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生者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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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有有關生者傳記的投訴,並希望聯繫維基媒體基金會,請參閱聯繫我們

在將在世人物的傳記內容添加到任何維基百科頁面時,編者應特別謹慎。編者需要對此等資料保持高度的敏感,並須嚴格地遵循美國所有適用法律以及我們的所有內容方針,特別是:

我們必須確保條目的正確性[1],堅持使用高質素的參考文獻。有關在世人物的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內容都應立即移除而無需等待討論的結果,無論該內容是負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確的[2]

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因為維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書,而不是小報新聞。我們的職責不是去譁眾取寵,也不是成為散播他人八卦訊息的主要工具。是否會對在世人物造成傷害是進行編輯判斷時應考慮到的重要因素。

本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頁面中出現的生者傳記內容。在維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復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之責,特別是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因此編者應能說明此等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所有內容方針和指引的原因。

人物都應假定在世,除非有合理原因說明其已不在人世。據健力士世界紀錄世界最長壽者年齡為122歲,故1902年前出生者一般推測可能不在人世。

制訂方針的原因

維基百科在全世界範圍內是高知名度並被廣泛瀏覽的網站,這意指我們發表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會影響到其本人、家人、同事和朋友的生活,因此傳記內容必須嚴格遵循我們的內容方針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在2009年4月21日特別針對這類條目作出了一項決議,決議全文可見此處

寫作與編輯

寫作風格

生者傳記應以中立和百科全書式的語調負責和謹慎地撰寫,雖說結局主義可用於他類條目,質素欠佳的生者傳記應刪節刪除(參見#移除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性內容)。

此類條目應以不帶偏見的方式,記載可靠第二手來源中發表的和主角相關的內容,並在某些情況下記載主角本人發表的關於自身的內容。寫作風格應保持中立並實事求是,避免輕描淡寫和誇大其詞,且不應帶有瑣事章節

批評和讚揚

如果對主角的批評和讚揚與主角所受到的關注有關,能從可靠的第二手來源中取得,且倘若這段內容不會導致條目比重失調或出現偏袒,則應該表現出對主角的批評和讚揚,應以中立和百科全書式的語調負責及謹慎地表達。須注意不能讓某個觀點佔據不合理的比重,應避免將少數觀點表達成多數觀點的印象,極少數人的觀點在條目中沒有容身之處。還應注重條目結構,以確保整體內容大致是中立的,特別是子章節標題應能反映出主角所受關注的重要領域。

條目內容應從可靠來源中取得,並且應只與條目主角有關。對羅織入罪的主張須保持警惕,留心那些針對在世人物的具有偏見和惡意的內容。如果有人試圖推銷帶有偏見的觀點,則應堅持可靠的第三方已出版來源以及與人物關注度相關的明確論證。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關注度。

外部連結

生者傳記條目中的外部連結必須是高質素的,並應以比其他條目更為嚴格的標準判定。不要連結到那些與本方針精神相悖的網站,也不要連結到不完全符合外部連結指引的網站[3]

分類

分類的名稱不應帶有免責或修飾,因此對於分類必須在條目中清楚寫明使用的原因。每篇條目必須明確指出被歸類於某一分類的事實,而該等事實必須舉出來源

宗教信仰性傾向的分類只有在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才能使用:

  1. 主角公開地承認自己的宗教信仰或性傾向。
  2. 根據可靠的已發表來源,主角的宗教信仰或性傾向與主角受關注的活動或公共生活有關。

在添加會損及人物聲譽的分類時應小心行事,例如添加Category:罪犯(或其子分類)分類的前提是事件與人物關注度確有相關、事件已在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上發表、主角已被裁定罪名成立且判刑未在上訴中被推翻等。

使用{{BD}}或{{bd}}模板會自動賦予條目Category:在世人物,並能使條目在編輯時提示注意事項。如有人工添加分類者,請除去分類並改使用模板。

圖像

在世人物的圖像不應被斷章取義地用來表現該人物的非事實形象,例如在使用被警察逮捕後拍下的臉部相片特別需要注意,其可能會帶有逮捕記錄以外的其他影射含義。

來源

可靠來源

關於在世人物的內容必須非常謹慎地引用來源,如果缺乏可靠的第三方來源,其中就可能會含有原創研究不可查證的表述,並可能導致誹謗性的斷言。只在可疑來源或可疑度高來源中出現的內容,不應在關聯在世人物的頁面被使用,不能出現在「擴充閱讀」、「外部連結」或條目中的任何章節中(見上方描述)。

避免重複八卦閒言,在編輯前先問問你自己:來源是否可靠、內容是否被真實地表述;假使內容真實,它是否與該主角的百科全書文章相關。當可靠度低的印刷出版物作出無事實依據的懷疑時,他們通常會使用模稜兩可的陳述式,並將之歸結到匿名的來源。留意這點,如果出版物自己都不相信自己的故事,我們為什麼要相信?

提防「迴圈論證」式的內容,所謂「迴圈論證」是指維基百科條目中的無來源或推測性的論點被公認為可靠的報刊或其他媒體的報道選用(無論其是否提及來自維基百科),而維基百科條目又使用這些來源來支持以前的推測性論點。

移除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性內容

應移除受善意編者反對或對來源作出推測性解釋的任何無來源之內容,倚賴於自行出版來源(生者傳記主角的作品不在此列,詳見下文)或倚賴之來源不符合可供查證方針規定的內容亦應被移除。

回退不過三原則不適用於此等移除操作,當發現自己身處和在世人物的潛在誹謗資訊相關的編輯戰時,編者應在討論頁上報告並尋求管理員的決定。管理員可以強制移除此等內容並實施頁面保護和用戶封鎖,即便他們本人曾經參與過該條目的編輯。重新加入該內容的編者可被警告和封鎖,參見封鎖方針禁止毀謗

若生者傳記條目沒有來源且語調負面,並且沒有中立的版本可供回退的話,管理員可不經討論直接刪除此類條目(詳見快速刪除的標準G12條)。

自行出版來源

決不要將自行出版的書籍、雜誌、網站、網絡討論區網誌(即Blog,又稱博客或部落格)、微博客(如twitter)、內容農場作為和在世人物有關的資料來源,除非此等來源由傳記條目的主角寫作、發表或出版(見下方),此處所謂之「自行出版的網誌」包括個人與集體的網誌。一些報紙將自己主辦的互動欄目稱作網誌,假若這些欄目的作者是專業人士,且這樣的網誌受到了報社完善的編輯管理,則可以作為來源使用。如果報紙在發表某位專家的觀點時,卻又聲明不對此觀點負責,那麼引用部分的作者也應被明確提及,例如:「張三認為……」,而由讀者或網友留下的貼文絕不可作為來源使用[4]

使用主角自行出版的來源

只有由主角撰寫的自行出版物才能用於他們本人的生者傳記,主角可能會透過印刷書籍、個人網站或網址來提供關於他們自身的內容。如果它們符合以下條件,則由主角自行出版的資料便可加到條目中。

  1. 沒有過度的自我宣揚
  2. 不包括針對第三方的主張
  3. 不包括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事件的主張
  4. 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
  5. 不是文章主要的來源

由可靠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主角自傳不受上述條件限制,此等自傳並非自行出版,應被視為可靠來源

處理條目主角所作的編輯

有時,條目的主角會親自或透過代理人來參與條目的編寫,儘管維基百科不鼓勵人們撰寫關於他們自己的內容,但當條目主角自行移除無來源或少來源的資料時,我們應當保持容忍。當匿名編者清空生者傳記條目的全部或部份內容時,應牢記這可能是條目主角移除具存疑性內容的動作。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此等編輯則不應被視作破壞。我們反而應該歡迎並邀請該編者來解釋他/她對條目的看法,我們應當寬待那些試圖移除在他們眼中為不實或不公正內容的傳記主角們。

對於那些已擁有或可能會有關於其本人條目的人來說,他們會試圖去改正他們自身條目中有問題的內容,尤其是當條目里充斥着錯誤或極度負面的資訊,這可能會導致相當不理智、有失尊嚴的行為。對此等落入圈套的用戶進行強烈的批評會違反不要傷害新手的規定,我們更應當將此種現象視為新手的錯誤。

其他考量

有利於保護私隱的推定

維基百科條目上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所以維基百科編者在處理此類條目時,應負責任地去考量其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和道德影響。譁眾取寵不是維基百科的目的,維基百科也不應成為散播他人八卦訊息的主要工具。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

在編寫只因一兩次事件而受關注的人物之傳記時,即使其引注的來源充足可靠,將各種細節鉅細靡遺地收錄到文中會產生問題。最好的情況是產生一篇非百科條目;最壞的情況則會嚴重違反中立方針。如果此類條目受到質疑,就應縮減回來源完整、中立且切題的版本

有些人物是因為成為他人行為的受害者而受到廣泛關注,在處理他們的條目時,應把此等考量放在極其重要的地位,維基百科編者決不能有意或以其他方式去參與和延長此等加害。

知名的公眾人物

對於知名的公眾人物,應使用大量可靠的第三方出版來源來取得內容,維基百科的傳記條目只應根據此類來源所述而撰寫。如果某一指控或事件是值得注意、切題並受到已發表可靠來源充分記錄的,就可納入條目當中,即使是負面資訊且主角不願意讓人們提及。但如果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並未記錄,則不應加入條目中。

  • 例一

它對條目是否重要,是否曾經由第三方可靠來源發表過?若非,則請省略它,或忠於事實地表述為:「某男和某女已離婚。」

  • 例二

此等申述可被納入傳記之中,同時應列明《紐約時報》作為來源。

從第一手來源獲得的資料應極其小心地使用,例如包含有個人詳細資料的公共檔案(諸如出生日期、居所價格、交通罰單、車輛登記以及家庭和工作地址)或庭審記錄,以及其他公共檔案或法院記錄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來源曾經引用過。若第一手材料是經由第二手可靠來源首次發表,則在遵守非原創研究方針的前提下,或許可以作為補充第二手來源的公開記錄。

相對不知名的人物

維基百科也包含有另外一些人的傳記作為條目的主角,他們有着足夠的關注度,但卻又並非人盡皆知。在此種情況下,編輯者應有所克制,只應寫入與主角關注度相關的資料,同時忽略掉與主角關注度無關的資訊。一般不應採用來自第三方第一手來源的資料,除非是經由可靠的第二手來源首次發表,而使用由主角發表的資料時應小心慎重(參見使用主角自行出版的來源)。

可能對人物的聲譽造成不利影響的資料應特別仔細地對待,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就算是重複「他人的誹謗性聲明」也是非法的,對非公眾人物亦有特殊的保護。任何此類可能對非公共人物造成潛在損害的資訊,如若能被多方高可靠度的來源證實,則若且唯若下列條件被滿足時方可引用:

  1. 該具體指控與主角關注度相關
  2. 維基百科條目闡明了是某來源作出某具體「指控」
  3. 維基百科條目沒有對其中的真相採取立場

只因一次事件而受關注的人物條目

維基百科不是新聞報紙,某人曾經出現在新聞中本身並不意味着此人就可以成為一篇百科全書條目的主角。某人雖曾被維基百科中關於較大主題的條目提及,但在實質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調,我們應當避免為此類人物撰寫條目。

如果可靠來源只在特定事件的語境中提及該人物,而且假若該人物在被報道後仍然保持低調或基本保持低調,那麼為其撰寫一篇獨立的傳記是缺乏理據的。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會讓特定事件擁有過大的比重,並可能會違背我們的中立觀點方針。在此種情況下,將有關資訊合併入事件條目,並將該人物的姓名重新導向到事件條目通常是更好的做法。

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建立獨立條目。在充分記錄的事件中備受關注的人物,譬如行刺美國總統列根約翰·欣克利則適用此情況,事件或人物的重要性應使用可靠第二手來源中持續報道的程度來表明。

個人資料的私隱

倘若知名人士的出生日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維基百科則可收錄之:

  1. 曾在提及該人物的一個或多個可靠來源中發表過,並可合理推測當事人並未反對過此等公開。
  2. 在其他情況下,應曾被廣泛地報道過。

在處理所受關注較少的人物條目時,我們應保持謹慎。隨着身份盜竊的行為日益猖狂,人們也會更加重視自己的生日資訊,將其視為私隱。當對主角的關注度抱有懷疑,或者主角不願意將其生日公諸於眾時,我們應保持謹慎,只列出其出生年份。本着同樣的精神,維基百科的條目同樣也不應包含在世人物的住址、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式,但一般則允許提供由主角自行維護網站的連結。

姓名私隱

有一些公眾人物以化名或藝名活動並廣為人知。在為這些人物的條目添加真實姓名時,需要使用公開的媒體報導。部分國家以法律或行政手段強制揭露真名,維基百科不應使用這些來源為傳主提供真名資料,除非該等資料被第三方媒體公開報導,並且其報導的內容展示出該名字確為該人的真實名字不是確為該人在登記時所使用的名字

在條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傳記主角家人)的姓名時,應仔細考慮其是否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滿足下列情況,我們應假定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即使這些姓名已曾被媒體提及。

  1. 他們本身未達維基百科條目的關注度,例如以下原因:
    • 他們僅因為與備受關注的人物有關,才在第三方已發表來源中被提及姓名。
    • 只有少量的第三方已發表來源提到過他們的姓名。
    • 儘管第三方已發表來源曾廣泛提及他們的姓名,但這些來源對他們的介紹都只有寥寥數語,如輕微事故、刑事犯罪和突發公共事件。
  2. 他們與條目的主題並無直接關聯。
  3. 未滿18歲,由此應在私隱方面受到進一步的保護,以防遭到侵害。
案例
  • 《八卦雜誌》報道說,演員李某和他的妻子曾氏有一個三歲大的女兒,大名叫做傻蛋。儘管這個名字具有娛樂性,但並不能使這孩子因其自身原因而備受關注。她出現在媒體上的原因僅是由於她與演員李某相關且其名字具新奇性,名字出現在一家或多家名流雜誌、報紙或網站上的原因有可能是個人炒作,無法說明其本人備受關注,因此她的名字並不應該出現在李某的條目中。
  • 演員李某已同意某個鼓吹對海洛英成癮者處嚴厲刑罰的運動使用他姓名,而報紙報道說他已成年的兒子卻因持有海洛英而被逮捕。儘管這一公開的指控具有諷刺意味,但由於他的兒子並不能因其自身原因而備受關注,因此其子的私隱仍應受到保護。
  • 隨着李某的兒子遭到逮捕,李某公開宣佈放棄他此前的立場,轉而支持對海洛英成癮者的治療。那麼其子遭到逮捕的事件就可以寫進李某的條目中,但他的兒子仍然不是憑藉其自身原因而備受關注,所以條目中仍不應提及其子姓名,即便該名此前已被媒體廣泛報道。

在姓名被節錄時,我們鼓勵編者在條目討論頁解釋這樣做的原因。

對婚姻狀況的說明

在生者傳記中,類似於結婚、離婚和合法分居的事件,或是結婚、離婚和合法分居的意圖已在多家可靠來源中廣為報道而可供查證,那麼主角的未婚配偶、配偶或前配偶的姓名並不屬於私隱,除非有法院判決要求不得透露當事人的姓名。

法人團體

在某些國家,公司、單位及其他團體被視作法人,但本方針並不適用於法人團體。

維護生者傳記條目

維基百科囊括了萬餘條在世人物的條目,均為廣泛知名和有些許知名度的人物。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的立場來看,我們都應為消除這些條目中的誹謗和其他不良資訊作出堅決的努力。從另一方面,維基百科的聲譽和中立亦不能就此作出妥協,不能在條目中表現出對主角有利或不利的偏見,不能囊括哪些關注度不足的自我宣傳者的條目,也不能僅因為主角反對,便移除條目中合適且來源充足的資訊。

若可能的話,應把條目按照中立性和高質素的標準施以改善是首選的做法。在必要時,應移除條目中的可疑內容,直至來源質素、表述中立性以及整體相關的問題均被討論和解決。在受到質疑時,生者傳記條目應縮減回具有高質素來源、中立且切題的版本。同時,在許多情況下,為了強制執行生者傳記的方針,還需適當地使用諸如頁面保護刪除等管理工具。在極端的情況下,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會對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問題採取行動

半保護和全保護

管理員懷疑生者傳記條目遭到惡意或偏見性的編輯,或認為違反方針的內容會被再次添加,則可對條目實施全保護或半保護。但是在中長期後,通常更需要藉助編者的參與來讓條目符合本方針的規定,因此在總體上仍應開放條目的編輯權限。

刪除

不符合本方針的生者傳記內容應被改善和糾正,如果無法做到這點,那麼就應移除這樣的內容。如果整篇條目在整體上質素低劣,其主要包含的爭議內容都是無來源或少來源的,那麼就有必要首先刪除整篇條目,然後再進行討論。

通常情況下,刪除條目應是最後訴諸的手段。如果爭議是圍繞着某篇條目的存廢展開,例如對關注度的質疑或同樣的主題曾被請求刪除,那麼就應經過存廢討論作出表決而不是快速刪除條目,除非在條目包含有無來源的負面資料或被非中立地撰寫的情況。不能被迅速地加以重寫或恢復到可接受的版本時,才應該快速刪除部分或整篇條目以達規範標準。

執行刪除的管理員應作好準備向他人解釋該操作的原因,並在內容涉及敏感資訊時透過電子郵件告知。反對刪除的人應謹記,執行刪除的管理員可能是注意到了其他人沒有注意到的問題。異議可在存廢覆核請求處提出,但應避免針對在世人物個人敏感資料的持久公開討論,特別當這些資料是負面資訊時。此番爭論可在討論結束後被禮貌性地消隱

在刪除生者傳記條目後,管理員可以禁止條目的再次建立

刪除針對其他編者的評論

用於正當的維基百科管理和討論目的之頁面,譬如用戶自己的用戶頁、解決爭議的頁面、計畫與社群頁面,以及用戶之間的評論,經常會包含有編者針對其他編者的觀點和意見。儘管本方針亦適用於此點,但刪除並不是解決此類問題的常見方法,我們應允許為社群處理此類編輯問題留有餘地。對於針對其他編者的攻擊性評論,參見維基百科:不要人身攻擊

刪除後

在刪除了生者傳記條目後,可考慮將可接受和非冒犯性的內容合併到其他相關條目中。須注意必須按照CC-BY-SA 3.0協定註明內容的有關資訊,進一步的說明請參見說明:合併#如何合併頁面

恢復已刪除內容

為了確保有關在世人物的資訊始終符合維基百科的方針(高質素的可靠來源、高度中立性),希望保留、恢復或還原爭議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之責。添加或恢復此類內容的編者必須確保相關的內容符合所有的維基百科內容方針和指引,而不僅是在來源上尋求可供查證。

如果要將內容恢復到未作出重大變更的狀態,則必須首先取得共識,並在儘可能的情況下,須與執行刪除的管理員討論該爭議性的刪除。如果已對內容進行了重大的修改或重寫以解決問題,那麼可對其進行討論或將其添加到相關條目中,具體做法還應逐案分析和處理。用戶可能會在其用戶命名空間下撰寫條目的草案,並在存廢請求的頁面尋求討論。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某段內容出現爭議,在沒有進行討論和尋求共識前,不得將其加回原文。

隱藏存廢討論紀錄

如果生者傳記條目是透過頁面存廢討論刪除,相關討論及其存廢覆核提案都可能會隱去,甚或移去其中不當評論。[5]

封鎖

重複於在世人物條目添加無來源或來源不足之爭議資料的編者可能會因其擾亂行為而受到封鎖,進一步的說明詳見封鎖方針

模板

本方針適用於條目中的所有在世人物,而不僅針對條目的主角。在生者傳記條目和提及了在世人物之條目的討論頁可加上{{Blp}}模板以向編者、讀者乃至條目主角提醒,該篇條目應須遵守本方針。

對於其編輯行為違反了本方針的編者,你可以在他們的用戶頁使用下列模板予以提示、警告:

需要關注的生者傳記條目可使用{{BLP dispute}},需要更佳來源的生者傳記條目可使用{{BLP sources}},沒有任何來源的生者傳記條目可使用{{BLP unsourced}}。

非條目命名空間

討論頁

討論頁用於討論條目內容,無來源或少來源且無關或無助於條目內容的爭議資料都應被刪除,特別嚴重的問題(如電話號碼、誹謗中傷等)可被永久移除。新的資料通常應被討論,以在相關性和來源方面達成共識。對於針對生者傳記重複發表的可疑主張,若未能提供新的證據,則當依照先前達成的共識直接刪除。

用戶頁

對於討論頁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用戶頁,唯一的例外是用戶按照慣例可以在他們的用戶命名空間中,發表任何未提供來源的主張。然而所有的用戶頁都應遵守基本規範用戶頁的規定,不得用作廣告宣傳等違反規定之目的,且不可以貼上他人資訊或冒充他人。

專案命名空間

在專案命名空間中,可以討論一些和用戶相關的資訊,並需要對其作出管理決策,這些討論對所有人都是可見的。維基百科的用戶名經常會與維基百科以外的身份相關,而一些負面評論可能會給維基百科帶來麻煩甚至是法律問題。如果此類資訊能被審慎和仔細地管理,並在邊界情況下被創造性地對待,那麼這對該身份背後的個人與維基百科自身都是有利的。如果對專案命名空間發表針對在世人物的某主張存有爭議時,公正的協商固然十分重要,但應留意不能將該主張重複發表以尋求意見。若有必要,可考慮使用電子郵件或維基百科以外的交流方式,與其他編者和管理員討論相關的問題。

圖像

圖像的上載與展示同樣應遵守本方針,不適合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內容同樣不適合以圖像形式存在。

關於未成年人的資訊

我們不鼓勵未成年人公開可能確認其身份的個人資訊,即便是在其用戶頁上公開。

關於已逝者的條目

儘管本方針專門適用於生者,但有關離世人物的資料仍必須符合維基百科的其他方針和指引,須迅速清除有問題的內容是正確的行為。添加或恢復任何內容的編者始終都應承擔舉證之責,這不僅適用於來源的可查證性,還適用於所有的內容方針和指引。

關於您本人的條目

如果您對於與自己有關的條目有所質疑,請參見英文版維基的相關規範,其中給出了解決此類問題的最有效方法,並提供了聯絡方式以及對相關重要資訊的建議。

  1. 維基百科有其編輯標準和方針,通常會有助於您直接解決問題。如果您對這裏不熟悉,有許多用戶願意幫助您,還有許多實用的處理流程和支持手段。但您需要了解它們的存在,並知曉其中的內容或熟悉如何找到它們。
  2. 維基百科在行為和禮貌方面也有嚴格的規定,由於維基百科幾乎完全由志願者運作,不禮貌的行為哪怕有其合理性也不會造成任何有效的影響力,甚至反而會導致封鎖,請努力避免向該方向發展。和尋求幫助相比,不禮貌的行為是無效的手段。
  3. 非常明顯的錯誤可被迅速的修復,您也可以直接修復它。但除此之外,對於有爭議的內容,應該了解到一些基本方法來讓問題的解決變得更加容易。
  4. 某些事是您有權期望的,但也有一些是無法期待,理解這點非常重要。

維基媒體基金會的聯絡方式

要聯絡維基媒體基金會,請參見此處的詳細說明。

參見

參考文獻

  1. ^ (英文)吉米·威爾士簡報時的演講,Wikimania,2006年8月
  2. ^ (英文)吉米·威爾士.「WikiEN-l 零資訊勝過錯誤或不實的資訊」,2006年5月16日和2006年5月19日
  3. ^ 注意如果Wikipedia:外部連結與本方針或其他方針不一致,則以方針為準。
  4. ^ 取自Wikipedia:V#_note-4,對原文略有改動
  5. ^ 「……與此同時,我認為大部分針對在世人物或活躍公司的頁面刪除討論都應(最小程度地)隱去,這應成為標準程序;同時還要刪除其中的所有不當評論。這不是當前的方針,但當前的方針的確允許我們刪除會對他人造成潛在傷害的內容。」(原文:「...In the meantime, it is my position that MOST AfD pages for living persons or active companies should be courtesy blanked (at a minimum) as a standard process, and deleted in all cases where there was inappropriate commentary. This is not the current policy, but current policy does allow for deletions of material which is potentially hurtful to people.」) --吉米·威爾士 2006年11月13日 01:4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