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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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华民国曾设置的第一级行政区划单位,由行政院直辖,仅设于外蒙古西藏,上述两地因为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特殊,所以不设而设“地方”,实行高度自治

历史[编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一直未能对外蒙古西藏实行完全的统治权。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双方政府并于2002年互设办事处。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表示“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否定外蒙古为中华民国法定领土[1]

至于西藏,中华民国政府曾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后来于1949年遭西藏噶厦政府下令逐出西藏

列表[编辑]

编号 名称 简称 首府 地理大区
京兆地方 北京 华北
37 西藏地方 拉萨 西部
38 蒙古地方 库伦 (今乌兰巴托 塞北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