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停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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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停戰令指的是1946年1月10日,中國國民黨代表張群中國共產黨代表周恩來為停止國共內戰,在美國總統特使喬治·卡特里克·馬歇爾調停下於陪都重慶達成的停戰令,該停戰令下達後,中國各地一律停戰,維持現有狀態,等待政治協商會議解決[1]

新華日報的報導:停戰令下達與政協開幕

過程[編輯]

抗戰之後,國共重新開戰,中共制定了向北發展,向南防禦的方針,全面搶奪東北華北。在國內外壓力下,國共代表張群,周恩來開始在1945年12月27日舉行停戰談判。雙方各自提出停戰方案,並往返協商。對於這些方案,重慶時事新報做了評價 重慶時事新報社論:論停止內爭方案與政治會議[2]| 第一點停止衝突,雙方贊同,中共主張各軍暫駐原地,亦為停止衝突所必要,因為若有一方要前進,則衝突即不會停止。政府方面所提恢復鐵路交通,實為全國人民絕對的公意。我們曾經說過,即使是所謂解放區的人民,也應該有旅行的自由,否則與中共所提保障人民基本自由一點不符;何況後方數千萬支持抗戰的義民急待返鄉,全國的經濟動脈急待流通。但欲恢復交通,中共方面以後絕對不得破壞或阻礙修復,否則須按常律治罪。一個有紀律的政黨應能約束所部,部下犯了罪應該有勇氣服罪。好在這個問題也包括在雙方所提方案第二點中,而這個第二點則所幸雙方並無多大出入,政府所提「由政府派代表一人,中共派代表一人,會同馬歇爾將軍從速商定辦法,提請政府實施」尤為公平。中共方面,應該沒有不同意的理由。第三點更可說雙方所提在原則上完全相同。政府主張推舉公正參政員五人組織調查團,並請政治協商會議推定公正人士參加,中共則主張由各界人士組調查團。為尋赴時機,免得再拖延起見,我們以為政府所提辦法較為切實有效。 停戰談判到了最後階段,雙方對於國軍接收赤峰多倫的問題互不相讓。最終,國民黨做出讓步不再要求接收兩城,並接受周恩來的意見,發布停戰令不提赤峰多倫[3],這種讓步終於使得政治協商會議前一天,國共同時發布對所屬部隊的停止一切戰鬥行動的命令。停戰令如下

關於停止國內軍事衝突辦法,茲商定如下:

  1. 停止國內各地一切軍事衝突,並恢復一切交通,關於停止衝突及恢復交通之命令,依第二條之規定商定之。
  2. 因國內軍事衝突及交通阻礙等事,與我國對盟邦所負有之受降及遣送敵俘等義務有關,故應由政府與中共各派代表一人,會同馬歇爾將軍從速商定辦法,提請政府實施。
  3. 由國民參政會駐會委員會及政治協商會議各推定國共兩黨當事人以及之公正人士八人,組成軍事考察團,會同國共雙方代表,分赴全國發生衝突區域考察軍事狀況,交通情形,以及其他與國內和平恢復有關事項,隨時將事實真相,提出報告並公布之。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孟廣涵 政治協商會議紀實,重慶出版社,1988 ISBN:7536609981
  2. ^ 重慶時事新報,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二日
  3. ^ 南方局黨史資料大事記,頁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