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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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虚级化)










相关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原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分类一级行政区划
位置 中华民国
创建时间1912年1月1日
数量迁台前35省
迁台后2省(台湾福建
本级政府省虚级化、去任务化

中华民国第一级行政区划,与直辖市平级,目前设有台湾省福建省。依照现行制度,省不实行地方自治,仅负监督下辖各自治之责。

中华民国建国之初继承大清帝国省制,设22,后增至35省。在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省是最主要的一级行政区,从原先主要设置于汉地到推广至除蒙古西藏外全国区域。1940年代末,中华民国政府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失利,失去中国大陆的统治权,导致省的有效设置数量锐减。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有效统治区域仅余2省迄今,分别为管辖台湾澎湖群岛的台湾省,以及管辖金门乌坵马祖列岛的福建省。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又于台湾本岛划设数个直辖市,使台湾省的辖域减少。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之后,因台湾省政府职权与中央政府高度重叠,加上耶尔辛效应等因素的考量,中华民国政府在1997年修宪后实施省虚级化,移除省的地方自治功能,停办省长及省议员选举,改为设置省主席与省咨议员,为行政院的派出机关。2018年,进一步将省级机关“去任务化”,透过不编列预算以及移拨业务而实质停止运作,此后仅依照宪法增修条文保留名义上的省政府主席、省咨议会咨议长职衔及省政府、省咨议会组织名,其行政业务已完全移交中央政府。

沿革[编辑]

北京政府时期[编辑]

中华民国于1912年建立时,省份承袭清朝旧制,当时全国共设22省。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置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西藏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城地区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北京政府的行政区划级别为省、三级,并有“废省置道”的计划。当时全国设置93道,除甘肃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数量大致在3至4个左右。

顺序 省名 顺序 省名 顺序 省名 顺序 省名
01 直隶省 07 山西省 13 湖北省 18 四川省
02 奉天省 08 江苏省 14 湖南省 19 广东省
03 吉林省 09 安徽省 15 陕西省 20 广西省
04 黑龙江省 10 江西省 16 甘肃省 21 云南省
05 山东省 11 福建省 17 新疆省 22 贵州省
06 河南省 12 浙江省

国民政府时期[编辑]

1928年,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省,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各改制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别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增设与省平级的特别市(即直辖市)。

国民政府依照建国大纲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地方制度改采省、二级制并废除道制。由于出现部分省份管辖县数过多,省对县的控制力量不彰的问题,又于1931年设置行政督察区作为中介,但此一行政区划缺乏法源依据,且效果有时并不甚显著,反而徒增冗员,降低沟通行政效率。

缩省计划[编辑]

缩小省份之议,早自清末康有为便有相关提案。但直到国民政府北伐成功,才出现具体方案。但由于政局持续动荡,加上1937年抗战爆发,调整省区迟迟无法执行。方案也不断调整。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1952年提出的调整草案为目前最后的版本,作为反攻大陆后的省区划分依据,但未正式实施。由还没划分之20省再分成35省,总共50省。

1945年抗战结束后中国省区划分[编辑]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依照缩省方案,将中国东北划分成九省,除原有东三省外,新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并增设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共计35省。1947年,二二八事件发生后行政长官陈仪被免职,5月16日行政长官公署改制为台湾省政府[1]。1949年,海南岛南海诸岛自广东省析出,设海南特别行政区,预备建省。但在东北有些新划出省分如兴安合江等省,一直在中共苏军控制之下,从未受国府及中华民国政府实际治理,省府公署仅能在邻近省地办公,未能驻于所辖省境。中共也依照新省区方案划分东北控制区,但辖区未必与国府吻合。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前各省详情
编号 省名 简称 省会 地理区 编号 省名 简称 省会 地理区
01 江苏省 镇江县 华中 19 陕西省 西安市 华北
02 浙江省 杭州市 20 甘肃省 兰州市
03 安徽省 合肥县 21 宁夏省 银川市
04 江西省 南昌市 22 青海省 西宁市 西部
05 湖北省 武昌市(今武汉 23 绥远省 归绥市(今呼和浩特 塞北
06 湖南省 长沙市 24 察哈尔省 张垣市(今张家口
07 四川省 成都市 25 热河省 承德县
08 西康省 康定县 西部 26 辽宁省 沈阳市 东北
09 福建省 福州市 华南 27 安东省 通化市
10 台湾省 台北市 28 辽北省 辽源县
11 广东省 广州市 29 吉林省 吉林市
12 广西省 桂林市 30 松江省 牡丹江市
13 云南省 昆明市 31 合江省 佳木斯市
14 贵州省 贵阳市 32 黑龙江省 北安市
15 河北省 清苑县(今保定 华北 33 嫩江省 齐齐哈尔市
16 山东省 济南市 34 兴安省 海拉尔市(今呼伦贝尔
17 河南省 开封县 35 新疆省 迪化市(今乌鲁木齐 西部
18 山西省 太原市

政府迁台后[编辑]

1949年底,中华民国政府国共内战失利而撤退至台湾,当时仅有台湾全省,以及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云南西康等省,连同海南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区域尚在中华民国政府的控制之下,其余位在中国大陆的省份已全部丢失。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中华民国的实际管辖区域仅限于台澎金马(台湾地区),实际控制省份仅余台湾、福建二省;其中,福建省仅实际管辖金门县莆田县乌坵连江县马祖列岛。而随着台湾本岛人口的增加,台湾省原辖区内有6个直辖市陆续升格,其所占全台湾地区土地面积也从超过99%逐渐下降至69.79%。

省虚级化[编辑]

缘起[编辑]

1949年底,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1955年大陈撤退后,便未再对中国大陆地区实行统治至今,仅统治台湾省福建省的极小部分(金门县[注 1]连江县马祖列岛)。省份的数量大幅萎缩,虽然台北市高雄市分别在1967年和1979年升格为直辖市,台湾省的行政区域面积仍占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域的98%以上。为了符合当时的社会情势,地方制度的变革议题及重要性逐渐浮现。

过程[编辑]

1996年,甫连任总统成功的李登辉宣布召开国家发展会议(简称国发会),邀请朝野各界共商国家的未来发展,而省制的废除与否,则成为会中最受各界瞩目的议题。经过朝野不断的争论,国发会最终作成了省制精简化的决议。

1998年,朝野依照国发会的共识,合作透过国民大会修改《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部分内容,并制定《地方制度法》以取代原有的《省县自治法》。在这次的修法中,省制遭到虚级化,其原本拥有的“地方自治团体”地位遭到移除,无法施行地方自治。这也造成省政机关的重大变革:省政府仍具有公法人身份,但成为行政院的派出机关,政策制定与人事任命权均由中央掌握,功能与直辖市、市的公所类似;省议会则改制为“省咨议会”,成为省政的咨询机关,失去原有地方立法机关的功能。至于原受省级管辖的县、市等地方政府,改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主要监督机关为内政部,各县、市仅在行政区划上仍隶属于省,省仅存监督所辖县、市地方自治事务之责。

省虚级化实施后,自由地区各省中台湾省受到的影响最大,台湾省政府的组织被大量精简台湾省议会则依法改组为台湾省咨议会,两者的功能均大幅萎缩。福建省的政府机构因1956年7月实施战地政务而依规定不负责战地政务,长期事实上形同丧失省政府的组织功能,而由战地政务委员会实际指挥、监督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之战地政务工作,在战地政务实验结束后,复经虚级化,实际功能仍然维持萎缩状态。

去任务化[编辑]

2018年3月20日,行政院院长赖清德立法院备询时,答复立法委员“现在还存在一个台湾省政府是不正常的”,并“希望明年省政府的预算是空的”、“明年的预算就不编了”。[2] 6月28日,行政院院长赖清德宣布省级机关“去任务化”,措施包括预算归零、所存省级行政组织及业务完全移交中央政府[3][4]。省级机关实质上停止运作,仅依照宪法增修条文在名义上保留台湾省政府台湾省咨议会福建省政府的机关架构。 台湾省政府主席、福建省政府主席及台湾省咨议会咨议长并先后于同年7月1日、次年1月14日、6月10日免职[5][6][7],此后行政院院长未再提名新任人选。至此,台湾省政府主席台湾省咨议会咨议长福建省政府主席事实上仅保留职衔[8],迄今尚未再有提名及任命。

同年7月1日,台湾省政府的行政业务全部由国家发展委员会接收[8];台湾省咨议会业务由立法院接收[9]。12月31日,福建省政府之行政业务则由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接收[10]。此后中华民国所设实体省级机关未实际运作至今。

由于地方制度法宪法增修条文有关省级机关设置和机关人员的任命规定仍存在[11][12],虽然部分主张或支持法理台独人士认为行政院借由“去任务化”避免以短期较不易达成的修宪方式,达到实质“废省”的目的[13],也有部分人士赞同其移除“盲肠机关”,减少行政区划过于繁杂的层级;但其过程与作法忽视既存法律规范,刻意以不编列预算方式造成《宪法增修条文》中明定的省县地方制度无法实际正常运作,及长期不提名省级机关人员缺额,在法制层面上也产生违宪的质疑。

现况[编辑]

目前自由地区各省详情
省名 简称 行政机关 首长 咨议机关 人口数 面积(km²) 行政区划
台湾省 台湾省政府 台湾省政府主席 台湾省咨议会 6,941,522 25,110.0037 113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政府主席 [注 2] 158,146 180.4560[注 3] 2[注 4]
  • 目前省级机关因施行“去任务化”,上表之省政府与省咨议会组织不再实际运作,仅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保留其机关与人事之名称,省名义上仍存在。
  1. 监督)自治事项。
  2. 执行省政府行政事务。
  3. 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

注释[编辑]

  1. ^ 除金门群岛外,尚代管莆田县乌坵乡
  2. ^ 宪法1997年第四次增修,修正有关省议会改制为省咨议会之规定后,福建省依该次修宪内容理应设省咨议会,但事实上从未设置,行政院未曾制定其组织规程,行政院院长亦从未提名其咨议长及咨议员。
  3. ^ 未计入福建省已沦陷地区面积。
  4. ^ 未含福建省已沦陷。莆田县虽未经撤销县制,但因其自由地区(即乌坵乡)目前由金门县代管,此计入之。
  5. ^ 福建省政府不适用本暂行条例,但未另制定其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之特别法源。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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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merge_pdf.hpg&dtd_id=12&type=g&sysid=E1059049&jid=79001163&vol=36042800&page=%E9%A0%812%7C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国民政府公报》第2810号,民国36年4月24日出刊。
  2. ^ 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BulletinDetail/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07/22/LCIDC01_1072201_00002.pdf%7C 《立法院公报》第107卷第22期院会纪录,P.18-P.20。民国107年4月2日出刊。
  3. ^ https://www.ey.gov.tw/Page/4EC2394BE4EE9DD0/0161f732-c213-4d06-a37e-d5ee27d8ded2%7C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华民国107年6月28日行政院第3606次院会决议
  4. ^ 賴清德:108年省級機關預算全歸零 - 政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www.cna.com.tw. [2018-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6). 
  5. ^ 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show_gaztext.hpg&sysid=E1820759#page=3%7C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总统府公报》第7376号,民国107年7月24日出刊。
  6. ^ 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show_gaztext.hpg&sysid=E1906861#page=1%7C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总统府公报》第7406号,民国108年1月14日出刊。
  7. ^ 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show_gaztext.hpg&sysid=E1921496%7C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总统府公报》第7433号,民国108年6月20日出刊。
  8. ^ 8.0 8.1 台湾省政府7/1走入历史 国发会活化中兴新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8.6.23 中央社
  9. ^ 臺灣省諮議會去任務化部分人員業務移撥立法院承接函 (PDF). [2022-01-1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7-18). 
  10. ^ 2.16.886.101.20003.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2.16.886.101.20003. 2011-12-01 [2019-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1). 
  11.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40003&bp=2%7C 《地方制度法》第8条至第13条。全国法规数据库。
  12.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9%7C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全国法规数据库。
  13. ^ “3盲肠机关还在”!徐永明:不废省是自我矮化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7年3月16日。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