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保甲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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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保甲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是1939年11月中旬,中國國民黨五屆六中全會通過並發佈的以軍事限共為主、政治限共為輔的方針之一,同時通過的還有《防制異黨活動辦法》、《共黨問題處置辦法》、《淪陷區防範共黨辦法草案》等,目的在對中國共產黨進行防範、限制、排斥乃至打擊;並於1939年底至1940年春掀起第一次反共高潮。

簡介[編輯]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1928年10月,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頒佈的下層工作綱領將推行保甲列為七項運動之一,「保甲運動,遂為安定地方秩序之要圖」,但當時未能推行。1931年國民政府對中國共產黨發動第三次圍剿時,蔣介石命人研究保甲制,同年6月在江西修水等43縣試行,結果「對於剿匪工作頗多協助」。1932年8月,頒佈《剿匪區內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及《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施行保甲訓令》,命令在剿匪區內推行保甲制。隨後推行範圍逐漸擴大。保甲製成為中國國民黨控制基層,防止中國共產黨活動的辦法之一。[1]

1938年1月,召開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抗戰和建國同時進行。1939年9月19日,國民政府頒佈《縣各級組織綱要》,實行「新縣制」。「新縣制」的推行一直持續到1949年中國國民黨在大陸統治的終結。「新縣制」使國民政府基層政權組織更加黨化、軍事化、特務化、警察化。[1]

1939年11月中旬,中國國民黨五屆六中全會秘密通過了《運用保甲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等文件。該《辦法》配合了「新縣制」的推行,其主要宗旨是利用中國農村基層的保甲組織以防止異黨(中國共產黨)的活動,同時發展本黨(中國國民黨)基層組織。[1][2]1940年,國民政府內政部和中國國民黨中央組織部在致國民精神總動員總會的《運用保甲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極機密函中要求,「保甲內應儘量發展本黨組織,保甲長除非常時期保甲長選用辦法選用外,並應以本黨黨員充任為原則,未入黨者,設法介紹其入黨」,「中央調查統計局各地之情報網,或特工人員,應與當地保甲長中之忠實同志(事先須經過嚴密考查)設法取得密切聯繫」,「上級黨政機關對於保甲長之思想行動應注意考查,如發現有錯誤者,應即予糾正或懲辦。」[3][1]

該《辦法》推動中國國民黨控制基層保甲組織,對中國國民黨的基層發展及保甲組織的演變都具有影響。例如中國國民黨衡山縣組織根據該《辦法》的精神,自1945年以後大力發展中國國民黨黨員和三青團團員,至1948年黨團統一時,全縣共5500多名中國國民黨黨員,在全縣共設8個指導區,28個區黨部,206個區分部,全縣348個保1700多名執事人員(保長、副保長、幹事)當中有70%是中國國民黨黨員,其中348名保長中超過95%是中國國民黨黨員,3417名甲長中有44%即1500多名是中國國民黨黨員。[3]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李国青,南京政府“地方自治”制度设计的演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 [2016-1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2. ^ 黃琨,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與國共關係變化之分析,黨史研究與教學2002(6):57-64
  3. ^ 3.0 3.1 于建嶸,鄉村建設運動對農村政治結構的影響——對湖南省衡山縣的實證研究,衡陽師範學院學報2002, 23(4):10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