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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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戰三人小組政府代表張治中(左一),美國調停代表馬歇爾(左二),中共代表周恩來

整軍方案全稱為關於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為國軍之基本方案,是1946年2月2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張治中中國共產黨代表周恩來在時任美國總統杜魯門特使馬歇爾的調停下達成的整編中共軍隊中華民國國軍的協定。該協定是繼政治協商會議之後,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為貫徹政協軍隊國家化決議而達成的又一重大成果。該協定原定在兩個星期內由中共和國民政府向三人軍事小組提交各自軍隊表冊作為整編過程第一步,但因國共兩黨矛盾日趨尖銳,中共未提交表冊,協定遲遲未能執行,終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全面爆發而流產。

整軍背景[編輯]

1945年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國共軍隊圍繞日軍受降區和東北問題展開激烈爭奪,雙方相繼爆發上黨戰役平綏戰役等。1946年1月10日,為迎接政治協商會議,國共兩黨在馬歇爾調停下達成了停戰令,該停戰令是國共兩黨為結束內戰而達成的一個重要成果。隨後國共兩黨在政治協商會議上達成了五項協議,其中軍事問題協議則明確了軍隊國家化的方針,該方針要求雖然國民政府可以進行改組以容納各政黨,但是國家不能存在政府軍以外的軍隊。

政治協商會議決議案之軍事問題部分[1]


一, 建軍原則

(一) 軍隊屬於國家,軍人責任在於衛國愛民。

(二) 軍隊建制應依國防需要,並按照國家一般教育及科學與工業之進步,改進其素質與裝備。

(三) 軍隊制度應依我國民主政制與國情實行改革。

(四) 改善徵兵制度,公平普遍實施,並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裝備軍隊之需要。

(五) 軍隊教育應依建軍原則辦理,永遠超出黨派系統及個人關係之外。

二, 整軍原則

(甲) 實行軍黨分立

(一) 禁止一切黨派在軍隊內有公開的或秘密的黨團活動,軍隊內所有個人派系之組織與地方性質之系統,亦一併禁止。

(二) 凡軍隊中已有黨籍之現役軍人,於其在職期間,不得參加其駐地之黨務活動。

(三)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利用軍隊為政爭之工具。

(四) 軍隊內部的有任何特殊組織與活動。

(乙) 實行軍民分治。

(一) 凡在軍隊中任職之現役軍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 實行劃分軍區,其區域之範圍,應儘量使與行政區不同。

(三) 嚴禁軍隊干涉政治。

三, 實行以政治軍辦法

(一) 在初步整軍計劃實施完成時,立即改組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中華民國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

(二) 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應不以軍人為限。

(三) 全國軍額及軍費應經行政院決議,立法院通過。

(四) 全國軍隊應收國防部之統一管轄。

(五) 國防部內設一建軍委員會,負建軍計劃及考核之責。(此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

四, 實施整編辦法

(一) 軍事三人小組應照原定計劃儘速商定中共軍隊整編辦法,整編完竣。

(二) 中央軍隊應依軍政部原定計劃,儘速於六個月內完成其九十師之整編。

(三) 上兩項整編完竣,應再將全國所有軍隊統一整編為五十師或六十師。

(四) 軍事委員會內應即設置整編計劃考核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組織之。

整軍過程與內容[編輯]

停戰三人小組在漢口視察國軍部隊。政府代表張治中(中),美國調停代表馬歇爾(左),中共代表周恩來(右)

因1月停戰令後雙方須立即着手軍隊整編,以防止軍隊重新爆發衝突,因此在政治協商會議之後,軍事三人小組就整編軍隊問題開始實質性協商。周恩來在接受記者提問的時候也表示了取消中共軍隊黨組織的意願[2]。協商發生的主要分歧在於整編和混編問題,張治中希望混編(fusion)即國共軍隊徹底融合,但周恩來堅持統編(integration),即以師為單位,一個軍中若中共兩個師則中共提名軍長;若國軍兩個師則國軍提名軍長。另外護路隊問題也是爭議關鍵,周恩來反對以軍隊作為護路隊,只需要軍警護路;而國民政府堅持為保護鐵路必須由交通部下屬18個團的軍隊護路。三方在2月11日開始到22日經過多次協商,終於達成了決議。該協定雙方作出大量妥協,尤其在統編和混編問題上,國民政府讓步採用了周恩來的統編建議,這意味着國共軍整編之後仍然各自保留師級單位,並未真正達到軍隊國家化的要求。具體的整編比例,最終達成意見是全國軍隊總共六十個師,中共則佔十個師。

因此時時任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南京召開軍事復員會議,故拖延數日後才正式公佈整軍協定。

2月25日下午四時,雙方簽字後正式公佈了整軍方案,共計八條二十三節,全文如下

關於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為國軍之基本方案 [3]


第一條,統帥權

  1.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為中國陸海空軍最高統帥。最高統帥經由國防部(或軍事委員會)行使其統帥權,本協定所提及之各集團軍總司令,各軍軍長,各補給區主任,均應由國防部(或軍事委員會)向最高統帥呈送報告。
  2. 最高統帥有任免所屬軍官之權,但在整編軍隊過程中,遇必須撤免中共所領導單位之任何一司令官,或有地位之任一共產黨軍官時,最高統帥應指派政府內資深之共產黨代表所提名之軍官以補其缺。

第二條,職責與權限

  1. 陸軍之主要職責,在戰時為保衛國家,在平時則為訓練軍隊,陸軍可用以鎮壓國內騷亂,惟須受下節之限制。
  2. 當國內發生騷亂,經該地省主席向國民政府委員會確證當地局勢已非地方警察及保安部隊所能應付時,國民政府主席以最高統帥之資格,經由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同意,可以使用陸軍以恢復秩序。

第三條,編組

  1. 陸軍包括三個師所組成之各軍。各該軍配置直屬部隊之人數,不得超過其總兵力百分之十五,至十二個月終了,全國陸軍應為一百零八師,每師人數不得超過一萬四千人,在此數內,由中共部隊編成者,計十八個師。
  2. 全國將劃為八個補給區。區設主任一人,向國防部(或軍事委員會)負責,在各該區內擔任以下職責。(1)辦理駐紮各該區內軍隊之補給,營舍及軍餉事宜。(2)辦理由各該區內被裁併個單位所收聚之武器,及裝備之貯存,修理及分發事宜。(3)處理供應各該區內之編餘官兵,並處理供應還鄉及其他目的地之過境編餘官兵。(4)處理供應並初步訓練在各該區內收用以補充各部隊之新兵。(5)補給在各該區內之軍事學校。各補給區主任對於駐紮其區內之軍隊,並無指揮權與管轄權,尤不得干涉或籍任何方式影響軍政,民事。各軍軍長應派其個人代表駐於其部隊所在地之補給機關內,以保證其所轄部隊之需要,獲得完全而迅速之補給。各區每兩個月應舉行會議一次,由區主任主席,該區內各軍軍長及師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均須參加,國防部(或軍事委員會)亦應派遣代表參加,以傳達國防部(或軍事委員會)之指示,所有補給情形及有關事項,均應提出討論。

第四條,復員

  1. 本協定公佈後十二個月內,政府應將九十師以外之各部隊復員,中共應將十八師以外之各部隊復員,復員應立即開始,並大致每月裁撤總復員人數十二分之一。本協定公佈後三個星期內,政府應擬具所保留九十師之表冊,及最初兩個月部隊復員之次序。在同期內,中共應擬具其部隊之詳細表冊,說明其性質,兵力,武器,旅以上司令官之姓名,及各單位之駐地,此項報告,並須包括所擬保留十八師之表冊,及最初兩個月部隊復員之次序。上項文件表冊,均應送交軍事小組。本協定公佈後六個星期內,中共應向軍事小組送交所擬復員各部隊單位之全部表冊,政府亦應送交同樣表冊。軍事小組一俟接到上列各項表冊文件,應即製成實施計劃,送雙方批准,經批准後,上項文件表冊及實施計劃,即由該組呈報國防部(或軍事委員會)。
  2. 復員各部隊之武器 及裝備,可用以補充所保留之各部隊,對於此類轉移之詳細報告,應由軍事調處執行部呈報國防部(或軍事委員會),此項剩餘物質,依據國防部(或軍事委員會)之指示貯存之。
  3. 為避免因復員而引致之普遍困難及不法情事,政府及中共應於初期各自供應其編餘人員之補給,並處理其運輸及就業之諸項問題,政府應儘速接辦以上事宜之統一管理。
  4. 在上述十二個月之時期完畢後之六個月內,政府軍應更縮編為五十師,中共軍應更縮編為十師,合計六十師,編為二十軍。

第五條,統編及配置

  1. 在本協定公佈後之十二個月內,應編成四個集團軍,每個集團軍包括政府軍一個軍,中共軍一個軍,每軍三師。各該集團軍編成之次序如下:於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一個月各編成一個集團軍,各集團軍之參謀人員,政府與中共軍官應約各佔半數。
  2. 在第十二個月終了時,各軍之配置應如下述:
    甲),東北——五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於政府軍,各軍軍長由政府軍官充任;中共軍一個軍(三個師),由中共軍官充任軍長——共計六個軍。
    乙),西北——五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政府軍,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共計五個軍。
    丙),華北——三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於政府軍,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四個集團軍各包含政府軍一個軍,及中共軍一個軍(每軍三師),內中兩個集團軍總司令由政府軍官充任,兩個集團軍總司令用中共軍官充任,——共計十一個軍。
    丁),華中——九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政府軍,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中共軍一個軍(三個師),由中共軍官充任軍長,——共計十個軍。
    戊)華南(包括台灣)——四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政府軍,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共計四個軍。
  3. 在十二個月以後之六個月內,上節所述之四個集團軍,應更改為獨立之六個軍,其中四個軍各包括政府軍兩個師,中共軍一個師,以後集團軍即應取消。
  4. 在此六個月即第十八個月終了時,各軍配置應如次述:
    甲),東北——一個軍,包括政府軍兩個師,中共軍一個師,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四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於政府軍,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共計五個軍。
    乙),西北——三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政府軍,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共計三個軍。
    丙),華北——三個軍,每軍包括政府軍一個師,中共軍兩個師,由中共軍官充任軍長;一個軍包括政府軍兩個師,中共軍一個師,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兩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於政府軍,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共計六個軍。
    丁),華中——一個軍,包括政府軍一個師,中共軍兩個師,由中共軍官充任軍長;三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政府軍,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共計四個軍。
    戊)華南(包括台灣)——兩個軍(每軍三師),全部屬政府軍,由政府軍官充任軍長,——共計兩個軍。

第六條,保安部隊

  1. 各省應有權維持一與人口比例相當之保安部隊,但其數額不得超過一萬五千人,當省內普通警察顯然無法應付局勢時,該省主席即有權使用此項保安部隊以鎮壓騷亂。
  2. 保安部隊之武裝,應以手槍,步槍及自動步槍為限。

第七條,特別規定

  1. 軍事調處執行部:根據三十五年一月十日三人會議所簽協定而設立之軍事調處執行部,應為本協定之執行機關。
  2. 統一之制服:整編後之中國軍隊,應採用顯著而劃一之制服,以供中華民國陸軍官兵之着用。
  3. 人事制度:樹立妥善之人事制度,凡陸軍軍官之姓名,階級及職掌,均應載入統一之名冊內,不得以政治關係而有歧視。
  4. 特殊武力:本協定生效後,政府及任何政黨或派系組織,不得保持或以任何方式支持秘密性或獨立性之武力。
  5. 偽軍及非正規軍:所有受日本之直接或間接主使而在中國成立之軍隊,以及政府或中共以外之個人或派系所保持之一切軍隊,應儘速解除武裝,並解散之,第八條第一節所述之實施計劃內,應規定執行本節之具體辦法,並限期完成之。

第八條,一般規定

  1. 本協定經蔣委員長及中共毛澤東主席批准後,軍事小組應即擬具關於組織性本協定所載各種條款之詳細計劃,包括各種進度表,規章及具體步驟呈上核奪。
  2. 雙方諒解並同意:上述詳細計劃須規定,復員應於最早日期開始,補給區之組織,應遂成立,軍隊之統一編組之詳細程序,應根據第五條所規定之辦法實施。雙方同時諒解並同意:在最初之過渡期內,政府及中共均應負責維持其軍隊之良好秩序與補給,並保證各該軍隊對於軍事調處執行部所頒發之命令,立即絕對遵守。


整軍後續活動[編輯]

1946年3月4日,停戰三人小組在毛澤東(左一),朱德(右一)陪同下視察延安八路軍。
1946年3月4日,延安,三人小組與中共領袖,左起周恩來馬歇爾朱德張治中毛澤東
1946年馬歇爾張治中周恩來三人停戰小組視察漢口徐州延安等國軍駐軍點並監督整軍協定實施情況。3月4日在延安,毛澤東陪同張治中檢閱部隊。會談中,毛澤東表示將把中共中央遷址淮陰[4]

2月28日,三人軍事小組依據政協決議視察全國各地停戰區域,確保停戰令執行。三方在漢口表示,視察目的在于澄清異見,當面解釋整軍目的。3月5日,三人返回重慶。下一階段任務是達成東北停戰協定,這是國共內戰前雙方關係的最佳時期。然而此時因馬歇爾赴美述職,故3月11日離開重慶,直到4月23日才返回。此段時間裏,國共關係急劇惡化,到4月底,雙方已經開始瀕臨大戰的邊緣。

3月上旬,中國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提議修改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這一舉動立即遭到中共強烈抗議[5]。按照整軍協議,中共應在3月下旬之前提交中共軍隊的表冊。3月26日,國民政府按照整軍協定,向軍事三人小組提交了政府軍90個師的表冊和前兩個月部隊復員次序表冊;但中共拒絕提交表冊,並堅持說,因為國民黨未能履行一致同意的政協決議,因此直到達成履行政協決議通過的完全公開協議,他們才會提交參見國民政府委員會名單和所要求部隊表冊[6]

在這種情況下,軍隊整編方案的貫徹實施被無限期擱置下來。4月開始,東北開始爆發軍事衝突,這時中原尚未開戰。但6月第二次停戰令結束之後,中原地區也開始了軍事衝突。雖然全國軍事衝突爆發,但是直到11月制憲國民大會時,軍事衝突仍受到南京國共談判代表的約束而未能放手大打。1947年3月,中共代表被迫撤離南京,國共軍隊徹底失去制約,大戰終於爆發。1947年7月31日,中共正式宣佈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由此整軍方案完全失效。

國民政府方面,依據整軍協議之規定,政府軍在隴海路以南的部隊接受了整編,隴海路以北和運動中的部隊未能整編。例如南京的七十四軍整編為七十四師。中共方面,僅聶榮臻的華北晉察冀部隊整編,其他部隊不僅未能整編,還大舉擴編,如林彪羅榮桓的東北民主聯軍。

整軍對中國國民黨內部的影響[編輯]

整編軍隊也影響到國軍中所謂「雜牌軍」的作戰士氣。郭汝瑰回憶,「圍繞着整軍,蔣軍內部發生過激烈的爭論。奇怪的是,蔣、白、陳都堅決反共,而整軍的態度各不相同。蔣介石堅決反共,國共兩軍在全國已廣泛展開戰鬥,蔣軍將領許多人都叫囂停止整軍,但蔣介石還是要整,陳誠希圖迎合蔣介石意旨取寵,也大聲疾呼整軍,……白崇禧認為內戰不可避免,反對整軍。」[7] 在整軍過程中,「同樣是國家的軍官,出身經歷戰績等等都差不多,而屬於所謂『土木工程系』的軍隊(指陳誠系統—作者注),不只不被裁編,反而擴充」,「這種不公不平的事實,……怎麼不會使得國軍的精神完全瓦解」。甚至因為整編而荒唐到了「軍官多懼年限失業,以為平匪無異縮短一己職業(退伍有一條可以因需要不按年限者)」,因此作戰不積極。而土木系主力整編第十一師師長楊伯濤回憶說,該師原為第十八軍,整編後成為一個師,並僅轄六個團,並未擴充。[8]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第七編,戰後中國
  2. ^ 周恩來就政協有關問題答記者問,重慶新華日報,1946-2-2
  3. ^ 政治協商會議紀實,重慶出版社,1989
  4. ^ 中共黨史文摘年刊. (1989). China: 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 134頁
  5. ^ 反動頑固派的猖獗行動必須立時制止,重慶:新華日報,1946年3月10日
  6. ^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譯室,馬歇爾使華,頁68
  7. ^ 《郭汝瑰回憶錄》,第237頁。
  8. ^ 楊伯濤回憶錄,ISBN號. 7503407387. 出版. 中國文史出版社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