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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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营机构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标志
主席唐家成
部门资讯
成立日期1965年
类型非法定组织
总部 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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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为香港教育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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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简称教资会;英语: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缩写:UGC)是香港政府于1965年10月成立设立的非法定咨询组织,教资会的委员由香港行政长官委任,其支援部门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处。教资会并无任何法定或者行政权力,而八间受资助大学都是受其所属条例规管的法定院校,各自按条例设立校董会及拥有自主权,在制定课程与检视学术水平、选取学生、进行研究、聘任教职员和订定聘用条件,以至内部资源调拨等方面,都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度[1],但同时由于各受资助院校的营运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所以有需要确保公帑资源用得其所,教资会作为政府与各资助大学之间的中介角色[2],不但为各受资助大学的发展及学术事宜提供意见,亦会从制度层面监察大学的表现,确保各院校恰当地运用公帑资源及对社会负责。

历史[编辑]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的由来是源于1964年的财政预算案辩论中,立法局提议香港应设立一个完全独立于政府架构以外的咨询及拨款机构处理大学拨款的事宜,建议仿效英国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并把当时由政府直接拨款资助的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改由委员会提供拨款的意见,确保大学日常运作的独立性。

1965年10月,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成立,香港政府委任首批委员,由怡和主席兼董事总经理郝礼士担任委员会主席。

1972年,由于香港理工学院(今香港理工大学)改由教资会资助后,委员会因此改称为大学及理工教育资助委员会英文University and Polytechnics Grants Committee缩写:UPGC)[3]

1983年,香港浸会学院(今香港浸会大学)成为受资助院校。1984年,香港城市理工学院(今香港城市大学)也纳入委员会的资助范围内。香港科技大学于1991年成立时即已为委员会的资助院校,同年原为专上学院的岭南学院(即现时的岭南大学),也相继成为获教资会拨款资助的院校。

1991年,大学及理工教育资助委员会在其下设立了研究资助局作为研究事宜的咨询组织,协助就研究资助用途补助金的拨款提供意见[4]

1994年,香港理工学院、香港城市理工学院及香港浸会学院,于分别升格为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及香港浸会大学后,“大学及理工教育资助委员会”再度用回“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的原名。香港教育学院(即现时的香港教育大学)于1996年纳入为受教资会的资助院校。

2003年,政府拨出10亿港元推行等额补助金计划[5],教资会被指派为处理各院校申领补助金事宜的机构。

2005年,政府设立10亿港元的配对补助金计划[6],又于2006年设立10亿港元的第三轮配对补助金计划[7],均由教资会负责统筹。

2007年,教资会成立了质素保证局作为其辖下的半独立质素保证机构,协助教资会为各受资助院校的学士及深造学位课程的质素提供意[8]。政府于同年设立首度涵盖非教资会院校参与的第四轮配对补助金计划[9],亦由教资会负责统筹。

2013年,教资会要求各资助院校就其属下自资院校及营办的自资课程提交财务报告[10][11]

2016年,审计署就教资会的开支及管理提供建议[12]

角色[编辑]

教资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和各资助大学的非法定咨询组织,并没有法定权力,其功能是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及需要拨款时[13],听取政府和院校的见解及提供专业意见,并向政府提供为资助院校拨款的建议,以及向各资助院校分配补助金[14]。教资会的角色是政府与各院校之间的“中介人”[2],一方面促进双方的了解,另一方面亦与政府及院校建立开放的沟通渠道,以便向双方提供和收集意见。由于教资会具有政府与院校之间的中介功能,所以可被视为两者之间的“缓冲机构”,教资会须确保院校的内部管理不受政治干预,保障教学及研究都可自由发表意见,另一方面由于资助院校的主要营运经费是来自政府的拨款,所以教资会亦会检视院校是否恰当地运用有关资源[15]

对于有误解指教资会有八间辖下院校,教资会强调八间由教资会资助的院校都是依据其本身的法定条例成立,享有法例赋予的自主权,并根据法例各自设有校董会,无论在课程与学术水准的管控、聘请教职员、甄选学生、进行研究,以至资源的内部调配等方面,都享自主权,教资会作为没有法定权力的咨询组织,教资会并不会参与各院校的内部管治[16]。根据基本法第137条所指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而教资会作为政府与院校之间的“缓冲”角色[17],正是要发挥保障院校自主权和学术自由的作用。各资助院校聘用教员及职员时均可自行制定薪金与聘用条件,教资会资助院校的雇员薪酬自2003年7月起已经与公务员脱钩,教资会亦不会参与各院校招聘雇员的事务[18]

教资会作为没有权力的咨询组织,不能介入各院校的内部事务,在确保资助院校是恰当使用公帑资源时,主要通过向各资助院校索取报告,及提示院校要有足够的管治透明度,令外界可知悉各资助院校是如何运用公帑资源。教资会向资助院校提供的《程序便览》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订明各资助院校行使自主权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经营自负盈亏课程与营办附属公司,以及财务报告、审计及核数等方面要留意的事宜。在学术检定方面,未取得自行评审资格的资助院校需要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的学术评审及定期校外评核,直至评审局推荐授予自行评审资格为止,资助院校取得自行评审资格后将由教资会的质素保证局作出校外评核[19],而未取得全面评审资格的资助院校开办的资助课程,需要同时接受评审局及教资会质保局的检定。教资会亦会对社会关心的高等教育事宜向各资助院校表达意见,及把院校的回复的资料制作报告[20],在维护院校自主的同时增加院校管治的透明度,在院校自主权与公众关注公帑资源的运用间作出平衡[15]

拨款分配[编辑]

教资会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为受资助院校进行经常性补助的评估,再向立法会申请一笔三年期的补助金,然后教资会将这笔补助金分配给各资助院校。这个经常性补助金的拨款方式从1994年已经使用,主要根据各资助院校的学生人数、学科组合及学术发展评估院校可分配的补助金额[21]。资助院校一般可自行决定如何运用教资会分配的经常性补助金,但规定只可用于教资会资助的范围,不可利用经常性补助金用于营办自资课程。

优配学额机制[编辑]

为鼓励各资助院校提升质素,教资会自2009年起采用“优配学额”(Competitive Allocation) 的机制,在分配三年期补助金时亦会调整院校间的资助学额,达致按各院校的表现分配学额及资源。在这个机制下,各资助院校的第一年学士学位资助学额,每三年要拨出少部分约为5%,交由教资会重新分配,而院校可分配的经常性补助金亦是根据学额重新分配后的学额数量釐定,教资会在重新分配学额时会参考各院校编写的“学术发展建议书”而定。虽然优配学额机制会令一些院校失去部分资助学额,而有一些院校可从中得到其他院校流失的资助学额,但机制可使各院校盘算自身的发展及学术优次,以增强其角色定位,重新分配学额亦提供弹性及促进香港高教界的国际竞争力,而重新分配学额亦不会影响院校的自主权[22]

“优配学额”机制是按表现分配学额从而决定院校所得的补助金额,表现较佳的院校将可分配到较多的资源,透过院校竞逐资助学额,可促使院校提升其学术表现[23]。虽然学界有批评指优配学额的评审标准欠缺透明度,各资助院校的资源及学术表现存在差异,而各院校的定位亦有分别,机制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资助院校间因此出现了“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现象[24],港大、中大及科大在优配学额机制下经常成为赢家而取得新学额,较弱势的院校原有的资助学额则因机制而遭到削减[25]。立法会审批经常性补助金时,教育局亦曾经被议员质询,认为政府有需要检讨教资会设立的机制及教资会本身的职能,但教育局回应时指优配学额可令资源灵活调配,虽然有院校的学额被削减,但同时有开办医科的院校可因此而增加社会有需求的学额 [26]

学科资源分配比重[编辑]

资助院校可取得多少的三年期补助金,主要参考各院校的学科组合及课程成本。由于不同学科间所需的开办成本存在差异,对实验室需求较大及物料消耗较大的学科一般都需要给予较多的补助金维持,所以各类学科会被分为三种学科成本类别,由此订定所需的补助金。学科成本最高的医学及牙医,成本加权值最高,学科成本次高的是医疗相关学科、工程及科技学科,至于其他学科,包括工商管理、人文学科、计算机科学、语文及教育等,学科成本最低[27]

教资会资助课程采纳的资助拨款分类及加权值[27]
学科类别 学科成本类别 相对成本加权值
修课课程(1) 研究课程(2)
1 医科 A类:医学及牙医学 3.6 3.6
2 牙医科
3 与医学及卫生有关的学科 B类:工程及实验室为本的学科 1.4 1.4
4 生物科学
5 物理科学
6 工程及科技
7 艺术、设计及演艺
8 数学科学 C类:其他 1.0 1.0
9 计算机科学及资讯科技
10 建筑学及城市规划
11 工商管理
12 社会科学
13 法律
14 大众传播及文件管理
15 语言及相关科目
16 人文学科
17 教育

注:

(1)包括副学位、学士学位和研究院修课课程
(2)包括研究院研究课程

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编辑]

历任主席[编辑]

历任委员[编辑]

2013年4月5日,香港政府公布委任4名新本地委员,张志刚行政会议成员、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总裁)、乐美德岭南大学视觉研究系主任)、甘博文(注册会计师)和麦海雄(执业医生);任期3年,由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此外,亦公布委任1名新非本地委员,Adrian Dixon(剑桥大学彼得学院院长),任期3年,由2013年7月1日起生效[28][29]

教资会资助的大学[编辑]

以上大学被香港媒体合称为“香港八大院校”或“八大资助院校”

审计署对教资会的审计报告[编辑]

审计署于2016年11月发出审计报告指教资会及其下的机构在开支及管理都极有问题[30],每年的会议开支十年间增加超过三倍,由十年前的390万元大幅增加至1620万元,当中涉及购买昂贵机票及使用豪华酒店,而且没有提出理据[31],负责支援教资会的秘书处亦未有按照《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的规定,就采购款额超过143万港元的机票进行招标。审计报告又揭发教资会研资局有很多基本的文件纪录都不齐全,超过半数的会议都没有会议纪录,其中19个已批拨款的研究也没有任何文件,另外发现有委员的出席率只有29%,亦有委员获委任后只曾出席两次会议[32]

教资会辖下研资局的利益申报亦有问题,研资局有4名成员同时是6个获拨款项目的首席研究员,但审批项目时没有记录他们曾经作出利益申报,涉嫌将研究款项“自己批自己”的利益冲突[33],研资局属下的小组有超过200名成员,但八成半都延迟提交或更新利益登记表,最长延迟达190天,更有人只在2009年获委任时交了一次,之后六年都没有更新亦没有任何跟进[30]。报告又指教资会秘书处未有遵守大学的基本工程启用后的三年内完成结算的规定,最长逾期达18年,98个改建及维修项目有43个超过三年未结算,最长逾期达15年[34]。报告亦指教资会未有适当跟进大学违反收生规则的情况[35]

立法会账目委员会在审计报告公开后[35],亦对教资会的运作及管理表达关注及批评[36],教资会回应指选择昂贵的机票及酒店,是因为考虑到受邀请人士的身份,所以作出款待安排,至于缺乏会议记录、委员出席率低及利益申报记录不全等问题,教资会主席唐家成表示欢迎帐委会有关教资会的报告,将会“恰当地问责”的前提下,致力维护资助大学的自主和学术自由,同时鼓励资助大学、委员会和秘书处实践“自我省察”的做法,并感谢帐委会提出的建议[37]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教資會與受資助大學有何關係?.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2). 
  2. ^ 2.0 2.1 教資會的角色及定位.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2). 
  3. ^ 歷史概略. [2016-06-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8). 
  4. ^ 研究資助局(研資局)是甚麼機構?.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5. ^ 資助院校等額補助金計劃結果公布.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9). 
  6. ^ 教資會資助院校第二輪配對補助金計劃結果公布.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7. ^ 教資會資助院校第三輪配對補助金計劃結果公布.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8. ^ 成立質素保證局.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处.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9. ^ 第四輪配對補助金計劃結果公布.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10. ^ 八大院校辦自資課程 五年累計盈餘達四十億. 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6). 
  11. ^ 八大靠自資課程年賺四億. 苹果日报. 2013-10-04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18). 
  12. ^ 教資會跟進審計報告. 香港政府新闻网. 2016-11-25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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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院校自主權及學術自由.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17. ^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教資會有否確保該條文得以妥善執行?.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2018-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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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