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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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委員,簡稱政委,在部分國家,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由於以「黨指揮槍」為治軍綱領,通常在、獨立支隊及相當機關設立政治委員,政治委員主要負責處理執政黨(通常是共產黨)的主要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特殊職位,目的是確保軍隊接受執政黨的領導。

政治委員與同級的司令員指揮員同為同級首長,實行的是雙首長制(如同中國一級行政區的首長與黨委書記)。所以,政治委員與軍事指揮員或司令員擁有相同的權力,政治委員與指揮員等互相制衡。政治委員是執政黨在軍隊的代表。

歷史上,政委(Commissaire Politique)首先出現在法國大革命,以幫助它對抗反革命思想和行為,確保共和黨(Republicans)對抗保皇黨的勝利。

蘇聯[編輯]

除了起源於法國大革命的政委,政委常常與蘇聯軍隊相聯繫,當時俄國臨時政府(1917年)在軍隊中引進政委制度以確保政府對其的政治控制。在十月革命後,政委在蘇聯紅軍中一直保留到1942年。

蘇聯武裝部隊中,政委僅在以下時期存在:1918-1924年、1937-1940年、以及1941-1942年。政委與所在部隊的軍事主官擁有同樣的職務等級,共同指揮部隊,對部隊負全責,軍事指揮命令必須有政委的附簽。但是,政委往往是從地方黨政部門調入部隊應急配齊領導班子,且由於俄國軍隊長期傳統,政委的軍銜一般低於該職務等級的基礎軍銜。例如,蘇德戰爭初期,集團軍司令員的軍銜是上將、中將、少將,而集團軍政委的軍銜往往是「師級政委」、「旅級政委」、「團級政委」(1943年之前蘇聯軍隊的軍、政軍銜體系的名稱不同)。另外,在危急情況下,政委也可以命令並指揮所在軍隊。在蘇聯軍隊不設政委的其它時段,蘇聯軍隊實行一長制,各級部隊設立政治工作副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武裝部隊[編輯]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的政治委員制度,是沿襲國民革命軍北伐時期的黨代表制在中國工農紅軍連級以上部隊設立黨代表。1928年6月中共六大通過的《軍事問題決議案》「採用蘇聯紅軍的組織經驗,實行政治委員與政治部的制度」。但1929年9月初陳毅上海給中央寫的報告指出紅四軍仍實行黨代表制。[1]1929年中央給紅四軍的《九月來信》「黨代表名稱應立即廢除,改為政治委員,其職務為監督軍隊行政事務,鞏固軍隊政治領導,副署命令等」。1929年12月紅四軍黨的九大決議在各級實行政治委員制。

1930年10月,中共中央首次頒發了《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進一步規範了紅軍的政治工作。其中《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委員工作暫行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政治委員在與同級軍事指揮員有爭持時,政治委員有停止軍事指揮員命令之權,但必須立刻將爭持的詳細情形報告上級機關:在未得上級指示以前,須依照政治委員的意見執行,同時軍事指揮員有向上級申訴之權。

1931年11月中央蘇區第一次黨代表大會指責古田會議決議確立的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黨包辦一切」:「黨包辦一切的結果,把紅軍中軍事、政治機關,失去其獨立系統的工作,變成了不健全的殘廢機關。這種由黨來包辦一切的根源,仍然是國民黨以黨治國的餘毒。」決定[2]「紅軍中包辦一切軍隊行政的各級黨的委員會應即取消」。此後,中共領導的軍隊不再實行「黨委制」,代以「政治委員全權代表制」。1934年起,中共中央、中革軍委先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實行「軍政委員會制」,如:

1937年5月黨的蘇區代表大會決定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實行單一領導制,取消政治委員制。1937年7月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紅軍中黨及政治機關在新階段的組織的決定》,提出「為適應新的條件的變更,確定紅軍中實行單一首長制,以政治部主任為其政治的助手。同時為健全黨的組織,以集體的領導方式來代替政治委員制度,故在師以上及獨立行動之部隊則組織軍政委員會。」1937年8月1日《中央組織部關於改編後黨及政治機關的組織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軍政委員會的性質及職能,規定「師以上及獨立行動部隊,組織軍政委員會」「軍政委員會是黨的秘密組織,它指導全部的軍事和政治及黨的工作,並向上級軍政委員會或中央負責,由該部之首長及其副者和政治部主任等五人組織之(其餘二人由上級指定)。其名單和書記均由上級軍政委員會或中央指定與批准。」八路軍一一五師軍政委員會包括林彪、聶榮臻、羅榮桓、周昆、蕭華,林彪為書記;一二〇師軍政委員包括賀龍、關向應、蕭克、甘泗淇、王震,賀龍為書記;一二九師軍政委員會包括劉伯承、張浩、徐向前、陳賡、王宏坤,劉伯承為書記。

1937年8月29日頒布了《中央關於前方設軍委分會及軍政委員會的決定》,在八路軍前總設黨的軍委分會。1937年9月19日八路軍前總向黨中央負責同志做了報告,提出恢復政委制的建議。9月22日,中央負責同志迅速批覆了這一報告並指出:關於恢復政委及政治機構原有制度,我們完全同意,請速令執行。

1938年12月,黨中央批准,八路軍總部頒布了《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規定:「軍事行政和作戰指揮上軍事指揮員負更重大的責任,但在軍事指揮員有違反了黨的路線或不執行上級命令情況時政治委員有停止軍事指揮員命令之權……,在未得到上級機關指示以前,軍事指揮員必須依照政治委員的意見執行。」

1941年2月7日,汲取皖南事變個人專斷之弊,中央軍委頒布《軍政委員會條例》指出「(一)游擊戰爭的環境與部隊的分散行動,要求一定限度的集體領導與一定限度的集中指揮」「為此目的……成立軍政委員會……作為每級的集體領導機關」,規定在軍、師、旅、團及縱隊、支隊、軍區、分區等級成立軍政委員會,作為各級的集體領導機關,取代了政委制。軍政委員會由司令員、政委、政治部主任、參謀長等組成,主席一般由政委擔任。軍政委員會為執行上級指示,決定該部大政方針,布置工作及檢討工作的領導機構。舉凡關係本部的軍、政、黨、後勤等一切工作,均可討論決定,並擁有批准幹部升遷與調動之權,其決定交由各部門執行。軍政委員會實際上起著黨委集體領導的作用。並規定「以前軍隊與地方黨政合組的軍政委員會,一律改名為軍政黨委員會,以資區別」(以後又改稱黨政軍委員會)。1941年2月25日,中央軍委頒發《關於各級軍政委員會人員之批准權限的規定》。1941年4月經中央軍委批准,新四軍各師也成立了軍政委員會,隸屬於新四軍軍分會

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係的決定》(「九一決定」),強調「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和無產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它應該領導一切其他組織,如軍隊、政府與民眾團體」「每個根據地有一個統一的領導一切的黨的委員會(中央局、分局、區黨委、地委)」「取消過去各地黨政軍委員會」。同日中央軍委作出決定:改變部隊中政委最後決定權的規定,部隊中團級及其以上,在戰爭中的軍事行動期間,統一由部隊軍事首長最後決定。

1945年4月至6月間,中共七大提議在全軍團以上部隊重新建立黨的委員會。1945年11月起,晉冀魯豫軍區首先在所屬部隊中逐步恢復了黨的各級委員會。194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恢復軍隊中各級黨委會組織的指示》,肯定和推廣了晉冀魯豫軍區的經驗,要求全軍團以上部隊恢復、建立、健全各級黨的委員會,軍政委員會隨之被撤銷。1947年7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黨委員會條例草案(初稿)》,對黨委員會的性質、地位、組織機構和職權等作了規定,強調黨的各級委員會是各部隊領導和團結的核心。人民軍隊恢復了曾在紅軍部隊中實行的黨委制。

建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政治工作內容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2010年版)》規定。其中第五十五條中寫道:「政治委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部隊的首長,在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對所屬部隊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委員是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人民警察[編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從事執法勤務工作的副處級及以上級別的警察隊伍設立政治委員,協助行政主官領導管理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與隊伍建設。均屬於人民警察範疇。

省級、地級、縣級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政治委員職務,與該機關的行政級別相匹配。公安機關的部分內設機構、公安分局、派出所、看守所、事業單位以及海關緝私、鐵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系統公安等行業性公安部門也設有政治委員或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職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隊伍設置政治委員或政治教導員或政治指導員職務。

省級、地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直屬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機構設置政治委員或政治教導員或政治指導員職務。有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設立政治委員職務,省級監獄管理局各直屬監獄設立政治委員職務。

交通運輸系統[編輯]

國有企業所屬的遠洋輪船、近海大中型船舶及輪渡船、長江航運大中型船舶(正處級)均設有政委,負責協助船長做好本船船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生產安全工作及船上的後勤工作,是把黨支部建在船上的體現,是船舶工作的服務者與協調者。1990年1月20日,交通部黨組發出《關於完善船舶領導體制的通知》,決定:航運企業和擁有船舶的單位,其船舶繼續實行船長負責制,為更好發揮船舶黨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加強船舶的思想政治工作,船舶專職政工幹部的職務名稱,由副船長改為政委。

民航系統各民航公司的飛行總隊、飛行大隊亦設有政治委員職務。

地方政府[編輯]

地方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監管、生態環境監管、規劃監督執法、水政監察支隊、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也設有政治委員或政治教導員或政治指導員職務。

中華民國[編輯]

1924年中國國民黨創建黃埔軍校之後,首傚蘇聯制度,由黨控制軍隊,仿自蘇聯紅軍之政工制度,按照中國國民黨「以黨治軍」理念,首先在黃埔軍校實施黨代表制度,國民黨中央任命蔣介石為校長,廖仲愷為駐校黨代表,校長及黨代表對國民黨總理孫中山負責,「以示本校是黨的學校,學校官生都是黨的領袖的信徒」[3];下設政治、教練、教授、管理、軍醫、軍需等部,均設有黨代表;黃埔軍校教導團採取黨代表制,各級黨代表由廖仲愷「遴選教官、學生中之富於政治學識者,呈請中央任命之,除實施政治訓練外,凡軍隊一舉一動、一興一廢,均受其節制,以示黨化」[4]。教導一、二團黨代表分別為王登雲(後為繆斌)、張靜愚,另有營黨代表章琰茅延楨蔡光舉胡公冕季方鄭洞國唐震等7人。「黨代表按部組織各級分部,以為將來各軍之模範」,以胡漢民、汪精衛、戴季陶邵元沖等兼為政治講師,「在政治上由政治部規劃,灌輸本黨之主義,涵養其革命精神,並使其明了世界之大勢及本國社會之現狀,以應環境而奮鬥,此種訓練實為斯校之特點」[5]。在黃埔軍校中實行的黨代表制,採用黨代表垂直隸屬體系,即連—營—團間直屬的上下級關係,其職能為「立於監督指導之地位,必要時得直接指揮軍隊,其效力不特便利於黨務指導及政治訓練,即於軍權軍令之統一,亦甚有關係」,具體包括[6]

  1. .黨代表隨時監察部隊的行政事務;
  2. .為工作便利,黨代表可以組織舉行特種委員會的權力;
  3. .黨代表有加入所屬黨部執委會的權利;
  4. .在不妨礙軍務的情況下,黨代表可以單獨發表有關黨務及政治工作的命令,但應及時通告部隊主官;
  5. .在認為同級部隊主官所發命令存在「明顯之罪過」或「巨大之錯誤」時,黨代表有拒絕簽字的權利,並應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對於部隊主官「危害國民革命之進行」的命令,黨代表有權設法阻止其下達,並可單獨下達不允許部隊執行的命令;
  6. .在部隊主官有反叛、謀反及掠奪及其他不法行為時,黨代表有「在最短期間彈壓之或將罪犯逮捕送法庭之權」;
  7. .在戰爭時部隊主官「失去戰鬥力或陣亡而新任之官長又未到場之際」,黨代表有權指揮部隊作戰或指定他人指揮作戰之權。

中國國民黨一屆三次全會決議:「一、在軍校及軍隊中,所有一切命令均由黨代表副署,由校長或由該長官執行;軍中黨的決議,其執行亦須遵照此程序。二、所有一切軍校及軍隊中之法令規則,經黨代表副署者完全有效」[7]。中國國民黨二大通過的《關於軍事決議案》中「明定黨代表職權」,此後各軍陸續任命黨代表,各獨立師、軍事機關也相繼配備了黨代表,各級黨代表總數超過1,000餘人[8]。1926年3月19日,國民黨二屆中執會通過《國民革命軍黨代表條例》,作為對軍中黨代表權利與義務的規範。《條例》規定:「為貫徹國民革命之精神,提高戰鬥力,鞏固紀律,以展三民主義之教育,於國民革命軍中設置黨代表」;黨代表在軍中是中國國民黨的代表,「關於軍隊中之政治情形及行為,黨代表對黨負完全責任,關於黨的指導及高級軍事機關之訓令,相助其實行,輔助該部隊長官,鞏固並提高革命的軍紀」;黨代表的任務是「為軍隊中黨部之指導人,並施行各種政治文化工作,軍隊中一切普通組織之工作,如俱樂部青年軍人聯合會、孫文主義學會、體育會等均受其指導,並指導其所轄各級黨代表及政治部」。在權限上,「黨代表為所屬軍隊之長官,其所發命令與指揮官同,所屬人員須一律執行之」,「黨代表有會同指揮官審查軍隊行政之權」;但規定「黨代表不干涉指揮官之行政命令」,若「認為指揮官之命令有危害國民革命時,應即報告上級黨代表,但於發現指揮官分明變節或叛黨時,黨代表得以自己的意見,自動的設法使其命令不得執行,同時應報告上級黨代表及軍事委員會主席」。在軍隊駐地,黨代表還肩負著與當地黨的機關及民眾團體進行聯繫的責任,但其工作「應以黨部為中心,指導黨部施行一切鞏固軍隊之工作」。在黨代表與軍隊黨部意見分歧時,「有停止該黨部議決之權,但同時應將理由速行報告於上級黨部及政治部」[9]。在各以上單位設「國民黨代表」。

1927年3月陸續開始「清黨」後,國民革命軍各軍的軍內黨部人員與黨代表被捕清除,軍隊黨代表制事實上即告撤消。一些軍隊甚至遣散了全部的政工人員[10]寧漢合流後,中共的影響已從軍隊中徹底清除。1928年2月,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召開,鑑於國共分裂的形勢及「根本肅清」中共影響的需要,國民黨中央決議改組中央黨部,同時決議「各地各級黨部一律暫時停止活動,由中央派各省黨務指導委員,代行各執行委員會之職責,各地黨員一律重新登記」[11]。二屆四中全會決定不恢復黨代表制,黨代表制正式廢除。[12]

二次北伐後,連、營之黨代表改為「政治工作指導員」,簡稱「政工指導員」、「指導員」。至1969年,改稱「政治工作」為「政戰工作」,並改「指導員」為「政戰輔導長」,簡稱「輔導長」。

常備役的軍官皆需先至臺北市北投區復興崗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接受養成教育,畢業後授少尉軍階學士學位,多數先至基層連隊接受軍事系統歴練(多擔任政戰排長,少數留校擔任區隊長),爾後接任連輔導長。基層歷練完畢後,升任各級部隊政戰官、心輔官、保防官或政戰主管(輔導長、處長及軍團、司令部之政戰主任[註 1])。

義務役志願役預備軍官經過國防部政治作戰教育訓練中心預備軍官訓練班受訓後,授少尉軍階,並至各部隊擔任連輔導長、政戰官、心輔官、保防官等。李登輝擔任總統後,將國軍導入軍隊國家化的時代,國軍演變成為超黨派地位的軍隊;雖然軍中仍有政治作戰局復興崗政戰學校等組織,而部隊中亦有「輔導長」一職,但已著重於心理輔導、監察官兵福利、申訴等,與當年軍中實施政戰制度的本質有極大的轉變。

納粹德國[編輯]

納粹德國自1943年12月起在國防軍內部建立了類似蘇聯政委的政戰系統,該體系內的軍官稱作「國社主義督導官」(德語:Nationalsozialistischer Führungsoffizier,簡稱NSFO),由納粹黨黨務要員馬丁·鮑曼選拔,透過課程和教育來確立部隊內部的意識形態政治正確。 1944年結束前,國防軍中共有47,000名兼職和1,100名全職的督導軍官,領導人為陸軍上將赫爾曼·雷內克英語Hermann Reinecke

注釋[編輯]

  1. ^ 中華民國空軍不分官科,其作戰聯隊政戰主管均由曾受政戰訓練的空軍官科擔任,以求能了解飛官之心理壓力而加以輔導,如李天羽曾任空軍總司令部政戰主任。

參考文獻[編輯]

  1. ^ 宗成康:“红军政委制探析”,《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 第8期 29-37页. [2019-1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22). 
  2. ^ 《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 [2019-1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22). 
  3. ^ 王柏齡:《黃埔軍校開創之回憶》,台灣「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編:《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史料專輯》,台灣「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1984年印,第389頁。
  4. ^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蔣介石年譜初稿》,檔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278頁。
  5. ^ 陳訓正:《黨軍之肇基》,羅家倫主編:《革命文獻》第10輯,第3頁。
  6. ^ 《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史稿》第7冊,台北龍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影印版,第17頁。
  7. ^ 《對於黨軍校及軍隊之訓令決議案》(1925年5月25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國國民黨第一、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會議史料》上冊,江蘇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9頁。
  8. ^ 張光宇:《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的國民革命軍》,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72頁。
  9. ^ 《國民革命軍黨代表條例》(1926年3月19日),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5冊,黃山書社1999年版,第324-326頁。
  10.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第三十七次會議速記錄》(1927年7月13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國國民黨第一、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會議史料》下冊,第1325頁。
  11. ^ 《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前之中央委員會黨務報告》(1926年1月-1929年3月),李雲漢主編:《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中央常務委員會黨務報告》,第105頁。
  12. ^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江沛:“中国国民党早期军队政工制度的演变:1924-1928”,《安徽史学》2008年第4期. [2021-01-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4). 

參閲[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