的統治完全相反 [2][3][4]


共識的基礎:

  • 史丹佛哲學百科全書民主(Democracy[5])條目中指出:「這種共識需要的基礎是什麼? 誠然,旨在達成的共識是理性人之間的合理共識。 合理的共識並不意味着實際的共識。 這意味着,對於有理的人達成的結社條款,即使社會上不講理的人不同意,這些條款也可合法化。」
  • 理性、客觀、公正和包容是形成合理共識的基礎。


事物常有兩面性,雖然有批評指出,共識決策法會導致一種情況,相對少得人(一個派別)可以阻止大多數人渴望的行動。 但是,共識決策法同時更好的保護了少數弱勢群體的利益,防止多數人暴政的情況出現。[2]

決策規則[編輯]

完成決策所必需的協議級別稱為「決策規則」(decision rule)[6][7]

非常快速的決策[編輯]

通常,此類規則假定一定數量的參與者,因此將滿足以百分比表示的共識閾值。 也就是說,如果12個組中大多數9個人中的共同決定可以取代另外3個的共同決定,則這是75%的共識閾值。 但它也是「一致減3」的閾值,可以用一種或兩種方式表示,例如「 75% 或全體一致減去三」,以小組的章程為準。 這樣的陳述允許少數群體在缺席或缺席的情況下得到更強有力的代表。

共識決策的過程[編輯]

與其簡單地列出選項,短時間的爭辯,投票,然後根據一定比例的多數(比如說多於50%或2/3)來接受或拒絕,一個共識決策的過程要包括認清與面對疑問,提出新選擇,合併不同選擇,及保證每一個人都明白各建議與論點。

這樣給了更多的影響力予少數派、有反對意見但難以迅速闡述的以及缺少辯論技巧的人。因此共識決策法往往被視作草根民主的表現形式。

有些平等主義(Egalitarian)團體會試用共識方法來減少其領袖或組織者之權力。此等方法可減多數對少數或個人之任何傷害。共識方法或適用於個人或情緒風險高(personal (or emotional) risk to members is high)、互不信任、討論時間充足之情況。共識決策法或可修正習慣惰性、過於服從或疏忽等陋習。

如任何集體決定過程,共識決策亦會令不參與辯論者失去影響力,因他們不能參與修訂新提議(但他們在討論前或曾有參與之機會)。故此,多數共識決策程序極重視參與。

定義一套共識決策過程的2種關鍵因素:

  1. 所要求的同意/一致程度;
  2. 討論的時間分配,包括急切事項與重要事項之間之分配;

否決權和其他形式的異議[編輯]

健康之共識決策程序往往及早鼓勵並釋放反對聲音,以盡可能收納各種小眾觀點。 很多組織以為一致同意的決定代表協調、團結。

為了確保所有參與者的同意或許可均得到重視,許多小組選擇一致或接近一致作為其決策規則。 需要一致意見的小組允許個別參與者否決小組決定。 該規定激勵小組確保在通過任何新提案之前,所有小組成員均同意該提案[6][8]

  1. 但是,使用此選項的合準則很重要。 協商一致決策的道德規範鼓勵參與者將整個團隊的利益置於自己的個人偏好之上。
  2. 當有可能阻礙小組決策時,鼓勵小組和小組中的異議者進行協作,直到達成協議。
  3. 簡單地否決一個決定不被視為共識否決權的負責任使用。

行動、監察與後繼[編輯]

行動是決策的關鍵之處,如果沒有行動,只會是空談。自亞歷山大大帝以降,軍事領袖經常強調:若司令不親自督促,則命令不會被切實執行。同理亦適用於集體決定-或更甚。

為什麼規則還不夠[編輯]

人群中的個體不是純算法的參與者,持異見者會受到心理影響,並且並非所有參與者都是平等的。 需要考慮很多特殊情況。

批評[編輯]

關於共識決策法有很多批評:

  1. 一個批評是共識決策法會導致一種情況,相對少得人(一個派別)可以阻止大多數人渴望的行動(參見少數主義)。
  2. 另一個批評是會有很多存在兩極化的決策不可能達成共識。在這些情況下,一個團體或組織會相持不下,落入僵局。共識決策法也被批評它允許決策的責任散佈到團隊成員中,使得沒有人為決策的後果負責。此外,共識決策法也可能很慢。
  3. 共識決策法也會導致一些病態的團體動力學。比如,人們會不願意表達不同意見以免打破共識。這會導致一種團體迷思的情形,團體裏的每一個成員相信一個策略有缺點,但是沒有人願意表達這個想法,因為他們的誤以為團體中的其他每一個人都支持這個策略。

共識決策法的期望[編輯]

近年來共識決策法取得了可觀的發展。比如說基於貴格會的共識被應用於許多不同的背景。此外,不同的共同社區(intentional communities)也發展出了一些既綜合又有效的過程。共識決策法的兩個方法如下面長街所述:

基於貴格會的共識[編輯]

貴格會員模型的下列方面可以被有效地應用到任何共識決策的過程中:

  • 包括積極傾聽和共享信息的討論。
  • 想法和方案屬於團體,不記錄名字。
  • 通過討論解決異議,促進者識別出達成一致的部分,和存在異議的部分,以便推動討論的深入。
  • 團體作為一個整體為決策負責,決策屬於團體。

使用彩色卡片[編輯]

一些共同社區也使用共識決策法取得了好的效果。在共同住宅團體中,很多情況下,事務必須在時間約束下辦理。因此效率是很重要的。如果團體真誠地希望通過共識進行決策,就需要一種有效的辦法。一個開放的討論需要在一個過程的推動下進行,這個過程很快地合理地向前進展,決策得到所有人的支持。可以滿足這樣要求的具有獨創性的方法被開發出來,一種方法就是引入了彩色卡片(綠,黃,紅)的使用。

在一些團體中,卡片有兩種用法,一種是在討論時用,另一種是在決策時用:

討論時用[編輯]

希望發言的團體成員舉起一張卡片:

  • 綠色卡片意味着「我有話要說」或「我有問題」 。當多名團體成員舉起綠色卡片,他們被安排按著順序等待發言。每一個人依次發言,以與貴格-based共識類似的方法。
  • 黃色卡片意味着「我可以澄清」或「我需要澄清(對剛才所說的)」。
  • 紅色卡片是過程卡。當紅色卡片被舉起時,要求成員關註一下過程。比如說,一個舉起紅色卡片的人會說:「我們是不是偏離了議題?」或者「我們爭論這個的目的是什麼?」,甚至是「我們休息一下如何?」紅色卡片給與所有成員一個稱為促進者的平等機會。

決策時用[編輯]

討論過後,促進者清楚地說明提議並要求大家舉起卡片:

  • 綠色的意味着:「我同意」
  • 黃色的意味着:「我可以接受」
  • 紅色的意味着:「我不同意,但我會考慮所有團體成員的發言,努力來尋找一個更好的方法」。這樣,舉起紅牌並不會阻塞過程,這意味着舉紅牌的人將要與其他人在質疑的事情上一同工作,並把它帶回後續的討論。這樣往往能夠保證紅牌不會被輕易使用。

如果團隊同意採納類似這樣的方法,並且所有的團隊成員都願意用這種方法討論和決策,共識決策法可以即能夠有效地滿足團體的目標,同時具有時間效率。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1. ^ C.T. Butler and Amy Rothstein, On Conflict and Consensus: a handbook on Formal Consensus decisionmaking, 1987. [2021-05-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5). 
  2. ^ 2.0 2.1 Christiano, Tom, "Democracy",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18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2021-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0). 
  3. ^ Harrison, Ross, Democracy,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1-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4). 
  4. ^ Aristotle: Politics, The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IEP). [2021-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5). 
  5. ^ Christiano, Tom, "Democracy",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18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2021-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0). The aim of democracy as public justification is reasoned consensus among citizens" "What is the basis of this need for consensus? To be sure, the consensus that is aimed at is reasonable consensus among reasonable persons. Reasonable consensus does not imply actual consensus. The unreasonable persons in society need not agree with the terms of association arrived at by reasonable persons in order for those terms to be legitimate. 
  6. ^ 6.0 6.1 Hartnett, Tim. Consensus-Oriented Decision-Making: The CODM Model for Facilitating Groups to Widespread Agreement. New Society Publishers. 26 April 2011 [2021-05-13]. ISBN 978-0-86571-689-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3) (英語). 
  7. ^ Kaner, Sam. Facilitator's Guide to Participatory Decision-Making. John Wiley & Sons Inc. 26 April 2007. ISBN 9780787982669. 
  8. ^ Christian, Diana Leafe. Creating a Life Together: Practical Tools to Grow Ecovillages and Intentional Communities. New Society Publishers. 1 January 2003 [2021-05-14]. ISBN 978-0-86571-4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0) (英語). 

來源[編輯]

  • 狄伊·哈克(Dee Hock), 《渾序原則》(The Chaordic Principle
    註:渾序(Chaordic)是渾沌(Chaos)秩序(Order )的組合,意為亂中取序,序中求變)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