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勳章獎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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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旗
中華民國軍職最高榮譽國光勳章

中華民國勳章獎章列表列舉了中華民國軍職及文職勳章、獎章及勳刀的名稱、級别、授予要求、勳略章及頒行日期。其中軍職勳章、獎章及紀念章由中華民國國防部依據相關條例頒授。[1]另外,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救國團等團體組織亦有自己的獎章條例,這些獎章通常由國民黨籍總統或前總統親自頒發,但本表不將其列舉出來。

沿革[编辑]

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编辑]

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通過陸軍部制定《勳章章程》,於民國元年(1912年)4月1日公布,規定種類為九鼎勳章虎羆勳章醒獅勳章三種,每種各分九等。

北洋政府時期[编辑]

北洋政府又陸續公布〈頒給勳章條例〉、〈陸海軍勳章令〉等相關法令,訂定大勳章蒙回藏爵章勳位章寶光嘉禾勳章嘉禾勳章白鷹勳章文虎勳章雲鶴勳章金獅勳章星雲勳章棠勋章慈惠章等。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勳章全部廢止。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至今[编辑]

國民政府勳章證書

民國十八年(1929年)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章條例》,規定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適用於軍職人員。
二十二年 (1933年) 公布《頒給勳章條例》,規定采玉大勳章,適用於文職人員。
二十四年 (1935年) 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同年八月廢止《陸海空軍勳章條例》。
三十年 (1941年) 將《頒給勳章條例》修正為《勳章條例》。
三十四年 (1945年) 公布《空軍勳獎條例》。其後歷經多次修正,除保留原有勳章適用外,並擴大頒贈勳章種類及範圍。
七十五年 (1984年) 公布《獎章條例》。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文職類勳章獎章[编辑]

勳章[编辑]
名稱 級别 授予 頒行日期
采玉大勳章
1(大綬) 僅限元首佩帶或用以贈友邦元首 1933年12月2日
采玉勳章[2]
1(紅色大綬) 1933年12月2日-1941
2(藍色大綬)
3(白色大綬)
4(紅色領綬)
5(藍色領綬)
6(白色領綬)
7(紅色襟綬)
8(藍色襟綬)
9(白色襟綬)
中山勳章
1(大綬) 頒授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以及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1941年2月12日
中正勳章
1(大綬)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1980年1月11日
卿雲勳章
1(特種大綬)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1941年2月12日
2(大綬)
3(綠色大綬)
4(特種領綬)
5(領綬)
6(特種襟綬附勳表)
7(襟綬附勳表)
8(特種襟綬)
9(襟綬)
景星勳章
1(特種大绶)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1941年2月12日
2(大綬)
3(紫色大綬)
4(特種領綬)
5(領綬)
6(特種襟綬附勳表)
7(襟綬附勳表)
8(特种襟綬)
9(襟綬)
獎章[编辑]
名稱 級别 授予 獎章(附發小型獎章) 颁行日期
功绩獎章
3
  •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 二、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有重大價值。
  • 四、檢舉或破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消弭禍患。
  • 五、檢舉或破獲重大犯罪案件,有助廉能政治或對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著有貢獻。
  • 六、對突發重大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 七、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
1984年1月20日[3]
楷模獎章
3
  •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1984年1月20日[3]
服務獎章
特(任职满四十年) 公教人员服务成绩优良者,于退休(职)、资遣、辞职或死亡时 1984年1月20日[3]
1(任职满三十年)
2(任职满二十年)
3(任职满十年)
客家事務專業獎章
1 一、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二、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三、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四、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五、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六、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七、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八、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九、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十、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十一、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2002年5月29日[4]
2
3

军职类勳章獎章[编辑]

勋刀[编辑]

名称 级别[5] 授予 圖示 颁行日期
醒獅勳刀
一等九獅,穗為金線黃絲線織成。 此刀頒給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
(左至右:三等-一等-二等)
1931年11月23日,今已廢止
二等七獅,穗為金線藍絲線織成。
三等五獅,穗為金線紅絲線織成。

勋章[编辑]

三军通用勋章[编辑]

名称 级别 授予 勋略章(勳表) 颁行日期
國光勳章
1(大綬)[6] 捍禦外侮,保衛國家 1943年10月10日
青天白日勳章
1(大綬)[6] 捍禦外侮,保衛國家 1929年5月15日
寶鼎勳章
1(特種大綬) 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 1929年5月15日
2(大綬)
3(紅色大綬)[7]
4(特種領綬)
5(領綬)
6(特種襟綬附勳表)
7(襟綬附勳表)
8(特種襟綬)
9(襟綬)
雲麾勳章
1(特種大綬) 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 1935年6月15日
2(大綬)
3(黃色大綬)[8]
4(特種領綬)
5(領綬)
6(特種襟綬附勳表)
7(襟綬附勳表)
8(特種襟綬)
9(襟綬)
忠勇勳章
1(襟綬) 捍禦外侮,英勇作戰 1944年9月23日
忠勤勳章
1(襟綬) 連續服務軍職專勤十年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1944年9月23日

空军专用勋章[编辑]

名称 级别 授予 勳表 颁行日期
大同勳章
1(襟綬) 此章頒給空軍高級指揮官於空中或地面指揮得力,運籌適宜,致獲全功;或作戰獲得戰果,為整個戰爭勝利之關鍵者;對空軍建軍工作,有偉大貢獻及特殊成就者。 1945年6月14日
河圖勳章
1(襟綬) 此章頒給空軍將士,凡於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獲得重大勝利,或服行作戰任務,飛行滿一千八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六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表現與成就者。 1945年6月14日
洛書勳章
1(襟綬) 此章頒給空軍將士,協助陸、海軍作戰,適合機宜,有利於全盤戰局;或服行作戰任務,飛行滿一千五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五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表現與成就者。 1945年6月14日
乾元勳章
1(襟綬) 此章頒給空軍將士,協同陸、海軍作戰,適合機宜,獲得重大勝利;或服行作戰飛行一千兩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四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表現與成就者。 1945年6月14日
復興榮譽勳章
1(襟綬) 空軍將士,在空戰時連續擊落敵機九架以上,或參與作戰任務三百次以上,或作戰飛行滿九百小時 1937年12月3日
2(襟綬) 空軍將士,擊落敵機六架以上,或作戰飛行滿七百五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二百五十次以上
3(襟綬) 空軍將士,擊落敵機三架以上,或作戰飛行滿六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二百次以上
纪念勋章[编辑]
名称 级别 授予 勳表 颁行日期
胜利勋奖章[9]
不分等级
(襟綬)
對於抗戰期間,著有勳勞之中華民國官民,暨對我抗戰有貢獻之外籍人士 1945年10月10日
國民革命軍誓師十週年紀念勳章
1
(襟綬)
此章頒給凡自民國十五年廣州北伐誓師以後,迄十七年統一全國期間,在革命過程中,師長以上之將領及中將階以上之幕僚與著有功績者。 1936年7月8日

奖章[编辑]

三軍通用獎章[编辑]

名称 级别[10] 奖表 颁行日期
陸海空軍獎章[11][12]
甲種一等(襟綬) 1929年8月15日
甲種二等(襟綬)
乙種一等(襟綬)
乙種二等(襟綬)
光華獎章[11][13]
甲種一等 (襟綬) 1937年9月7日
甲種二等 (襟綬)
乙種一等 (襟綬)
乙種二等 (襟綬)
干城獎章[11][14]
甲種一等 (襟綬) 1937年9月7日
甲種二等 (襟綬)
乙種一等 (襟綬)
乙種二等 (襟綬)
华胄荣誉奖章[15]
不分等级 1938年4月12日
忠貞獎章[16]
1 (襟綬及星)[17] 1945年12月
莒光獎章[11][18]
甲種一等 (襟綬) 1971年6月12日
甲種二等 (襟綬)
乙種一等 (襟綬)
乙種二等 (襟綬)
抗戰勝利獎章[19]
1 (襟綬) 1946年1月8日

陆军奖章[编辑]

名称 级别[10] 授予 勋略章(奖表) 颁行日期
陸光獎章
甲種 (襟綬) 凡指揮作戰得宜,主動支援友軍,敵情研判迅確,敵前搶救傷患等,有特殊表現,足資矜式者。 1958年5月5日
乙種 (襟綬)
金甌獎章
甲種 (襟綬) 凡清剿敵軍,戍守邊疆,防止叛亂組織或籌辦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貢獻者。

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1958年5月5日
乙種 (襟綬)
虎賁獎章
甲種 (襟綬) 凡敵前摧毀敵人工事,受奇襲後仍能繼續達成任務,策應主力作戰,阻礙敵人增援等,功績卓著者。 1958年5月5日
乙種 (襟綬)
弼亮獎章
甲種 (襟綬) 凡參贊戎機允洽機宜,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

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1958年5月5日
乙種 (襟綬)
景風獎章
甲種 (襟綬) 凡清廉可風,操守優異工作成績卓著者

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1958年5月5日
乙種 (襟綬)
寶星獎章
1-9 (襟綬及星) 凡陸軍人員服務滿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甲等以上,並有特殊事蹟可記者,頒給一顆星寶星獎章,服務滿六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甲等以上,並有特殊事蹟可記者,頒給二顆星寶星獎章,以後每增滿服務三年,最近三年考績甲等以上,並有特殊事蹟者,即頒給增多一顆星之寶星獎章,至獲得九顆星寶星獎章為止。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1958年5月5日

海军奖章[编辑]

名称 级别 授予 勋略章(奖表) 颁行日期
海光獎章
1 (襟綬) 凡對指揮或直接參與作戰著有戰功,或有特殊英勇表現,或英勇作戰負傷者頒給之。 1951年7月19日
海功獎章
1 (襟綬) 凡直接支援作戰著有功績者頒給之。 1951年7月19日
海勳獎章
1 (襟綬) 凡對策劃作戰悉合機宜,或有特殊著作和發明有重大貢獻者頒給之。 1951年7月19日
海績獎章
1 (襟綬) 凡其勞績合於規定標準,及特著成績者頒給之。 1951年7月19日
海風獎章
1 (襟綬) 凡參加校閱或演習成績特優,或志行堅貞,德才俱優,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1951年7月19日
陸戰獎章
1 (襟綬) 凡作戰、訓練、研究發明具有貢獻及服務勤勞成績卓著者頒給之。 1972年8月30日

空军奖章[编辑]

名称 级别[10] 授予 勋略章(奖表) 颁行日期
星序獎章
1 (10星) 击落敌机十架 1938年5月5日
2 (9星) 击落敌机九架
3 (8星) 击落敌机八架
4 (7星) 击落敌机七架
5 (6星) 击落敌机六架
6 (5星) 击落敌机五架
7 (4星) 击落敌机四架
8 (3星) 击落敌机三架
9 (2星) 击落敌机二架
10 (1星) 击落敌机一架
鵬舉獎章
1 (襟綬) 凡作戰飛行滿五百四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八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NA 1945年6月14日
雲龍獎章
1 (襟綬) 凡作戰飛行滿四百八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六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NA 1945年6月14日
飛虎獎章
1 (襟綬) 凡作戰飛行滿四百二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四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NA 1945年6月14日
翔豹獎章
1 (襟綬) 凡作戰飛行滿三百六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二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NA 1945年6月14日
雄鷲獎章
1 (襟綬) 凡作戰飛行滿三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次以上者頒給之。 NA 1945年6月14日
彤弓獎章
1 (襟綬) 凡作戰飛行滿一百八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六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NA 1945年6月14日
宣威獎章
1 (襟綬) 在戰時服役於空軍空中勤務,偵查、轟炸及空中運輸有功績者。
凡作戰飛行任務,累計戰績積分達到20分者授予三等宣威獎章,達到40分者授予二等宣威獎章,達到80分者授予一等宣威獎章,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四十五次以上者頒給一等宣威獎章。
宣威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三個級別,以獎章圖案中的“炸彈”數目多少加以區別,即一等獎章是3枚,三等獎章是1枚。
NA 1939年3月2日
2 (襟綬) NA
3 (襟綬) NA
懋績獎章[20]
甲種一等(襟綬) 凡對檢閱、訓練、研究發展,及各種競賽成績特優者頒給之。
懋績獎章分為甲種和乙種,校級別以上軍官頒給甲種,尉級以下官兵頒給乙種;初次授獎頒發二等,再次授獎頒發一等。均為襟綬。
佩戴懋績獎章的順序,位於宣威獎章之後,楷模獎章之前。
空軍獎章可以用累功換章的只有楷模獎章與懋績獎章,獲得方式只要積滿三大功就可以累功換領獎章,空軍獎章換領順序:楷模二等、懋績二等、楷模一等、懋績一等,這是一個循環接下來就是獎章加綴星序。
NA 1943年4月8日
甲種二等(襟綬)
乙種一等(襟綬)
乙種二等(襟綬)
楷模獎章[20]
甲種一等(襟綬) 對保管器材縝密週到,軍紀嚴謹及盡力於工作,績效卓著,足資楷模者頒給之。
楷模獎章分為甲種和乙種,校級別以上軍官頒給甲種,尉級以下官兵頒給乙種;初次授獎頒發二等,再次授獎頒發一等。均為襟綬。
空軍獎章可以用累功換章的只有楷模獎章與懋績獎章,獲得方式只要積滿三大功就可以累功換領獎章,空軍獎章換領順序:楷模二等、懋績二等、楷模一等、懋績一等,這是一個循環接下來就是獎章加綴星序。
NA 1943年4月8日
甲種二等(襟綬) NA
乙種一等(襟綬) NA
乙種二等(襟綬) NA
優勝獎章[编辑]
名称 级别 授予 勋略章(奖表) 颁行日期
績學獎章
1(襟綬) 頒給學術比賽成績最優者 NA 1935年8月1日
2(襟綬) NA
射擊獎章
1(襟綬) 頒給射擊比賽成績最優者 NA 1935年8月1日
2(襟綬) NA
騎術獎章
1(襟綬) 頒給騎術比賽成績最優者 NA 1935年8月1日
2(襟綬) NA
操舟獎章
1(襟綬) 頒給操舟比賽成績最優者 NA 1935年8月1日
2(襟綬) NA
飛行獎章
1(襟綬) 頒給飛行比賽成績最優者 NA 1935年8月1日
2(襟綬) NA
特技獎章
1(襟綬) 頒給國術或各項運動比賽成績最優者 NA 1935年8月1日
2(襟綬) NA
修護獎章
1(襟綬) 頒給裝備修理維護成績最優者 NA 1971年7月19日
2(襟綬) NA
纪念章[编辑]
名称 级别 授予 勋略章 颁行日期
蔣委員長西安蒙難紀念章
不分等級,襟綬有表 頒給西安事變期間之出力文武官吏及士兵人民 NA 1937年3月
抗戰勝利紀念章
不分等級,襟綬有表 參加對日抗戰有功軍民、外籍人士 NA 1946年10月 2015年6月
保舉最優人員榮譽紀念章
不分等級,襟綬有表 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頒發 NA
作戰負傷榮譽紀念章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陸海空軍官兵,因作戰負傷者 NA 1959年2月頒 2001年11月廢
中美共同防禦紀念徽章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中美協防有功中、美人士 NA 1955年
八二三戰役榮譽徽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參加八二三砲戰有功軍民 NA
保衛臺灣紀念章
不分等級,襟綬有表 參與保衛臺灣作戰的國軍官兵 NA 2016年1月
九二一震災救援紀念章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總統府頒參加九二一震災救援有功軍民 NA 1999年12月
國軍克難英雄紀念章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國軍儉約克難競賽優勝官兵選拔優勝者 NA 1950年選拔,1951年1月
軍紀競賽個人優勝榮譽標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國防部核定軍紀競賽優勝成績足資矜式者 NA
外島地區服務紀念章[21]
不分等級,個別式章表 志願役服務外島地區一年「含」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 NA
艱苦地區服務紀念章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志願役服務艱苦地區一年「含」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 NA
國防部服務紀念章
不分等級,個別式章表 任職國防部一年「含」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 NA
軍種總部服務紀念章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任職各軍種總部服務一年「含」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 NA
士官士兵榮譽紀念章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服務三年以上表現成績足資矜式者 NA
憲兵服務紀念章
不分等級,有表有章 服務三年以上表現成績足資矜式者 NA
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紀念章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曾連續服役三年之陸軍第一特種兵之義務役士兵 NA 2012年10月
榮譽旗旗標
頒「旗旒」榮譽綵帶 部隊戰功、演訓等足資矜式者 NA
各軍事院校榮譽徽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入伍成績及格之學生 NA
功標
有表無章,以星序列功獎數 記功「含」以上(自訂製,不需核頒) NA

文职勋章与军职勋章同时佩戴的前后关系[编辑]

  1. 采玉大勋章位于国光勋章之前。
  2. 中山勋章位于青天白日勋章之前。
  3. 中正勋章位于宝鼎勋章之前。
  4. 卿云勋章位于云麾勋章之前。
  5. 景星勋章位于忠勇勋章之前。

高级勳章獲獎人數[编辑]

  1. 文职类
    1. 采玉大勳章–文職最高:(17人、1933年12月至2011年3月14日)國民政府主席林森蔣中正總統嚴家淦蔣經國李登輝陳水扁六人,及外國元首十一人,共十七人。
    2. 中山勳章–文職次高:(4人、1944年10月至2020年5月18日)鄭照、鍾宇、呂秀蓮陳建仁等四人。
    3. 中正勳章–文职第三高(12人、1981年至2016年)顧祝同張爰(張大千)、張群連戰錢復翁岳生張俊雄王金平劉兆玄賴英照蕭萬長吳敦義等12人。
  2. 军职类
    1. 國光勳章–軍職最高:(5人、1944年10月10日至1979年3月)國民政府主席兼軍事委員長蔣中正傅作義周至柔俞大維何應欽等五人。
    2. 青天白日勳章–軍職次高:(211人、1930年1月1日至2020年)國民革命軍副總司令兼東北防衛司令張學良參謀總長沈一鳴等二百一十一人。

以人名命名之勋章[编辑]

  1. 中山勳章:1941年2月12日訂頒,以「孫中山」命名。正章中心為孫中山像,示孫中山創建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次高榮譽勳章。英譯Order of Dr. Sun Yat-sen[22]
  2. 中正勳章:1980年1月11日訂頒,以「蔣中正」命名。正章中心為「中正」二字,寓蔣介石名大中至正精神,是中華民國文職第三等榮譽勳章。英譯Order of Chiang Chung-cheng[22]

而采玉大勳章取自禮記「君子比德於玉焉,溫潤而澤仁也」,及詩經「言念君子,溫其如玉」,采為「采色」以示差別(初期尚有一至九等采玉勳章,各章不同色)[2],英譯Order of Brilliant Jade[22],常被認為以蔣中正母親王采玉命名,2007年陳水扁政府推動去蔣化,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余政道提議將采玉大勳章更名為「台灣大勳章」,並廢除中正勳章,唯此項提案未獲立法院通過[23]。2017年9月,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與民進黨立委呂孫綾也認為采玉大勳章是以王采玉命名,再度要求更名[24]。3天後,軍事研究者丘智賢依當年立法提案釋義反駁表示,玉為中國珍貴物品,且用為國家朝聘之禮,因此將其作為代表國器的象徵,而「采者采色也」,「采、彩」是通用字,采玉大勳章以及一到九等的采玉章,採用不同顏色設計,因此采玉大勳章與王采玉無關[25]。2022年4月,促轉會向立法院書面報告,查無檔案可證明采玉大勳章以王采玉命名[26]

頒過二次之紀念章[编辑]

1946年10月頒發的「抗戰勝利紀念章」有4000餘枚,2015年紀念抗戰勝利70年,再次頒發萬餘枚。[27]

注釋[编辑]

  1. ^ 軍職勳章. [2010-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9-02). 
  2. ^ 2.0 2.1 《擬定采玉章釋義》,1933年12月,收錄於國史館典藏《勳章條例案》,典藏號001-012046-0001
  3. ^ 3.0 3.1 3.2 獎章條例. [2023-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7). 
  4.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2-05-29 [2023-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7). 
  5. ^ 勳刀於中華民國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公布頒發陸海空軍勳刀規則,規定一星至九星,分為九等九星勳刀,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八月一日,將上項規則廢止。改訂醒獅勳刀圖式,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將勳刀納入條款,分為三等有穗,無表。
  6. ^ 6.0 6.1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大綬。
  7. ^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等级為无綬,有表。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红色大綬。
  8. ^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等级為无綬,有表。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黄色大綬。
  9. ^ 1945年10月8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颁给胜利勋章案》,10月9日公布《颁给胜利勋章条例》,10月10日实施。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月8日修正为《颁给胜利勋奖章条例》,正式规定设置了本勋章。其规定的抗战胜利勋章的授予对象是:凡中华民国官民对于抗战胜利著有勋劳者,得由国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对于友邦人员之有贡献于抗战工作者,也得颁授之。
  10. ^ 10.0 10.1 10.2 校級以上軍官頒給甲種,尉級以下官兵頒給乙種。
  11. ^ 11.0 11.1 11.2 11.3 初次頒給二等 ,再次頒給一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
  12.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陸海空軍獎章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13.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光華獎章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14.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干城獎章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15. ^ 《军事委员公布华胄荣誉奖章给与办法训令》(1938年4月12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铨(三)汉字第三六九0号
  16.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忠貞獎章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17. ^ 第一次負傷頒給此章者,其襟綬及獎表上,均附小紅十字一枚;二次負傷者,加給銀邊小紅十字一枚,獲銀邊小紅十字三枚;再負傷者,加給金邊小紅十字一枚; 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十二日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於再次頒給時,依次以星加綴。
  18.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莒光獎章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19.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抗戰勝利獎章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20. ^ 20.0 20.1 先頒二等、再頒一等。
  21. ^ 國防部:「外島地區服務紀念章」逕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www.ccsn0405.com. [2017-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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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