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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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

診斷,在醫學意義上指對人體生理或精神疾病及其病理原因所作的判斷。作出這種判斷一般需要的的資料有:醫生等專業人員根據症狀病史(包括家庭病史)、病歷醫療檢查結果等。其概念,已經被推廣用於生活與社會中各種問題及其原因的判斷,例如對電腦汽車故障的診斷

診斷過程[編輯]

在臨床診斷中,需要以檢查數據和病患病情綜合指標兩方面來做出病情判斷,以及利用各種方法如:病患病史、以往臨床醫生的醫囑、病患形體上的直觀觀察以及各種必要之醫療檢查。醫療診斷是從病患之發病徵兆,發病跡象以及經過各種必要之醫療檢查所得出之結論,來確定一位病患所患之症的過程。一般認為,一種病情不會只有單一病症跡象反映,也就是說一種病症跡象不會只發生在一種病情中。各種病性之徵兆很可能會表現在各種不同的病情之中。從病患所表現出的各種症狀里,我們可以根據某些疾病的相互排斥以及各種疾病的各種病症的出現頻率,運用貝氏定理來幫助診斷。根據每種疾病在每個病人身上出現的各種症狀或各種綜合症可能會得出不同的診斷,也可理解為同一種症狀會出現在不同病人所患的不同的疾病中。

診斷工具[編輯]

症狀(英語:symptom):根據病患主觀所表現出的各種不適,確立的一種便於快速有效理解的醫學術語;例如:病患表述其有種缺少空氣的感覺或感覺不舒服,呼吸困難,醫者會稱之為氣促、焦慮、氣喘、虛脫等。

徵兆(英語:sign):當醫者在觀察病患所發現的客觀因素;如每分鐘超過30下的呼吸急促。針對各種疾病的病症、對疾病的診斷和根據徵兆對疾病的預測來講,症狀學和臨床症狀學是醫學很重要的一部分。

體檢:醫者通過一系列的必要手段對患者進行檢查,主要由觀診、觸診、叩診、聞診、聽診(類似中醫里望、聞、問、切)組成,以次來獲取最重要的臨床病症。

所有記錄在患者病例中所涉及的各種病情徵兆以及在體檢中所得到的客觀病症。

通常,由各種症狀及徵兆所確認的綜合症可能是由各種疾病所引起。醫者必須有理由的假設由某一病症所造成的可能後果,並通過一切有必要之診斷工具來證明或否定此一假設。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