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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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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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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方面伦理学 编辑

伦理学是哲学的分支,它研究与对错的道德行为、道德观念(例如正义、美德、责任)和道德语言。各种伦理学理论对「最大的好处是什么?」这个问题提出了各种答案。并为个人和群体制定一套完整的适当行为。伦理理论与各种社会秩序中的生活形式有密切的相关。[1]

起源与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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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史诗与早期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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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始于许多世界文学史诗里的诗,例如吉尔伽美什史诗的美索不达米亚史诗,荷马的《伊利亚特》和冰岛的《埃达斯》,描绘了一套适合小部落强者的价值观。勇敢和成功是英雄的主要素质,通常不受道德考虑的约束。复仇和仇杀是英雄的适当活动。出现在这些史诗中的神灵不是道德价值观的捍卫者,而是自然多变的力量,应予以敬畏和保护。[2]

在针对古代社会的古代文明文学中,偶尔会发现更为严格的道德主张。《苏美尔农民的年鉴(英语:Sumerian Farmer's Almanac)》和《埃及阿蒙尼莫佩指令(英语:Instruction of Amenemope)》都建议农民将一些谷物留给贫穷的拾荒者,并向上帝保证会这样做。[3]许多古代宗教和伦理思想家也以某种形式提出了恕道,例如:不要对别人做不想对自己做的事情。[4]

中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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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伦理思想以儒家、道家和墨家为代表。儒家创始人孔子以仁(爱人)为核心,辅以义(适宜)、礼(社会规范)和智(道德智慧),构建了一套以美德为基础的伦理体系。[5]孟子在此基础上提出性善论,认为人皆有恻隐之心,道德修养即是将内在善端扩而充之。荀子则主张性恶论,强调礼法教化对道德人格的形成作用。道家创始人老子主张无为,认为自然之道是最高准则,人为的道德规范反而是对自然状态的背离。《道德经》提出「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主张回归质朴。[6]墨家创始人墨子提出兼爱(无差别的爱)和非攻(反对侵略战争),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7]

印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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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伦理思想主要源自印度教和佛教。印度教以正法(dharma)为核心概念,指每个人按其社会角色和生命阶段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业报法则认为善恶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果报,影响来世。佛教伦理以八正道为实践纲领,包括正见、正思惟、正语、正业等,旨在消除贪嗔痴、达到涅槃。佛陀教导慈悲(对一切众生的善意)和不害(非暴力),这些原则后来影响了阿育王的治理和全球非暴力运动。[8]

古希腊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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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柏拉图《理想国》所描绘的那样,苏格拉底将最大的善解释为伟大的「善的形式」(form of good itself)。[9]苏格拉底说,善就像太阳。太阳为大地赋予光明和生命,善可理解为世界赋予的知识和美德。

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以柏拉图为基础,具有重要的变化。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利益不是善本身,而是人类生活蓬勃发展所体现的善。他的伦理学基于εὐδαιμονία(eudaimonia),也被翻译为「幸福」、「繁荣」、「蓬勃发展」或「成功」。亚里士多德在道德生活中赋予美德以重要作用——美德是固定的行为习惯以产生良好的结果,主要的美德是勇气、正义、审慎和节制。最高的生活形式是纯粹的智力活动。[10]

后来的希腊哲学派,例如伊壁鸠鲁派和斯多葛派,对美好生活的条件进行了辩论。伊壁鸠鲁教导说,最大的好处就是快乐和免受苦痛。斯多葛派人认为最大的好处不是快乐,而是理性——即使痛苦,一切都与理性一致。[11]

犹太与基督教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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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伦理起源于犹太教中的伦理一神教。《圣经》的经文「爱自己的邻居如同爱自己」[12]被新约圣经的作者接受,并成为基督教伦理神学核心的一部分。耶稣在新约圣经中教导说,哈拉卡所有诫命可以归纳为两个规则:「爱上帝和爱你的邻居」(马可福音12:28-31)。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就说明了这一点。

自然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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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圣经和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种综合体,称为自然法理论。据此,人类的本性决定了对与错。自然法理论仍然是天主教道德教育的核心,例如在避孕和其他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上的立场。[13]

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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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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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至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者将道德的根源从神学转向了人类理性与同意。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相互为敌,生命「孤独、贫困、肮脏、粗野和短暂」。为避免这一处境,人们通过契约将权利交给主权者,道德由此建立在自我保存的理性计算之上。[14]约翰·洛克强调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和个人权利,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5]让-雅克·卢梭则主张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善良的,社会制度导致堕落,社会契约应恢复人的自由与平等。[16]

休谟与情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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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主张,道德判断并非源于理性,而是源于人的情感(sentiment)。他认为理性是且只应当是激情的奴隶,道德 distinctions 由我们的赞成或不赞成的情感所决定。休谟的情感主义对后来的元伦理学产生了深远影响。[17]

康德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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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的伊曼努尔·康德认为,对与错是建立在义务上,就这样提出了定言令式,这一命令本质上必须服从。如果从责任感出发,这项行动才是真正的道德,而最有价值的事情就是决定采取正确行动的人的意志。为了决定职责的要求,康德提出了普遍性原则:正确的道德规则是每个人都可以采用的规则。[18]

边沁与密尔的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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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英国人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提倡功利主义,认为正确的行动是可能导致最大数量幸福的行动。边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密尔则区分了快乐的质量与数量,认为高级的快乐(精神的)优于低级的快乐(感官的)。直至二十一世纪,功利主义仍然很流行。[19]

20世纪与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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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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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乔治·爱德华·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开启了元伦理学的讨论。摩尔认为「善」是一个不可分析的非自然性质,对它的任何定义都会犯自然主义谬误。[20]此后,阿尔弗雷德·朱尔斯·艾耶尔和查尔斯·莱斯利·斯蒂文森发展了情绪主义,认为道德陈述只是情感的表达,没有真值。[21]理查德·麦尔文·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则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普遍化的规定。[22]

规范伦理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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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复兴了社会契约传统,提出正义即公平的两个原则,成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与规范伦理学著作。[23]同期发生了所谓的「德性伦理复兴」,由伊丽莎白·安斯康姆的论文《现代道德哲学》引发,经菲利帕·福特、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和保罗·利科等人推广,促使人们重新关注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美德传统。[24]女性主义伦理学以卡罗尔·吉利根的《不同的声音》为代表,批评传统伦理学过于偏重正义与抽象原则,主张引入关怀伦理,关注人际关系、责任和情感。[25]

应用伦理学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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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代以后,应用伦理学以讨论实际案例的形式复兴了决疑论,包括了生命伦理学、商业伦理、环境伦理等特殊领域。体外人工受精、干细胞研究等医学技术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需要伦理学辩论的新问题。[26]彼得·辛格在《实践伦理学》中将功利主义应用于动物解放、全球贫困等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27]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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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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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acIntyre, Alasdair. 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A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from the Homeric Age to the 20th Century. Routledge. 1998 (英语). 
  2. ^ T. Cahill, The Gifts of the Jews (New York, 1998), ch. 1; A. W. H. Adkins, Merit and Responsibility: A Study in Greek Values (Oxford, 1960).
  3. ^ S. N. Kramer, The Sumerians (Chicago, 1963), 108.
  4. ^ J. Wattles, The Golden Rule (New York, 1996), ch. 1.
  5. ^ 论语 (中文). 
  6. ^ 道德经 (中文). 
  7. ^ 墨子 (中文). 
  8. ^ 法句经 (中文). 
  9. ^ Republic, Book VI
  10. ^ J. O. Urmson, Aristotle's Ethics (New York, 1988.)
  11. ^ Julia Annas, The Morality of Happine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12. ^ Leviticus 19:18
  13. ^ J. Finnis, Fundamentals of Ethics (Oxford, 1983).
  14. ^ Hobbes, Thomas. Leviathan. 1651 (英语). 
  15. ^ Locke, John.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89 (英语). 
  16. ^ Rousseau, Jean-Jacques. The Social Contract. 1762 (英语). 
  17. ^ Hume, David.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1739–1740 (英语). 
  18. ^ R. Johnso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19. ^ P. Singer, Practical Ethics (2nd ed, Cambridge, 1993).
  20. ^ Moore, G. E. Principia Ethica. 1903 (英语). 
  21. ^ Ayer, A. J.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1936 (英语). 
  22. ^ Hare, R. M. The Language of Morals. 1952 (英语). 
  23. ^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英语). 
  24. ^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Notre Dame, 1981).
  25. ^ Gilligan, Carol. In a Different Vo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英语). 
  26. ^ R. Martensen, The history of bioethics,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Medicine 56 (2001), 168–175.
  27. ^ Singer, Peter. Practical Ethics 2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