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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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武器公約參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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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2年4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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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英国伦敦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莫斯科 美國华盛顿特区 | ||
生效日 | 1975年3月26日 | ||
生效條件 | 包括三个保存国家在内的22个国家批准 | ||
簽署者 | 109 | ||
締約方 | 185,12个非缔约国:乍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签署未批准)、厄立特里亚、海地(签署未批准),以色列、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索马里(签署未批准)、叙利亚(签署未批准)和图瓦卢。 | ||
保存處 | 美国、英国、俄罗斯(苏联继承国) | ||
語言 | 汉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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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政治实体 |
散佈 |
條約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英語: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簡稱BWC),又稱生物與有毒武器公約(英語: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Convention,簡稱BTWC),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and Stockpiling of Bacteriological (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是一项裁军条约,通过禁止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开发、生产、获取、转让、储存和使用,有效地禁止了生物以及毒素武器。[1]
摘要[编辑]
- 條款 I:在任何情況下,永不得取得及持有生物武器。
- 條款 II:銷毀生物武器,或改以和平為目的,並結合資源及財力。
- 條款 III:不轉讓,或以任何方式援助、鼓勵、誘使其他國家取得或持有生物武器。
- 條款 IV:採取國際必要措施以履行生物武器公約。
- 條款 V:雙方、多國間互相協商以解決任何履行生物武器公約的問題。
- 條款 VI:必要時尋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協助,以追究違反生物武器公約,並認同其後續決定。
- 條款 VII:援助遭受違反生物武器公約國家所威脅的國家。
- 條款 X:遵守以上所有條款,並以和平的方式使用生物科技與科技。
參考文獻[编辑]
- ^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 UNODA. web.archive.org. 2021-02-15 [2024-04-29].