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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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權利(英語:Women's rights),又譯婦女權,是指女性們在法律規定下能擁有的權利,以及被法律保障自由[1],不同國家對女性權利的保障也截然不同。

女性權利的概念開始於19世紀,屬於工業革命時代平權運動裏的一個分支,並且有明顯的自由主義傾向[2]。當時的女性權利最主要的訴求是在法律層面上和男性平等,尤其要求政府在法律中寫明女性能擁有那些權利自由[3]。女性權利為20世紀女性主義運動英語feminist movement提供了法律基礎,許多女性權利已經和基本人權(Human rights)互相溶合,並被寫入世界上大部份國家的憲法[4]

雖然婦女權利和更廣泛的人權(right of men)高度重合,但也不是完全一致[5][6][7],女性權利更著重於性別本身,主要訴求是廢除男尊女卑的法律,並制定女男平等的新法[1][8][9]。目前在女性權利裏面常說的專有名詞女性主義裏的名詞經常雷同,例如保護女性的身體完整、自主權、免於性暴力的權利、投票權、擔任公職的權利、訂立法律合同的權利、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權利、工作權利、公平工資或同工同酬生殖權財產權受教育權[10]

歷史[編輯]

古代文化[編輯]

雖然在大量文明中,男性都占據著領導地位,但還是有一些例外。奈及利亞阿卡族的女性也會打獵,甚至有時會獨自狩獵。她們有時還有權控制資源分配。[11]古代的埃及和中國也有少數女掌權者,例如是克麗奧佩脫拉七世武則天

中國[編輯]

古代中國女性的地位十分低微,因此她們的基本權利也得不到保障。女性纏足的習俗便是一個例子。纏足將腳骨結構改變成只有4寸甚至是3寸。纏足會造成行動不便,限制了婦女的活動能力。但是19世紀,超過45%的中國婦女實施了纏足,上流社會中婦女的纏足率更是達到了100%。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不纏足運動由此在全國展開。至此,「纏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1929年政府又發布放足布告,派遣專員督查落實。但是纏足風俗完全消失則最晚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後。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有一村莊名為六一村,它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截至2013年,此地仍有二十二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12]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政府運用法律等手段使婦女的權益狀況有了歷史性的變化,盡力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在中國的諸多立法中,既有如根本法憲法,也有傳統部門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對男女平等的原則性規定和保障,既有如《婚姻法》、《繼承法》等對所涉及婦女相關權益的一般性規定,也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3]這一部門法對婦女的權益實現全面保護和具體落實。

近代進展[編輯]

北京會議《宣言》和《行動綱要》[編輯]

1995年,189個國家在北京舉辦的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簽署《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致力於爭取男女平等權利,充分貫徹婦女和女童的人權,賦予女性權利和她們在平等基礎上參與社會各領域的機會。

《宣言》和《行動綱領》的行動分為12個部分,目的在於通過參加社會各領域的決策,執行《提高婦女地位奈洛比前瞻性戰略》,移除婦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遇到的障礙。行動要求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和機構通力合作,並注重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足夠資源,保證其能夠大力促進婦女權益的進步[14]

現狀[編輯]

2020年10月31日,致力於讓偏遠山區女學生上學接受高等教育的華坪女高張桂梅校長引發廣泛熱議

自通過北京會議《宣言》和《行動綱要》以來,更多的女童前所未有地獲得了接受教育的更多機會。死於生育的婦女人數幾乎減少了一半。在企業、政府和全球組織擔任領軍人物的婦女人數增多。但在一些地區,特別是衝突地區和開發中國家,婦女仍然處於弱勢地位。除此之外女性還是性犯罪、綁架、貧困的主要受害群體。

在衝突中,婦女和兒童往往成為襲擊的首要目標。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武裝衝突中婦女所應有的醫療、食物、飲水的權利往往被剝奪,「流離失所的婦女和女孩以及與丈夫分離的單身婦女經常被拘留、殺害或失蹤。這些群體在性暴力面前尤其脆弱。」[15]弗洛朗斯·泰爾西耶認為,戰爭特別是戰爭引起的流離失所對婦女來說影響更大,除脫離男人保護外,她們更需要承擔以前男人所承擔的社區工作,「在流離失所的境遇下婦女成為家庭和社區的支柱。」[16]

而在和平時期,家庭暴力、社會歧視、地位不平等仍使一些女性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而是被認作男人的附屬品。對婦女基本權利的侵犯仍然很普遍,在生活的各個領域,無論是在政治團體或公司會議室內,婦女對影響她們的決策有極少的發言權。

亦有時裝設計會以回應女權運動作主題設計時裝,如法國品牌中的RICK OWENS[17]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Hosken, Fran P., 'Towards a Definition of Women's Rights'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3, No. 2. (May 1981), pp. 1–10.
  2. ^ Tomory, Peter. The Life and Art of Henry Fuseli.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1972; p. 217. LCCN 72-77546.
  3. ^ Sweet, William. Philosophical theory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 2003: 4. ISBN 978-0-7766-0558-6. 
  4. ^ Sweet, William. Philosophical theory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 2003: 4. ISBN 978-0-7766-0558-6. 
  5. ^ Finnish author Minna Canth could, and she did. thisisFINLAND. 17 March 2017 [2023-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30). 
  6. ^ Finland's first feminist: Why Minna Canth's writing is still important. thisisFINLAND. 15 March 2019 [2023-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31). 
  7. ^ Staff, News Now. Day of Equality celebrates Minna Canth's legacy | News Now Finland. 19 March 2020 [2023-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7). 
  8. ^ A feisty Finnish feminist: Minna Canth – European studies blog. blogs.bl.uk. [2023-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7). 
  9. ^ Gender equality: how Minna Canth changed Finland's route. 9 December 2019 [26 June 20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9 June 2020). 
  10. ^ Lockwood, Bert B. (ed.), Women's Rights: A "Human Rights Quarterly" Reader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6), ISBN 978-0-8018-8374-3.
  11. ^ Orr, Christopher. Where Masturbation and Homosexuality Do Not Exist - Alice Dreger. The Atlantic. [2013-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7). 
  12. ^ 探访六一村 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 [2021-06-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4). 
  13. ^ 《当代中国社会大事典 1978-2015 第3卷》. 魏禮群主編 北京:華文出版社 2018 第135頁. 
  14. ^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17-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5). 
  15. ^ 提高妇女地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2014年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2017-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4). 
  16. ^ 因战争而流离失所的妇女. [2017-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8). 
  17. ^ 眾人皆醉唯 RICK OWENS 獨醒 | 奢華法國品牌中最後一位獨立設計師. [2018-1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